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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下得去”,更要“办得好”
2021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开启了为期两年的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之路。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调整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推动审判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实现四级法院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审级监督体系,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其中,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在试点地区,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四类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从而扩大了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众所周知,作为近年来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直引发人们关注和讨论。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后,部分案件进一步下沉,对于基层法院而言,不仅仅是案件数量的增加,大标的额案件的下沉在案件审理难度、办案质量、社会关注度、当事人司法需求等各方面均给基层法院带来了全新的、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2022年第44期,本刊推出了《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一周年》封面聚焦,作者负责采写辽宁法院作为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单位的收获和经验。当时接到采访任务后,记者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武泓岑进行了对接,通过她和她同事的详细介绍,记者了解到,试点以来,辽宁高院充分发挥四级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作用,集成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强基工程、青干工程等,基层审判力量进一步充实,案件结构更趋合理,审级职能进一步优化,队伍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了以抓初始案件质效有效带动审判质效贯通式提升,是以改革创新强质效、促公正、提公信的生动实践。
拿行政案件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要求,亟待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把四类行政案件下沉到基层法院管辖。在实践操作中,辽宁高院通过“细化表述”准确掌握下沉范围。
比如四类行政案件之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类型较多,多数适宜下沉,但也有不宜下沉的部分,因此涉及如何区分细化的问题,同时也要进一步通过审判实践和数据分析研判案件是否适宜下沉。经综合评估,辽宁高院指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示范带头,要在短时间内率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
如果说细化表述、判断哪些案件适合“下沉”,是改革工作的前半部分,那么将下沉案件办好,则成为改革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四级改革试点后,基层法院人案矛盾会不会进一步加剧?他们能不能接得住?”也是很多人所关心的问题。
迎难而上,锐意创新,辽宁高院巧用了“加减法”做出了回应。“加”就是要“直接”“有效”增加编制员额,俗话说“钱要花在刀刃上”,那么编制就要加在矛盾最突出、任务最繁重的岗位上;“减”就是要减诉讼增量,即向前延伸司法职能,强化诉源治理,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把基层作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主阵地。
可以说,一切配套保障做得全,皆为下沉案件能够接得住、办得好,在辽宁省,“下沉案件绝不能一‘下’了之!”更要做出人民群众的好口碑、真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