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年老后是否有权主张赡养费?

  张女士与刘先生原是一对夫妻,并育有一双儿女。不幸的是,双方因性格不合于1990年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一对儿女均由张女士抚养,刘先生按月支付孩子们的抚养费。之后,张女士与刘先生产生争执,刘先生便不再与张女士及两个孩子来往,但定期支付抚养费。

  2021年,刘先生查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等多种疾病,缺乏劳动能力,每月领取退休金2450元,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为此,刘先生要求其儿女向其支付赡养费。但其儿女认为,刘先生多年来不与其来往,没有尽到父亲的职责,拒绝支付赡养费。

  那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权主张赡养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律师点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法院离婚判决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并不是意味着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就不用或者没有承担抚养义务。成年子女更不能以父母离婚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来判断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中,刘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两个孩子均由张女士抚养,尽管刘先生在与张女士产生争执后,不再与其前妻及两个孩子来往,但刘先生并不存在遗弃或其他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所以,两个孩子应综合当地物价水平及其收入情况,酌情向刘先生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