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完善告别“花瓶独董”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履职方式、任职管理等方面推出多项调整机制。这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即将迎来重大变革。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之一,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引入该制度以来,独董制度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问题也日益显现。现实中,一些上市公司的独董无需上班,也无需担责,连公司会议也不出席,只要签个字,每年就可拿到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高额收入。甚至,有些上市公司的独董与大股东、高管相互勾连,损害中小股民的利益,其所作所为已完全走到了设立独董制度的反面。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违规事件屡有出现,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功能。有统计显示,自独董制度开始试行到2021年11月,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共参与投票77480次,其中同意票为77317次,反对票36次,弃权30次,其他票97次,反对、弃权和其他票合计占比仅为0.2%左右。如此之低的比例,足以证明独董的履职状况堪忧,以至舆论称其为“花瓶独董”,“独董不独”已成为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隐忧。
  应当看到,近年来,针对一些独董弃守职责的现象,相关的问责机制已开始构建。其中颇为典型的是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此案发生后,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的3名独立董事分别处以罚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此案作出判决,除康美公司本身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外,5名曾任或在职独董也须承担赔偿责任,合计金额最高约3.69亿元。如此重罚令市场为之震动,数十家上市公司的独董因此密集离职。
  不过,事后的处罚追责虽然具有威慑力,却无法完全挽回因独董怠职给企业和股民造成的损失,更不足以防患于未然。因而,对于独董不能仅仅实行事后的问责,而是需要将监督重心前移,从根子上解决上市公司内部人与独董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关系,督促独董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深入了解上市公司,公正监督,独立履职,以独董的专业才能和道义担当发挥关键制衡作用。
  正因此,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印发的《意见》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针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现状,《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有的放矢的改革要求,从独立董事的地位、作用、选择、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制度性规范。比如,《意见》提出,要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持续管理等各环节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推行累积投票制。这就避免了大股东完全掌控独董提名,打破了独董和大股东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推动独董的独立履职。尤其是累积投票制的构建,意味着今后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这一机制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使得独董更能代表全体股东和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
  在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方面,《意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增加了独立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的履职手段。比如搭建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平台,完善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机制,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等等。这些独立运作的机制,不仅能为独董认真履职提供足够的底气,也有利于防止决策中的不当利益关联。
  此外,《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鼓励具有丰富行业经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财务会计、金融、法律等业务专长,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拓宽优秀独立董事来源,等等。这些改革措施,将极大地提升独董的专业化运作水平。长期以来,许多上市公司的独董来自高校、科研机构,虽然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但对上市公司的实际运行往往知之甚少。只有让更多的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公司治理专家等加入独董队伍,才能进一步提高独董的履职能力,更好地保障股东利益。
  可以期待,随着《意见》的出台和实施,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终将实现独董职能更优化、履职保障更充分、责权利更匹配、监督更有力的改革目标,彻底告别“花瓶独董”,全面激活独立董事的功能和作用,进而推动资本市场更加健康、良性地发展,也为中小投资者利益提供更多切实、有效的保护。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