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规章让反垄断监管更加规范高效

  为了落实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进一步夯实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本刊近日推出的《互联网反垄断破局》系列报道,深入阐释了近些年来我国在反垄断监管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突破。从2008年我国第一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到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完善配套立法逐渐驶入快车道。自2019年开始,相继有5部规章、8部反垄断指南和指引出台,其中包括《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它们的出台,统一了反垄断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规则指引。
  在采访过程中,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吴韬曾向记者表示,反垄断法在竞争法律与政策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其任务是廓清原则、搭建框架,而具体操作性规则尤其是涉及经济分析和特定产业领域的相关内容,应当交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反垄断指南等配套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解决。
  为了配套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早在2019年就出台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明确垄断协议执法标准和程序、统一监管执法规则、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暂行规定也存在相关制度规则需细化、数字经济领域垄断协议规制规则需完善、纵向垄断协议认定规则需明确、执法程序需进一步规范、法律责任威慑作用需强化等问题。
  此次出台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完善了数字经济领域有关规定,明确约定计算价格的“算法、平台规则”构成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分别对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的方式进行列举,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
  纵观此次发布的四部配套规章,对照新反垄断法,细化了行政约谈的内容、程序、方式等;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同时,明确轴辐协议中“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具体表现形式;细化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明确经营者集中审查中“控制权”“实施集中”等的判断因素;优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计算等。
  配套规章让法律的实施更具操作性,例如,新反垄断法引入了执法约谈制度,《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即对约谈的内容、程序、方式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制度落实,提升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效能。此外,还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并考虑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在实施主体、实施标准、实施程序等方面的差异性,为后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预留了空间。
  不断完善反垄断配套立法、持续加强制度建设,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定能为打造一个更健康、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