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5周年”系列报道之二

“打虎”升级,反腐踏上法治化规范化新征程

  监察法实施5年来,我国纪检监察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反腐制度日益完善。实践中,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反腐败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党风廉政建设也取得明显成效。反腐手段越来越丰富,反腐质效也得到进一步提升。
  在2023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法工作报告显示,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腐败犯罪。5年来,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9万件13.9万人。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5年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发挥检察作用,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8.8万人,已起诉7.8万人,其中原省部级以上干部104人。

  “两高”工作报告中公布的惩治职务犯罪一系列数据,彰显了监察法实施5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果,也体现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零容忍态度反腐的决心。


  “打虎”节奏不变、力度不减——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监察法实施5年来,我国反腐节奏不变、“打虎”力度不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执纪审查的中管干部分别为23名、20名、18名、25名、32名。2023年年初至4月11日,百天内有16名中管干部被查,至少百余名省管干部被查。1月、2月出现了一天打三“虎”的态势,3月中旬、3月下旬还出现了三天连打三“虎”的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胡锦光表示,自监察法实施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工作实现了领导体制重塑、战略目标重塑、组织机构重塑和工作力量重塑,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氛围基本形成,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为之一新。在监察法施行的5年中,党中央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疴治乱,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开创性的成就。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党的二十大以后,还不满3个月,便已经通报10名中管干部接受审查调查、3名中管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信息。2023年开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接连发布三条官员被查信息,分别是山东省青岛市政协主席汲斌昌,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以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雪峰。而就在同一天,最高检发布消息,云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黄毅涉嫌受贿案被提起公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受贿5.4亿余元的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一审被判死缓,法院明确,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官员被查、被诉、获刑的消息高密度发布,无疑释放出了强烈的警示震慑信号,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制度优势正加速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法实施的5年,也基本上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的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每年的立案数都超过50万件,每年的处分人数都超过了50万人,与此同时不起诉率、退查率同比分别下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彭新林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监察法明确提出的“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等,让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力加强,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得以构建。
  “反腐败力度加大,办案质量和数量双提升。这是与监察法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分不开的。”彭新林解释。
  高悬的反腐利剑,不因位高权重而止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抓住治理腐败的“牛鼻子”,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形成了强烈的震慑效应。
  2022年1月,中央纪委推出反腐专题片《零容忍》,“没想到自己成了一个法治建设或者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出镜忏悔。专题片中指出,孙力军政治团伙共7“虎”,包括司法部原部长傅政华,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上海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重庆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孙力军政治团伙覆灭,以上7“虎”均已被一审宣判。
  彭新林表示:“孙力军政治团伙案,涉及多名省部级政法领导干部,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极度腐化堕落的典型,严重危害政治安全,若没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没有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要深挖彻查该案涉及的人事案,彻底清除政治隐患,是难以想象的。”
  
  高压震慑、法律政策感召——显现“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
  “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党的十九大至党的二十大之间的5年,主动投案人数大幅增长,包括诸多中管干部在内的8.1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反腐败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已显现。”彭新林说。
  监察法实施以来,问题官员主动投案或投案自首的现象变得越来越频繁,成为反腐的一个新动态。
  2018年7月31日,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成为监察法施行后首个投案自首的中管干部。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首次在对外发布的中管干部审查调查消息中使用“已投案自首”表述。9个月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艾文礼受贿案,对被告人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文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此案是监察法实施以来,第一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了“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也提出了对艾文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而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等人也主动投案自首。安徽省凤阳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史成龙得到艾文礼投案自首的消息后,内心受到强烈冲击,随着王铁的投案自首,史成龙的心理防线也被彻底冲垮,“再不自首,可能就再也没有机会了”。王铁投案3天后,史成龙也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在党的二十大闭幕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记者通过梳理发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已发布吉林省政协原副主席张晓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董立新、湖北省武汉市原副市长张光清等十余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主动投案消息。其中,不乏已退休的干部。
  2022年12月9日,中央纪委网站刊文《近一个月以来多人主动投案 彰显反腐败标本兼治综合效应》,再次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对已步入歧途的违纪违法干部来说,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问题干部”自首效应的显现,一方面来自反腐败高压震慑,另一方面也来自法律政策的感召。反腐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对违纪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从法理来看,监察法实施后,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也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监察法第31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中央党校教授、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邱霈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监察法实施5年来,腐败治理取得了十分优异的成效,以法的权威和规范推进了反腐败无禁区,保证了反腐败的全覆盖、长震慑和持续高压,不仅不断挖出了潜藏甚深和易被忽视领域的腐败分子,而且让许多良知未泯的问题干部主动投案。
  2021年7月8日,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川生主动投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其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明确:“刘川生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主动上交全部违纪违法所得,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减轻处理。”最终,刘川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六级职员调整退休待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数据表明,2020年以来,已有21.6万人主动交代问题。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高压反腐态势已经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促使更多的违纪违法人员主动投案。胡锦光认为,监察法实施后,取得了一系列制度成果,形成了一套灵活的教育和处理违纪、违规、违法人员的制度举措。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将“四种形态”从监督执纪向监察执法拓展。
  
