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罚慎罚”体现执法的精准和温度

  近期,北京市推行行政执法免罚慎罚制度的实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悉,2020年,北京市为了持续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始在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文化市场等7个系统试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和不予处罚清单制度。在形成可行经验的基础上,去年正式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据初步统计,2022年,北京市在城建环保、经济调控、民生社会、专项管理和综合执法等多个领域,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25819件,免除罚款约计1.25亿元,行政执法免罚慎罚制度的执行效果可谓十分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的重要指示,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不过,由于执法观念滞后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乱处罚、滥罚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此前,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出售5斤芹菜收入20元,因检验不合格被罚6.6万元,就曾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当地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显示,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其案值却仅有几十或几百元。这些“过罚不当”的案例,无疑暴露出一些执法部门只管罚款力度,却忽视了执法的精准和温度,进而造成或加剧了小微市场主体的生存困境。
  我国行政处罚法强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明确了免罚轻罚的适用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等。总之,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不应生搬硬套相关法律条文,机械地实施处罚。
  现实中,不少市场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完全可以给予轻罚或者免罚。比如,一些企业由于工作失误,忘记及时申报年检等,显然属于非主观性的错误,一般情况下,其实没有必要给予重罚,完全可以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纠正此类轻微违法行为。如此才能体现执法的精准和温度,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经济负担,从而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动辄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罚,不仅难以建立执法的公信力,还会带来一系列衍生问题。比如,此前媒体曾曝光一些“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碰瓷现象,其中一种碰瓷手段是搜索商户在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中使用的“极限词”,并借此实施敲诈,因为这些“极限词”一旦被举报,商户通常将被处以二十万元起步的罚款。这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之所以能将商户玩弄于股掌之中,原因之一就是个别执法部门一味依赖重罚,却忽视了对违法行为主观恶意、危害后果等要素的细致甄别,敲诈者因此看到了要挟敛财的空子,有了漫天要价的底气。
  正因此,北京市全面推行的行政执法免罚慎罚制度,体现了对执法领域不合理现象的反思。“免罚慎罚”,既是落实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也是行政执法“过罚相当”的应有之义。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北京市推行行政执法免罚慎罚制度,并非只是一项临时性的举措,而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以相关指导意见确立相应的规则,使各级执法机关有章可循。据此,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已基本完成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编制和公布工作。这标志着“免罚慎罚”在北京已经成为一种完善的制度,能够长期、稳定地运行,进而大大改善行政执法的面貌。
  当然,推行行政执法免罚慎罚制度,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放纵,而是应当坚守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原则。比如北京市就明确要求,在执法环节要严格把握“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等认定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对于符合免罚慎罚条件和按期整改且经复查达标的,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进行处罚。可见,“免罚慎罚”绝非没有底线,只要做到科学和精准,并不会削弱正常执法和监管的力度。说到底,“免罚慎罚”转变的是“以罚代管”的粗放方式,而其最终的价值,不仅能体现行政执法的人性化,也能让行政执法更加符合公平与正义。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