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 ——家族企业股权结构改革研究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已经近45年,在经济腾飞的过程中,由上世纪80年代原乡镇企业、家庭作坊演变而来的家族企业(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值得中国经济关注的力量。激发包括家族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活力,鼓励家族企业进行技术研究和产业升级,有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稳定增长。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包括家族企业在内的民营企业应对外部冲击挑战、提升自身竞争力时的重要支撑,对于孕育新动能、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重要的催化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就加强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从市场准入、营商环境、减税降费、融资支持等方面出台系列政策举措,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支持。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明确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鲜明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决策。
  
  一、研究背景
  无论中外,民间自发产生的企业最早大多源自一个家族或多个家族的结合。时至今日,家族企业仍然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30年的全球化,激发了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的新兴企业,除了媒体通常聚焦的依赖于风险投资的技术型公司外,在实体经济中很多都是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我国市场主体里量大面广的家族企业是提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承载者,吸纳了可观的城镇就业机会。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助于国家更好地解决民生和就业难题,推进“六稳六保”的工作。
  目前,由于中国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员工股权激励机制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探究初创企业或者科技类企业,较少关注中国家族企业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股权结构优化、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这些关键性问题。从实践的视角看,这不仅是一个经济激励机制的研究,还是一个和法律相关的研究。在市场经济高速运转的今天,企业的转型升级不只是企业的内部问题,良好的过渡不仅有利于挖掘企业发展的潜力,形成经济改革的动力,亦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风向标。
  在笔者研究中国家族企业的过程中,如何从创始人实现“基业长青”的角度同时兼顾各方利益,即实现家族财富传承,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一直是最核心的问题。例如,企业创始人如何在为后代设立基金的同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保障家族对企业控制权的掌握?如何通过设立双层股权结构达到财务上的筹划目的和制度性安排,其背后的监管规则和机制保障是否完善?股权激励是不是一项对各个行业、各个利益群体都行之有效的模式?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皆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来解决。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对民营经济发展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了给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国不断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和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落细,颁布实施民法典,修改反垄断法,逐步形成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主干、各类政策文件为补充、地方条例为支干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体系。从实践层面上看,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健全制度建设,基于促进企业长期发展的前提,推动相关股权结构改革和激励机制设置实现最好的激励效果,同时保护中小投资者,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经济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公司法对推动家族企业正在进行的股权结构改革产生着重大潜在影响。首先,中国现有公司法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治理机制、董事及高管的职责、关联交易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其次,股权结构的筹划可能通过影响财富创造的动机和利益分配,进而影响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第三,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通过控制权的分配,合理的股权激励机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均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需求,防止公司内部因治理不当导致企业经营出问题。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需要在公司法的制度保障下,搭建一套清晰的股权结构来优化资源配置。
  
  二、家族企业股权结构改革的布局方式
  一般来说,在家族企业发展初期,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于创始人手中,企业与创始人的利益保持一致。由于公司内部不存在与此相对应的冲突关系和矛盾,公司治理不是核心问题,如何发展做大业务是主要关切。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对科学管理的需求逐渐增强。从家族企业转型为现代企业,是大部分希望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去的家族企业会做出的自然选择。同时,这又是一个综合性命题,在实践上是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企业层面的管理体制、激励机制,还影响着家族层面代际间的传承、创始人家族和企业之间的角色定位,进而决定家族在长时间维度上和企业之间的“分离”。
  发展实体经济,需要通过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放管服”改革,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便利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实践中,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引入战略投资者来均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可以提高管理者对企业的掌控能力,确保其所制定的一系列企业发展措施能够切实落实到位。在选择战略投资者时,企业有时会考虑与之有重大业务往来、交易关系较为固定并与自身处于同一产业链中的企业,亦有基于各种目的引入财务投资者的。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许多新的重大论述,报告指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需要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中央企业与民营企业应在混改中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央企及其他形形色色的国有平台公司是否能以合适的外部战略投资者身份介入家族企业,与创始人家族良好共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命题。
  家族控制的股权财富布局,可以转化为多种法律形态来呈现。近些年已经出现基金会等形态,这通常适用于有较大规模和较高知名度的企业,亦是国家实现第三次财富分配和共同富裕的途径之一。近期国内出现的一批新型民办大学,都是由一些著名的企业灵魂人物主导,形态上大多借助于基金会的做法。这是企业创造财富与社会共享并通过教育培养人才等方式释放激励效果的一种表现,未来将在中国社会中有更重要的地位。
  
