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合一’改革进行时”系列报道之二

“三合一”审判 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济宁探索”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一判了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重主刑轻附加刑,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重程序轻权利,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各行其道”,互不干涉⋯⋯
  这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之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济宁法院系统也不例外。
  2016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将民事审判第三庭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庭,专司济宁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此举正式拉开了山东省法院系统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的“序幕”。
  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了济宁曲阜市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两个基层法院为拥有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管辖权的基层法院。2022年4月,济宁高新区法院,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为济宁市第三个拥有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自此,随着知识产权审判分片管理、两级互动新格局的设立,也“奏响”了济宁两级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的“交响曲”。
  据济宁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胜良介绍,自2016年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济宁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503件,其中一审民事案件5041件、二审民事案件353件;一审刑事案件92件、二审刑事案件15件;一审行政案件2件。
  
  完善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审判力量配置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机制的全方位改革,是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和综合效能的重要举措。在“三合一”审判试点工作深入探索过程中,济宁法院系统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不同类型和数量,优化审判组织,细化案件管辖,创新管辖制度,全面提升司法保护效能。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院内外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李胜良说。
  为有效推动济宁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促进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的有效发挥,济宁中院联合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范围、管辖、协调研讨机制和组织保障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该意见实施以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运行和衔接更加顺畅,有力推动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高效率、高质量的审理。
  “三合一”审判试点之前,济宁法院系统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量配置上,存在着很多“短板”问题。为此,济宁中院按照“三合一”的要求,根据知识结构、专业背景、审判经历等条件,从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抽调人选,组成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实现了审判资源的优质配置,真正实现了“专业法官审专业案件”,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办案质量;对基层法院组建知识产权庭,济宁中院对审判力量提出明确要求,精选骨干力量,组建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在实际工作中,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通过邀请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业务骨干与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保证案件审理程序完备、方向正确。在熟悉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工作流程后,知识产权审判庭就自行审理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同时还继续坚持不定期地与刑事、行政审判庭开展业务交流,不断汲取审判营养。
  
  “同频共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方位
  济宁法院系统“三合一”审判试点之前,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基本上是“各行其是”“各自为政”。
  “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权利的界定是先决问题,也是当事人庭审争议的焦点问题,这需要法官掌握知识产权的特性。‘三合一’前,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审理,行政庭法官一般将司法审查重点放在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上。权利人对法院不予审查侵权实体问题意见较大。”济宁中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席建霞说。
  席建霞介绍,“三合一”审判试点之后,法官加大了对权利来源以及侵权事实的审查,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更加明确,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公信力。
  2020年,济宁中院受理了汶上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案。这起案件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均以商标侵权判定为前提,而侵权判定则需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申辩的各项阻却商标侵权的事由是否成立,按照普通行政审判的审理难免案结事不了。 
  “我们按照‘三合一’审判的思路,把重点放在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上,认为某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不能认定是商品通用名称,侵权事实成立,肯定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取得良好效果。”席建霞说。
  “‘三合一’审判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促进作用明显。‘三合一’前,对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缺乏足够认识,对犯罪认定与侵权认定发生冲突。”济宁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陈茂华告诉记者,“三合一”审判试点之后,理顺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与犯罪的构成关系,确保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的科学性。
  “比如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以往把商业秘密作为严格实施问题,现在办案思路是把它作为法律判断问题,必须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展开。”陈茂华说,济宁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就很好地诠释了试点之后的审判思路。
  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开发出以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成为全球唯一一家以生物法生产高品质二元酸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一经量产便迅速占领市场。
  王某某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曾先后主持凯赛公司长链二元酸工程设计和建设工作,熟知长链二元酸生产领域核心技术。在高额利益驱动下,王某某辞职到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任总工程师。进入新公司后,王某某违反保密协议,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了解掌握的原凯赛公司核心商业秘密,违法提供给瀚霖公司。瀚霖公司违法窃取凯赛公司技术方案后,以同样方法生产经营相同产品,并获取了巨额非法利润,严重影响了凯赛公司的产品价格、市场份额及产品竞争力,给凯赛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济宁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明知王某某系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生产经营,同时以申请专利的形式进行了披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受害单位商业秘密披露给瀚霖公司使用,并全面负责该公司长链二元酸生产线建设及生产,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高新区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判决瀚霖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五百万元;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瀚霖公司和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和为贵”,让知识产权纠纷得到快速实质性化解
  近年来,济宁两级法院不断挖掘优良传统文化精髓,致力于打造“和为贵”社会治理品牌,并将该法治文化理念贯穿应用于社会矛盾化解中。
  “和为贵”法治文化品牌普及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不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济宁法院系统“三合一”审判试点的经验做法。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之前,在审理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通常做法一般都是一判了之,济宁法院系统基本上也是如此。2017年,济宁法院系统奏响“三合一”审判试点“进行曲”之后,即将“和为贵”法治文化应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全过程中。
  2022年9月,持有“欧派”知名商标的济宁某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欧派”产品过程中发现,济宁某家电销售中心未经许可,在某网络平台店铺中,挂出了带有“欧派”字样的商品链接,此举严重侵害了“欧派”的商标专用权。济宁某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济宁某家电销售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王灿本着“和为贵”理念,运用“法院+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联合特邀调解员林洪亮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在法院和特邀调解员的悉心释法下,被告意识到了自己的侵权事实,并按约赔偿了原告损失。最终,在原被告双方积极申请下,济宁曲阜法院出具了第一份“知识产权诉前调确”文书,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李胜良告诉记者,济宁法院系统在做好知识产权诉源治理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机关、行业协会等沟通协调,合力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合力释放“和为贵”法治文化品牌建设的“红利”。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伊始,济宁中院就与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搭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打造“法院+特邀调解员”的诉前调解工作模式,专门负责调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切实推进诉源治理。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知识产权诉讼立案阶段主动提前介入,针对原告相同的系列案件,法官第一时间了解案情,部分矛盾纠纷得以在源头就地化解。
  “我们积极打造知识产权案件‘速裁+调解’‘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快速解纷机制,大力推进全流程在线调解,为当事人创造便捷、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让‘和为贵’法治文化深入人心,释放最大‘红利’。”高新区法院院长卞玉杰说。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之后,“和为贵”法治文化和司法理念,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结出了丰硕的“果实”。济宁两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连续五年调撤率高达65%以上,调解成效显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主刑、附加刑并重,“重拳出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三合一”审判试点之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主刑轻附加刑似乎成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通常做法,这也是“三合一”审判试点之前,民事、行政、刑事“不同轨运行”“不同频共振”造成的。
  济宁法院“三合一”审判试点,产生“同频共振”效果之后,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之时,做到了主刑和附加刑并重,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犯罪成本,高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020年,济宁爱贝国际少儿英语培训机构负责人郑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济宁双星制版印务有限公司刘某印刷《爱贝国际少儿英语》等侵权盗版制品72012册,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制品64824册,非法经营额40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销售英语教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济宁双星制版印务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英语教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系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某、刘某、被告单位济宁双星制版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20年12月,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济宁双星制版印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
  该案入选知识产权全国十大典型案例,嘉祥县法院被国家版权局表彰为“有功单位”。
  该案件主审法官高前进告诉记者,本案系侵犯培训教材著作权的典型案件,涉案作品涉及国外权利人,非法经营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对侵权犯罪人除课以主刑外,加大附加刑处罚,彰显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对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版权秩序、树立版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在谈及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时,卞玉杰认为,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不仅仅是专利、商标、版权三大权利,其侵害后果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犯罪,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加强罚金刑的适用,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这也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的重要内容。”卞玉杰说。
  
