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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保障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紧密联系,这对包括立法工作在内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各项重大战略部署,守正创新,锐意进取,认真谋划新时代新征程上的立法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不折不扣落实好,努力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哪里立法就跟进到哪里。认真落实重要立法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党中央和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重要立法项目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和地方党委汇报。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全面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桥街道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时,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将“为了人民”作为立法项目的首要来源,加大民生立法力度,及时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法治需求;将“保障人民”作为立法制度的价值追求,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共同富裕;将“依靠人民”作为立法调研的根本方法,健全完善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将“惠及人民”作为立法效果的检验标准,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让人民群众评价法律法规的实施成效。
三、突出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立法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我们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使立法工作更好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要坚持改革开放,突出法律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推动创新发展。要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的重大战略部署,科学编制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坚持急用先行,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以良法善治作为立法工作的目标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新时代新征程,不仅要紧跟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效率,更要坚持质量至上,实现又快又好。我们要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深入调查研究,以符合法律规范所调整事物的客观规律作为决策依据,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开展民主立法,丰富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形式和渠道,让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实的主人,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拥护;严格遵循依法立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不断丰富立法形式,既要搞一些“大块头”,又要搞一些“小快灵”;既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又要定期开展法规清理;既要单项立法,又要加大法典编纂力度,切实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充分发挥好立法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作者系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 责任编辑:孙书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