  三、类股权激励与股权激励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民营企业要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家族企业股权结构改革的环境下,应确保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地结合,围绕股权或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展开,设计出激励机制,让员工对企业有发自内心的认同感,享受到企业的发展成果。从实现形态上看,常见的有类股权激励(非正式的股权,如虚拟股权计划)和股权激励两类。
  (一)虚拟股权计划
  在针对虚拟股权进行讨论时,首先确保对于公司执行该计划的对象是针对“特定”人群,不涉及非法集资。在实践中,这种情形更多出现在项目公司层面,即对项目层级而非整个公司层级的关键人物的激励上,房地产行业在项目层面就经常采用虚拟股权设计的方法。房地产的项目有所谓的“跟投制度”,参与其中的高管必须出资到具体的项目,以获得项目分成。
  在中国家族企业群体中有这样的实践,部分较有实力的家族企业还没有上市,便请了专业机构做共享计划,针对公司的非家族成员的核心高管及总监级人员。共享计划的目的是,为避免出现核心管理层与公司利益不一致的情形而影响上市,公司提前激励管理层,同员工签订该协议书。该共享计划是股东团队以个人名义发起,面向部分核心人员设定的一种“成就共享,风险共担”的奖金激励方式。在制度安排方面,成就共享计划参与人以共同的业务目标为重,不仅考虑短期盈利奖励,亦需顾及公司长远发展,支持和配合公司的战略方向和重点工作。
  例如,每年华为公司都会选取表现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他们发放一份合同,说明了每个人可以认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数量,在员工浏览合同并且完成签字之后,再交给公司保管。虽然没有副本和相应的持股凭证,但是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内部账号,查询到自己持有的股票数量。与此同时,工商登记上并不会出现这些员工的名字,员工的股权全部由华为工会代为管理。究其本质,该合同体现了华为公司对员工股权的认可,不过这种认可是单方面的,主要通过契约方式约定,属于一种虚拟股权,而不是员工在法律意义上持有所有权的股权。
  该实践方式在中国的历史上并不罕见。例如,福建省泉州市在其海洋贸易发达的古代,船主转让部分舱位作为水手的工资,在船上同时载有船员和船主货物的情形下,水手与船主的利益高度统一,航行期间,水手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便选择维护这艘船的整体利益。
  (二)股权激励
  家族企业股权激励不仅是产权制度的创新,也是深刻的文化变革。对于老板来说,这是从家族文化向企业文化的转变。家族文化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具有无可替代的忠诚和团队精神,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家族企业通过吸引更多人才进行技术创新,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促进企业利润的增长。对于员工来说,这是从工作文化到创业文化的转变。允许员工购买股份、分享分红并获得利润,将员工的利益与家族企业的利益相结合,员工的身份从局外人变成了局中人,愿意更多地关注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从而促进了相关业务收入和股权收益的增加。
  鉴于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将员工、企业发展和股东的利益紧密结合,实现双赢,只有设定了一定门槛才能真正发挥激励功能。若严重偏离上市公司股价进行定价授予,商业合理性和利益传导将出现一系列问题。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提高价格标准,将上市公司市值纳入行权条件考核,严格审查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压实责任各方利益,以防止利益不当输送。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的“发展之基”与“活力之源”。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各种经济活动在公平竞争的秩序下顺利进行。股权激励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事项,公司必须在执行之前严格考虑其合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制度本身的安排是否合法合规,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各个环节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受激励的人员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形。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提升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一方面连着民营经济的新发展格局,另一方面关乎民生和就业等问题。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民营经济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推动国民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离不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民营企业的茁壮成长。
  坚持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厚植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生长的沃土,必将促使全社会的就业活力竞相迸发。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无论从中国政府最看重的产业升级、代代培养新的人才(培养非家族的企业经营团队、接班人)的角度,抑或从共同富裕、创造新的社会生产力源泉的角度(如民间办学)来看,中国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改革及相关衍生话题,将成为中国经济、社会生活乃至区域发展话题中的重头戏。在这个话题上主动作为,进行中国特色的制度创建,对于正面回应当下剧烈变化的国内外形势,在产业上再造金娃娃,在政治上支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 责任编辑:吴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