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突然起步致准备下车的老人摔伤, 责任谁来担?

  2021年12月23日下午,七旬老人徐某某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客运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至客运中心站进站停车、老人准备下车时,公交车突然启动,老人摔伤,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63542元。
  经鉴定,徐某某交通事故致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出院后需定期复查X线片,并择期手术取出股骨内固定物髓内钉。
  公交公司认为,公交车进站后,徐某某起身想整理行李。在公交车没有完全停止的情况下,徐某某没有抓住车内扶手,导致摔伤,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公交公司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承运人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与公交公司持有相同看法,认为徐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结合徐某某的病历,徐某某自身有糖尿病、心脏病、动脉硬化等基础疾病,不应单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徐某某没有监护人陪同,其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那么,徐某某的摔伤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律师点评:
  本案徐某某在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时摔伤系因驾驶员进站停车后突然启动车辆所致,并非因为徐某某自身健康原因或其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而造成。
  徐某某虽年事较高,但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身体健康状况不存在不能单独出行的情形。因此,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应对徐某某因摔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按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根据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徐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免费搭乘的无票旅客,与公交公司同样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从乘客上车时起,运输合同关系即已成立,公交公司就有保障乘客安全及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出现事故,免票乘客依然有权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