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任重道远

   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这标志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顶层设计,正式踏上了实践之旅。
   此次试点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根据改革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上述领域,既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权益的高发区,也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权、消极怠责的高危区。正因此,检察机关在这些热点、焦点领域试水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既回应了社会关切和期待,也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担当。
不过在为此次公益诉讼改革叫好的同时,也应看到,改革破冰易,行路难,在改革理想与司法现实之间,犹且道阻且长。
   首先,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整体性改革尚未启动,只是在有限区域和范围内进行改革试点,其成效还需等待两年试点期后才可一窥堂奥。正因此,未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整体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目前试点改革的成败、得失,其前景尚有待观察。
   其次,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是此次试点改革的一大亮点,也是其难点所在,相关司法机关是否作好开启此类公益诉讼的体制和机制准备,尚无定论。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对地方政府时的弱势地位,依然显而易见。如果当下的司法改革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恐怕仍然只能停留于改革蓝图上,或仅仅只有稀少的个案,而难以真正、普遍地落地于司法实践中。
   尤其是,此次试点改革方案特别设置了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先行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行权履职,如督促目的未能实现,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尽管其初衷毋庸置疑,但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现实的政治、司法生态中,这一前置程序很可能被滥用,甚至成为一些检察机关推诿卸责、拖延乃至拒绝提起公益诉讼的借口。正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检察机关的相应职责,以防止此类危险的发生。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改革能否成功,还有赖于与之相适应的其他制度建构与体制改革。譬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任意性,培育壮大公益性社会组织,塑造更宽松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环境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改革主导者以更大的政治勇气、更高的政治智慧予以协调和推进。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改革暌违数载,破冰实属不易。正因此,在试点改革上路的时刻,既要给予真诚的鼓励、抱以坚定的信心,也要正视改革途中的艰难,有的放矢地予以化解。如此,这场试点改革才能跨越历史和现实的障碍,为未来公益诉讼制度整体性、全国性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