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小客车车牌,合同是否有效?

  为缓解交通压力,不少城市都实施了对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个别不具有购车资格的购车人以及“久摇不中”的车主另寻出路,小客车车牌逐渐也成为交易的对象。
  2021年,北京的徐某和王某签署《车辆交易合同》,约定徐某向王某出售一辆带京牌的小客车,双方约定“应买方的特殊要求,双方约定车辆继续挂靠在卖方名下”,“如日后买方要求为该车辆办理过户,卖方无条件办理”。为此,王某交付了20万元。
  没承想,小客车开了一年多后,被法院依法扣押。因王某并非小客车登记的车主,王某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接连被驳回,王某为此要求徐某解除合同并返还20万元。
  那么,“买断”小客车车牌,合同是否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普法
  本案中,王某与徐某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内关于买卖车辆的部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但关于买卖机动车号牌的部分,扰乱了国家对于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王某无权要求解除无效部分的合同关系,但徐某应当向王某返还其支付的对价,具体返还金额应以车辆价值的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