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耗子”鲸吞千万元

  供电营业组的组长,短短六年半时间,竟侵吞电费款1445万余元,这是如何做到的呢?2022年11月19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终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其中的细节。
  
  三人成虎
  现年55岁的尚某梅,退休前在海城市供电公司工作。2007年12月,尚某梅担任八里供电所营业组组长,摆脱抄表员工作岗位,做了“小负责”,她的心里滋生了“人上人”的优越感。
  八里供电所营业组负责八里镇辖区内企业用电抄表、核算、收费和发行(即结算用电量和电费),尚某梅在担任抄表员时,一些企业老板为了少缴电费,经常施之以小恩小惠,并没有太多的油水。如今,企业缴多少电费,基本由尚某梅说了算,而逃费的猫儿腻,她也门儿清。想着还有六七年就要退休,尚某梅寻思多捞些个人实惠。
  尚某梅任职的当月,就把抄表员的工作交给了钟某。钟某是电力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几个月前才到供电所担任配电技术员。在尚某梅看来,技术员的“含金量”还不如抄表员,钟某懂技术,又是年轻的新员工,正是好帮手。于是,尚某梅便向所领导提出请调钟某,领导刚开始以专业不对口拒绝,但尚某梅执意坚持,最终领导不得不同意。然而,钟某去营业组报到时,却满肚子意见,说从技术员调整为抄表员,等于被“发配”。尚某梅笑着说:“你以后恐怕得感谢我呢。” 
  营业组的内勤尚某,负责收取企业电费。她与尚某梅同姓,并不沾亲带故。尚某梅却在同事面前说尚某是她的堂妹,尚某的性格比较内向,她也想有个能说会道的大姐罩着自己,就默认了。
  2008年春节前夕,尚某梅以帮钟某熟悉工作为由,叫了尚某,一起走访镇上的企业,各个老板热情接待了三人。他们带着大包小包的礼物返回时,尚某梅对钟某说:“以后抄表上报的数字由我来定,这样对咱们都有好处。”尚某在旁帮腔道:“姐要咋整就咋整。”
  这年3月下旬,钟某在尚某梅手把手的引导下,在抄表器中输入各个企业用电的虚假数据,报给营业组。之后,尚某梅再根据需要逐户确定应收数字,继而安排尚某去企业收取相应的电费款。尚某收来的款项,径直交给尚某梅,尚某梅再按抄表器显示的较低数据入账,从而套取差价。
  几天后,尚某梅塞给钟某5000多元现金,还说尚某那里也给了辛苦费。吩咐道:“我们三人算是捆绑在一起了,以后就这样做,少不了你的好处。”钟某连连点头说:“姐,我懂。”
  2014年8月,供电所将尚某梅调离营业组。至此,她已累计侵吞电费款1445.3万元,其中包括分给尚某的赃款50万元、分给钟某的赃款40万元。尚某梅已经成为住别墅、开豪车的“富婆”。她舍不得组长这个肥差,纠缠所领导,哭闹撒泼,所领导做起了她的思想工作,说:“还有三四年你就退休了,总得培养接班人吧。”尚某梅提出让尚某或者钟某担任营业组组长,所领导表示尽可能安排,这才消停。
  尚某梅调离后,并没有到新的岗位上几天班,她自行享受了退“二线”干部待遇,直至2018年办理退休手续,尚某和钟某并没有担任组长。
  
