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喝酒酿悲剧,“打耳光”担责

  扇耳光阻止同事“贪杯”,却引发了被打者自杀的悲剧。施暴者最终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2023年2月28日,法院的终审判决揭晓了答案。
  
  劝阻喝酒
  周婧在广东省佛山市某连锁超市务工。2022年3月,赵勇从总部空降周婧所在的超市,担任店长职务。
  2022年6月3日,赵勇担任店长满3个月,看着报表上的业绩,他提议全体员工到烧烤城吃烧烤,言明就餐费用AA制,参与人员平均分摊。
  当晚10时30分打烊后,赵勇带着大家去烧烤城,上白班的周婧也从宿舍出发前往。聚餐过程中,周婧喝得脸红脖子粗。有同事告诉赵勇,周婧喝多了会耍酒疯,谁都控制不住。赵勇任职后,还是第一次与周婧喝酒,闻听此言,遂劝阻周婧“不要再喝了”。
  赵勇话音刚落,周婧就吼道:“你是谁呀,才来超市几天,就吆五喝六的。”周婧用牙齿咬开啤酒盖,要接着喝。同事王兰上前将酒瓶夺了下来。
  不一会儿,赵勇又看见周婧走到隔壁桌向其他同事敬酒,遂前去阻拦,随即被周婧用右手推开。“你不能再喝了!”众目睽睽之下,赵勇打了周婧左边脸部一个耳光。周婧立即跑走离开烧烤档,赵勇赶紧追上去把周婧拉回来并按在椅子上,周婧挣脱开快速跑出烧烤城。
  赵勇让超市学徒工万飞去追周婧,到了碧水桥附近,周婧停了下来。万飞陪她聊天并加以安慰。然而,周婧情绪越来越激动,哭着说:“跳水死了算了!”“在这边工作被赵店长呼来喝去,得了抑郁症,父母都没有打我,赵店长凭什么打我?”周婧还嚷着要喝啤酒。于是,万飞到附近便利店买了两罐啤酒,两人边喝边聊。喝完了啤酒,周婧说要去附近公园散步。两人又往公园走,走到半道,周婧说:“还是送我回宿舍吧。”
  万飞将周婧送到宿舍楼下,将周婧交给了两个同事。同事将周婧送回房间,周婧关上房门,同事离开。
  凌晨1时,万飞看到周婧发送了在湖边拿着啤酒的照片到超市营运部的微信群,遂询问周婧在哪里,周婧说在公园,万飞告知同事汪茜,约她去寻找周婧。一个多小时后,万飞、汪茜在公园莲花池附近桥底的水里发现了周婧,将周婧抱到岸边,并报警及呼叫救护车,周婧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追责店老板
  周婧的老家在湖南省衡阳市,接到噩耗,她的父母周海江、倪素芳火速赶到佛山,女儿年仅18岁,就失去了鲜活的生命,他们怎么也接受不了眼前的现实。连锁超市老板冯梓芳安顿了这对夫妇并指派员工陪护。
  周海江、倪素芳不相信女儿会自杀,便报了警。办案民警调取有关场所的监控录像,查明了周婧在事发当晚的活动轨迹。录像显示,2022年6月3日22时13分,周婧离开宿舍到烧烤城。23时15分,周婧在烧烤档与赵勇拉扯。随后周婧与万飞出现在碧水桥。
  6月4日0时8分,同事将周婧送回住处。十分钟之后,周婧单独离开住处。凌晨1时12分,周婧出现在公园的池塘边。
  6月4日凌晨1点,周婧发送的微信朋友圈文字内容:再活下去,恐怕只有被人羞辱的份儿。我今天被人羞辱了,就一次;被羞辱过的人生,那就不叫人生,今天晚上就让时间停止吧。
  种种迹象表明,周婧确属自杀身亡。周海江、倪素芳遂要求赵勇和超市老板冯梓芳给予民事赔偿。赵勇说,聚餐是员工的自发行为,与冯梓芳无关。他还表示,是否要对周婧的自杀承担责任,要通过法律确认,该咋样就咋样。冯梓芳对悲剧表示同情,但认为超市及其本人不应承担责任。
  周海江、倪素芳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超市、冯梓芳、赵勇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5万余元。
  法院查明,周婧出生于2004年5月,周海江、倪素芳于次年离婚,周婧去超市打工前与周海江共同生活。庭审确定周海江、倪素芳的经济损失123.86万余元。周海江、倪素芳当庭否认周婧患抑郁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晚的聚餐过程中,赵勇为阻止周婧大量饮酒,采取当众打耳光的过激方式,导致周婧不能接受感觉被羞辱,从而产生轻生的念头,最终在2022年6月4日凌晨独自跑到河边并跳水自杀而离世。赵勇的过激方式,已经超出了正常人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且该行为已经直接对周婧的身体进行侵害并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赵勇的扇耳光行为虽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甚至还心存善意,但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周婧在精神上感觉被羞辱,从而产生轻生的念头,最终自杀身亡,赵勇的行为存在过错并与周婧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指出,通常情况下,普通人被当众扇耳光虽会感到气愤、受侮辱、情绪激动,但并不会选择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周婧自幼父母离异,其成长过程缺乏父母的关爱,事发时又是独自离开家乡外出谋生,其选择自尽,与其自身的成长环境、抗压能力及心理健康状况有很大关系。作为理性、谨慎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周婧应对其行为具有的高度危险性及可能遭受的损害后果,有相当程度的可预见性,周婧应对其死亡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赵勇虽未主动采取加害行为,但其当众扇耳光的行为,是导致周婧自杀的直接诱因。
  至于超市和冯梓芳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赵勇在未告知冯梓芳的情况下,在超市打烊后自发地组织了全体员工聚餐,冯梓芳对于当晚的聚餐并不知情,也未承担聚餐费用,更未参与聚餐,因此,冯梓芳对周婧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赵勇之所以组织员工下班后聚餐,是基于其担任店长,出发点是为了加强员工的感情沟通、提高团队凝聚力。周婧为超市员工,超市已承担周海江、倪素芳的部分食宿费用,基于公平原则,为抚慰死者,酌定超市、冯梓芳给予补偿。
  2022年11月,顺德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超市、冯梓芳一次性向周海江、倪素芳支付补偿款4万元;赵勇一次性赔偿周海江、倪素芳各项损失18.58万元。
  