  法律赋予监察机关多件“利器”——“打虎”更高效
  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反腐败工作效率在12件“利器”下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12项调查措施和权限,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再延长1次),并且‘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既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确保了监察工作依法有序运行,又为监察机关突破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还为监察机关画出了一道效率上的‘硬杠’。”彭新林说。
  彭新林进一步解释到,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基本上都能在法定时限内办结。而且相比之前,案件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办案效率明显提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留置的效果明显,被调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行贿人被留置后,不掌握外界情况变化,往往思想上压力较大,有针对性地调整讯问策略,对于案件的突破非常有利,而且也避免了相互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可能。”彭新林说。
  “留置”取代“两规”,5年来,在反腐败、惩治职务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法治思维、程序意识,规范和正确使用留置措施,突破了大量腐败案件,监察体制改革使制度优势、法治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
  监察机关采用留置措施,一方面以法治手段助力案件调查,更重要的则是发挥了其鲜明的政治性,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调查人真诚悔过。
  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犯罪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从纪委监委的实践来看,对留置对象进行思想政治改造,让他们体会组织的关怀、真心认错悔过,成为留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监察法通过10天后,2018年4月1日,贵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成为第一个被留置的中管干部。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留置点,王晓光、赖小民、白向群、艾文礼、蒲波、张少春、王尔智等中管干部都曾对着镜头真诚忏悔。
  “我犯下如此重大错误,组织依旧不抛弃、不放弃,我还有什么理由不珍惜。”被留置近一个月后,贵州一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某主动写下忏悔书,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在留置期间,他通过重温入党誓词、回顾成长经历、阅读家书等,被唤醒党性良知,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帮助,从而发自内心地知错、认错、悔过。
  此外,在监察委成立之前,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并不能作为证据直接用于司法审判,问题线索移交后,检察机关必须重新立案侦查、重新取证、重新制作笔录。
  监察法第33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据此,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收集的证据不再需要进行转换。这不仅减少了工作流程,更有利于实现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之间的相互衔接。这些举措,都大大提升了反腐败工作效率。
  
  铲除腐败土壤、净化政治生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监察法实施5年来,在法律的框架下,反腐手段也越来越丰富。邱霈恩表示:“我国反腐工作坚定依法进行,在抑制和铲除社会腐败土壤、净化社会政治生态上也收效显著。这集中表现在行贿与受贿一起查处,极大震慑和遏止了行贿的意愿和冒险冲动。”他认为,正是因为监察法作出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规定,腐败治理工作才获得了更全面又更聚焦的反腐威力与成效,不仅打掉了甘于权力被围猎者,还打掉了权力围猎者。
  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都规定了对行贿人的惩治方式、处置行贿违法所得手段。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彻底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
  “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公权力不被侵蚀异化,保证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了国家权力监督纳入常态化规范化的法治轨道,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确保人民江山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邱霈恩说。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推动腐败问题标本兼治。2023年3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行贿犯罪。
  据记者了解,此次发布的5起案例,有的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有的系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的系在执法司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有的系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有的系妄图通过行贿逃避法律追究。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显示,郭某某是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在矿山工程承揽、收购公司股份、矿山经营等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某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某省有色地质局局长等职务的郭某生(郭某某哥哥,已判决)房产、车辆及现金等财物折合2832.74万元。
  2021年12月,江川区法院判决认定郭某某构成行贿罪,因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郭某某未再上诉。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严肃惩处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受贿行贿一起查,形成了“不敢腐”的震慑,强化了“不能腐”的约束,增强了“不想腐”的自觉。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腐败存量得到有力削减、腐败增量得到有效遏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形成了集中力量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邱霈恩认为,监察法诞生以来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全面、明显而突出,其配套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正在逐渐形成具有自己显著特征和规律规则的新型法律体系。反腐败法制的功能得到充分体现和高效发挥,依法反腐的法制实施达到了当初设定的目标和预期收效。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