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推进“三审合一”改革进程

  “三审合一”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中并非新词。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法院较早就开始组建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率先进行了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有关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试点改革。
  这一审判机制创新在后来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经历一段发展过程。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随后至今的十余年来,全国各地不同层级的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或变通的民事、行政“二审合一”审判模式。实践证明,这些审判机制改革模式有助于三类案件裁判标准的相对统一和程序的衔接,能够节约公共资源,有利于涉及多种法律责任判定和执行的同一知识产权纠纷的协调处理,有助于化解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先刑后民”抑或“先民后刑”“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的理论和实务难题。
  同一侵权行为触发民行刑三种责任不独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现象,为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不过,相对于其他领域,因保护对象是无形的信息财产,知识产权纠纷的突出特点是权利客体、保护范围、侵权判定、证据规则与抗辩理由及其采信等方面,有时甚至是权利有效性本身,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侵权判定难度更大。应该说,“三审合一”模式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司法规律。与其他法域的侵权和确权纠纷“二审合一”审理的机制不同,民行刑或民行交叉案件审理程序的整合,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色,因为行政执法及其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我国知识产权各单行法中独有的关于侵权承担行政责任规定。民事上构成侵权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承担民行刑各种责任的基础,因此“三审合一”“二审合一”审理模式,对准确判定侵权及责任十分重要。
  总体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专业化趋势和优势较明显;但即使在试点法院,也有很多“三审合一”案件仅是立案的协调和法官的调配,实质性的审判还是分头依照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另外,刑事和行政案件还需要与公安、检察和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因此基本上仍是由原先普通的刑事、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审理。目前看,几类知识产权案件在程序和审判理念、裁判标准、法官思维和经验等方面仍有差别,在整体的专业化和协调性方面仍有不足:“先民后行(刑)”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中经常是行刑结案后再处理民事赔偿问题;以刑事附带民事方式简化民事程序同样是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这样的案例不多。另外,知识产权案件增长量非常大,按照原有分工分别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官,即使想提高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以审理全类案件,也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对加强以公正和效率为目标的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的“三审合一”改革,亟须突破当前制约因素。
  首先,全面增强执法者、司法者对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提高民事、行政和刑事执法司法环节中相关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形成理念统一、裁判尺度统一,能准确理解执行侵权判定标准、划定不同责任边界、有效解决民行刑冲突的审判和执法队伍。 
  其次,统筹加强“三审合一”改革的业务指导,充分调查、总结和提炼可复制实施的经验,并深入研究制定更高层次的规范,改变各地法院各自摸索的状态,为实质性推进改革做好符合知识产权法理的程序和体制机制准备。
  最后,完善“三审合一”有效运行的相关法律。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分别由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程序法规制,且各自均有不同的诉讼证明标准和审判理念,不同背景的法官要协调好、做到“全能型”难度很大。推动制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殊程序和规则,将使“三审合一”改革的推进更加顺畅。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