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对方不用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和韩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3月二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儿子的抚养权归属分歧较大,韩女士为了争取抚养权而放弃了抚养费。
  彼时,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儿子随韩女士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韩女士一人承担,李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还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离婚后不久,韩女士便把儿子的姓氏由“李”改为“韩”。
  2021年5月,韩女士找到李先生,称儿子上学以后花销增多,要求李先生每个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李先生称:两人离婚时已经约定了自己不需要支付抚养费,而且韩女士还擅自给儿子改了姓氏,让自己在亲戚朋友面前颜面尽失,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那么,离婚时约定对方不用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还能反悔吗?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律师普法
  本案中,韩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基于离婚双方的财产分配、健康状况和经济情况的真实意思表示,韩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孩子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事后反悔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韩女士的基本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维持其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除此之外,李先生主张因韩女士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所以其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认识是错误的。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李先生不能仅以变更姓氏为由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