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 保障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这一重要表述,最先由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这一表述有着鲜明的问题导向,针对的是只注重数量扩张的“低质量发展”;后者的重要特点就是在发展过程中更注重追求“量”的增长,相对而言忽视了“质”的提升。以生命科技领域为例,统计表明,我国近年来的专利申请数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这无疑是可喜的成就。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前些年所发生的“基因编辑婴儿”等事件也曾引发全球范围内的高度关注;此类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其原因之一是在长期过于注重追求“量”的增长的导向下,对科技伦理治理缺乏应有的重视。
  正因为如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这里的“首要”意味着发展理念的转变,既要有“量”的合理增加,更要注重“质”的提升;二者是一体两面的问题:若没有量的增长就意味着没有发展,也就没有品质的提升,人民群众也就很难产生获得感。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高质量发展必然以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为前提条件,不过也必须看到的是,科技创新也可能带来风险,因此必须提前做好法律和伦理风险的防范。恰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必要奋力推进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是我国在新时代就科技伦理治理所作出的顶层制度设计和全面统筹部署,具有纲领性文件的意义。《意见》特别强调,要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律制度建设,并将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为重要的治理要求;这些重要的意见为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路径提出了要求和方向。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的重要路径是继续推进科技伦理的法治化进程,不断提高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就此而言,近年来,我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法治化举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构筑国家生物安全的法律屏障;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设基因编辑条款规范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研究及临床应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增加了科研诚信管理的相关制度。尤其值得指出的是,2023年2月,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在监管范围、审查程序、受试者保护等诸多方面大幅完善了伦理审查机制,是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成果,其颁行必将更好地保障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高质量发展。在未来,一方面,要考虑制定科技伦理治理基本法(如“科技伦理法”),明确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目标、基本原则、组织保障体系、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尽快酝酿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人工智能法”等重点立法。
  必须指出的是,要纠正将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治理简单对立起来的简约主义观点,以法律和伦理控制为核心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是为了提前防范科研创新所可能引发的后果难以控制的风险与灾难,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科学研究事业的行稳致远,这不仅不是给科学研究“添乱”,反而是为了让科学家们安心踏实地全身心投身于科学研究,确保他们所致力推动的科技创新真正造福于人民。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以法律制度和伦理规范对于盲目、不负责任的科研活动施加必要的限制和约束,正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目的在于始终将高质量的科技创新与人民群众的福祉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人民群众能够实际分享科技发展进步的成果、真正感受到其对实现美好生活向往的助益,这样的科技创新才是有质量、有价值的创新。
  说到底,我们要牢牢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确保科技创新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这才是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科技创新观。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