  东窗事发
  尚某梅截留电费款的事,主管单位并非毫无察觉。2010年6月25日,海城市供电分公司就安排稽查队对八里供电所进行检查,时任用电检查三班班长、稽查队队长黄某带队前往时,尚某梅早有准备,设宴招待检查组一行。尚某梅酒量很大,黄某喝得晕晕乎乎,边划拳边错乱地称呼尚某梅为“大哥”。当天下午,黄某摇摇晃晃跟着尚某梅和钟某抽查企业的用电量,他假模假式地看了看被检企业的电表,向队友说:“抄表器的数据没有差错,要不你们也查看一下。”见队长发了话,队友们表示用不着了。送行稽查队之际,尚某梅偷偷塞给黄某一张银行卡。黄某回到海城市,从柜员机取出5万元。
  此后,稽查队每次对八里供电所进行稽查,其结果都与营业组上报的数据吻合,黄某也陆续拿到好处费,直至尚某梅被调离营业组,黄某累计收到85万元。黄某知晓这是分赃所得,心照不宣。
  尚某梅担任组长期间,她之所以胆儿肥,并且顺利截留电费款,原八里供电所主任蔡某林“功不可没”。2008年6月的一天,蔡某林找尚某梅谈话,敲打道:“昨晚,我和刀具公司的老板朱某喝酒,他说起缴电费的事,怎么跟你的上报对不上?”未等尚某梅回应,蔡某林严肃地提醒:“你心里要有点数。”尚某梅立即回过了味,连忙说:“不好意思,是我不懂事。”第二天,她就给了蔡某林10万元的银行卡。
  2009年5月期间,尚某梅又在所主任办公室递上10万元的银行卡,蔡某林满脸愁容地说:“我给儿子说了门婚事,女方家提出要在海城市买房子,唉,没有钱啊。”尚某梅心里嘀咕:简直是狮子大张口。但想着组长的位置和利益,只好强装笑脸,表示由她搞定。不久,尚某梅从截留的电费款中取出25万元,为蔡某林缴了房款。
  虽然尚某梅逢年过节都向蔡某林“进供”,蔡某林还是经常放出要调整人事安排的消息。尚某梅认为,全所就营业组组长的岗位算是肥差,明摆着针对的是自己。为了保住职位,尚某梅截留电费的力度越来越大,“进供”给蔡某林的财物也不断加码。直至2013年1月,她累计将赃款249万元送给了蔡某林。哪知,2013年春节后,蔡某林就被调离了八里供电所。
  2020年上半年,蔡某林、黄某、尚某、钟某相继接受审查,他们的交代都指向了尚某梅。7月20日,退休已满两年的尚某梅被监察机关留置。
  案发后,尚某梅名下的银行存款285万余元及两处房产、地下车位、车库以及车辆被扣押。她的家人代为退赃50万元。
  
  数罪并罚
  因疫情等原因,尚某梅、尚某、钟某三人贪污案一度中止审理(蔡某林、黄某另案处理)。2021年12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定,2007年12月至2014年8月,尚某梅担任海城市八里供电所营业组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八里镇辖区内企业用电抄表、核算、收费和发行的职务便利,安排抄表员钟某在抄表器中输入虚假数据,安排尚某收取部分企业电费款后不入账并交给其本人,采用“高价低发”的方式,侵吞电费款人民币1445.3万余元。其中,分给尚某赃款人民币50万元,分给钟某赃款人民币40万元,分别向时任所主任、稽查队队长行贿249万元、85万元。余款用于个人购买房屋、车位、车库、车辆等。 
  2021年12月23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尚某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钟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尚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尚某梅、钟某二人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尚某梅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企业内部职工由于管理疏忽和监管不到位产生的犯罪,供电所的监管缺乏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不排除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人比如时任所主任、稽查队队长等人为其贪污的行为提供便利,在知情的情况下予以袒护并分得赃款。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认定行贿罪证据不足。钟某的辩护人提出,其不知尚某梅意图贪污,同时也不知尚某梅安排的工作是为了贪污电费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梅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尚某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钟某和尚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为尚某梅贪污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关于尚某梅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在一审判决中已经考虑到尚某梅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如实供述了行贿行为系自首的情节,已经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认为尚某梅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尚某梅为了能够一直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让事情不败露,将部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关于钟某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钟某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抄表工作,其掌握企业实际用电量,却按照尚某梅的安排在抄表器中不输入或者少输入企业的电量,这对尚某梅的贪污起到了明确的帮助作用并且收受尚某梅给付的人民币40万元,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2022年3月2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尚某梅、钟某上诉,维持原判。11月19日,此案予以公开发布。
  相比其他案例而言,尚某梅、尚某、钟某三人位低权小,属于基层小微权力的腐败,但其涉案数额却是巨大的。他们虽然地位不高,却身处重要岗位或在关键环节,能够通过蝇贪蚁腐的方式蚕食国有资产,其危害不容小觑。本案充分说明,权力监督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能抓“大”放“小”。“老虎”要打,“苍蝇”也要打。不然,苍蝇下蛆,蛆生腐败,同样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