  “打耳光”被判担责
  超市、冯梓芳及赵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庭上,冯梓芳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可知,即使适用公平原则,其前提条件也应当在该民事活动主体之间适用,而且本案有侵权人存在亦承担了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不应适用公平原则。
  同时,超市作为经营企业,对员工下班后的个人生活无义务也无权力去干涉,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之时,不应当强加企业对其无义务的结果承担责任,否则将导致企业时刻处于风险之中而人人自危,不利于营造社会的良好风气。对企业更无公平可言,也违背了适用公平原则的初衷,应当予以纠正。
  赵勇则提出,其行为与周婧自杀溺亡的结果没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周婧已年满18周岁,在现有证据及周婧父母均否认其患有抑郁症的情况下,周婧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赵勇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周婧喝酒而发生的肢体冲突,与周婧最终的死亡后果不具备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知,事发当晚,赵勇采取了当众打周婧耳光的方式劝阻饮酒,事后,周婧与同事的陈述,且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反映周婧因被当众打耳光而感到被羞辱继而产生轻生念头。赵勇劝阻周婧饮酒虽出于善意,但方式有失妥当,与周婧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赵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考虑到周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投水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害后果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其选择该方式结束生命与其自身心理健康状况、抗压能力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综合考虑赵勇行为对周婧死亡的原因力及客观事实,一审酌定赵勇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予以维持。
  那么,超市和冯梓芳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冯梓芳对聚餐不知情亦未参与,因此超市和冯梓芳对于本次聚餐无管理或安全保障义务,周海江、倪素芳亦未能举证证明超市和冯梓芳对周婧的死亡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均无过错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超市和冯梓芳承担补偿责任,有失妥当,予以纠正。
  2023年2月2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赵勇按照15%的责任比例,一次性赔偿周海江、倪素芳各项损失18.58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