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毒俱全”的区委书记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某静(正厅级)落马后,曾被中央纪委措辞严厉地点名。2022年12月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静贪污7240万元、受贿3975万余元,数罪并罚,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2023年3月初,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王某静贪污、受贿案作出维持一审原判决的终审裁定。王某静被办案机关认定为一个“六毒俱全”的贪官。
  
  收受礼金安排专人照顾饮食起居
  公开资料显示,王某静长期在山东省工作,担任过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援藏任日喀则地委委员、日喀则市委书记等。2013年7月任李沧区代理区长,2014年1月任区长。2016年4月,王某静升任李沧区区委书记。2021年“八一”建军节之夜,主政李沧区8年多,做了5年多一把手,已经当上了一级巡视员,正厅级的他被省纪检委人员带走,第二天下午,山东省纪委发布公告,王某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讽刺的是,王某静主政时,曾多次强调干部作风问题。
  比如,2017年11月,王某静曾对媒体谈及他对“干部”二字的理解。他说,干部的价值在于干事,要更广泛、更有效地调动起干部队伍干事的积极性,让每一位党员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但事实证明,王某静只是个“演员”,是个十分典型的“两面人”。
  据山东省纪委工作人员调查证实,2014年1月至2021年春节,王某静先后19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1万余元。2014年2月至2021年7月,王某静违规安排人员专门照顾其饮食起居,为他提供服务。2016年下半年,王某静违规安排使用国有资金购买装修别墅1套,供其个人招待使用。
  
  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李沧区位于青岛市中心城区北部,1994年建区,面积99.9平方公里,占市内三区总面积的一半,辖11个街道119个社区,人口67.9万人。王某静任“一把手”期间,劳民伤财,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其盲目追求财政收入“过百亿”目标,要求职能部门虚增财政收入、编造虚假数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追求政绩,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要求多家国企举债投资,强行推进某建设项目,造成大量建筑空置浪费。
  2022年1月,王某静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山东省纪委在通报中,指出其存在不少问题:王某静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谋求特殊待遇,政绩观错位、权力观扭曲,贪图虚名、弄虚作假,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擅权妄为、急功近利,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组织原则缺失,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道德败坏,大搞钱色交易、权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贪污受贿。通报显示:王某静“六毒俱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王某静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2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王某静作出逮捕决定。办案人员表示,相较于个人的贪腐与堕落,王某静一案更值得剖析与警示的地方在于,他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其乱作为假作为所造成的浪费与损失可能要远超其贪污受贿金额。2022年9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王某静是其中的反面典型,他被指存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假作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安排使用公款购买、装修别墅供个人招待使用问题。
  
  12年贪腐敛财上亿
  李沧区是王某静贪腐的主战场,在李沧,王某静从代区长、区长到书记,浸淫时间长达8年之久,他把李沧区打造成自己为所欲为的“理想国”,上下其手,贪婪成性。他固执己见、专横跋扈,一手遮天地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在落马近一年之后,王某静受审。
  2022年6月2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静贪污、受贿一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静涉嫌贪污、受贿罪,其贪污、受贿的数额上亿。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某静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2年12月6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某静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及孳息,依法处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静利用担任平度市委副书记、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通谋,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7240万元;2011年11月至2020年年初,被告人王某静利用担任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土地出让、工程款支付、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私企老板、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某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部分受贿系未遂;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2023年3月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王某静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检察官指出:王某静一案,揭露了某些地方官员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真实意图,某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实际上就是贪腐分子的“贪腐工程”。贪腐尚可追缴赃款,减少和挽回全部或部分损失。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的损失和浪费,恐怕就会变成“沉默成本”,难以补救;至于给政府公信力造成的损害,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种种不便,更是难以精确计算。由此可见,贪腐之手操纵下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之害,更甚于贪腐本身。因而,要时刻警惕“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演变成“贪腐工程”。发现“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现象时,要及时跟进反腐;同时,要加大对权力的监督与约束,清晰划出权力的边界,从制度建设上防止权力越界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强令国企举债投资来获取政绩这样的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