  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付出“真金白银”
  “三合一”审判试点之前,由于受审判机制和司法理念的“羁绊”,济宁法院系统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赔偿的判定上墨守成规、鲜有突破。
  “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不仅仅是阻止侵权行为,更重要的是让受害人‘止损’,这也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济宁中院副院长孔凡学说。
  2022年10月,济宁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的规定,结合济宁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自此,济宁法院系统“三合一”审判试点中,又增添了一个“亮点”内容。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原告会员广泛,其管理作品的流行程度和广泛程度足以涵盖卡拉OK行业所使用的大多数音乐电视作品。被告济宁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从事卡拉OK经营,成立于2011年,经营规模约有24间包房。2020年9月,因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原告管理的作品,原告向曲阜法院提起起诉,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28839元。在收到该案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然而,被告并没有悔改。2021年4月,原告在被告营业场所进行取证,发现被告仍在继续侵权行为。2022年10月,原告将被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
  曲阜法院根据指导意见,对济宁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重复侵权,依法作出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该案是济宁市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其判决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侵权故意明显、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主业等侵权情节严重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对侵权行为人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形成强力震慑效果,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孔凡学告诉记者,2020年以来,济宁两级法院审结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1804件,判决赔偿3600余万元,不仅有效阻止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且为权利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三合一”审判,让知识产权保护行稳致远
  谈起“三合一”审判试点体会时,济宁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庆文认为,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不仅促进了法律适用的统一,而且在各类案件的权属认定、侵权行为性质判断、法律的理解适用等方面,能够相互协同,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
  “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下,刑事或行政案件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权利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相关依据,免除或减轻了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负担,提升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审理效率,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陈庆文说。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时,审判法官更能够从有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思路出发,通过有效的民事调解、和解工作,促进刑事和解,实现刑事案件、民事赔偿的一体化解决。”高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张波谈出了自己的体会。
  张波认为,“三合一”审判,一方面,通过案件高质量的审理,可以有效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作用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引导效应。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能够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
  2016年至今,从开始的“奏鸣曲”到过程中的“进行曲”“畅想曲”“交响曲”,济宁法院系统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这部“恢宏乐章”,已经历时7个年头。
  7年来,济宁法院系统收获了很多“掌声”和“鲜花”,也出现了些许不和谐的“音符”。
  曲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汪有生告诉记者,从诉讼理论上讲,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诉讼,其诉讼规律、原理和原则不同。比如在审理期限方面,刑诉法规定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到一个半月,民诉法规定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又如在证明标准方面,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求最高,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相对优势证明标准。
  “而知识产权案件较之其他案件又具有极强的特殊性,无疑更加突出了民刑交叉案件审理中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汪有生说。
  孔凡学对“三合一”审判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孔凡学认为,“三审合一”是管辖权之合,是审判权之合,更是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之合。三类知识产权案件有各自不同的审判思路和处理模式,如果不能形成体系化的规则,势必会影响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严肃性与统一性。
  “所以,我们应当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孔凡学说。
  济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胜良表示,“三审合一”试点过程中出现不和谐“音符”是正常的。
  “只要我们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积极探索‘三合一’审判新路径,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就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李胜良说。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