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母亲失职,被剥夺监护权

  “疑似孤儿”,遭遇迁户读书难题
  在看正文之前,首先要弄清楚的是何为“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那么,能成为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呢?我国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
  下面要讲述的这则案例,还得从2006年说起。
  那年,广西柳州市的青年男子周祥明与年纪相仿的吴玉萍经人介绍相识,接触一段时间后,双方感觉还蛮投缘的,于是喜结连理。翌年,女儿周丽芳呱呱坠地。
  原以为一家人能够和和美美地生活下去的,但令人始料不及的是,时隔仅5年,两人的感情就被生活中的柴米油盐给消磨殆尽。无奈之下,彼此只好于2012年选择了分道扬镳。可是,大人一拍两散容易,而无助的孩子该咋办?
  既然彼此给不了孩子一个完整的家,那么就得为孩子的将来着想。双方经过协商,认为女儿周丽芳由父亲周祥明抚养,兴许会更好些。于是,就这样定下来了。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令所有人都未料到的是,平静的生活仅仅过了9年,周祥明就因故撒手人寰了。而失去父爱的周丽芳此时尚未成年,母亲又杳无音信。可谓“屋漏偏遇连夜雨”!因而,在遍寻吴玉萍无果的情况下,周丽芳就只能跟随爷爷周柳军一块生活了。
  时光在煎熬中来到了2022年2月,这时的周丽芳,欲办理迁户读书等相关事宜的手续需要监护人签字。但是,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吴玉萍,此时依旧踪影全无。尽管四处寻找,仍无果,仿佛人间蒸发一般!这不禁让周丽芳对母亲不闻不问的做法感到非常不满:都说子女系父母的心头肉,可自己的母亲却对女儿不闻不问。
  咋办?此事关系到周丽芳的前途与命运,来不得半点马虎。身为爷爷的周柳军虽然心急如焚,但又无计可施。眼瞅着孙女就要升学了,这可是关系到她未来的人生大事啊……
  茶饭不思的祖孙俩,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怎么办呢?时间一天天过去,吴玉萍仍杳无音信。在遍寻无果的情况下,有好心人给周柳军出了个主意,要他去找律师寻求帮助。听罢,周柳军茅塞顿开,觉得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于是……
  
  讨监护权,老人状告前儿媳
  周柳军将此事的来龙去脉,如竹筒倒豆子似的向律师倾诉。律师听罢,便向周柳军耐心细致地进行讲解:首先,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得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拒绝履行。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必须承担的义务……
  可是,您又说前儿媳至今下落不明,而且您也不知道儿子在协议离婚时是否有不用媳妇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倘若没有这样约定,那么您的孙女就有权要求其母亲给付抚养费(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如果对方不愿承担抚养义务,您就可以以孙女的名义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对此案进行审理、判决。 因为法律有规定,对于那些有能力抚养,却拒不履行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构成遗弃罪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您又说不想追究前儿媳的刑事责任,担心其被判刑后会影响孙女将来的前程。所以,您今天来,主要是为了孙女升学一事的,而非其他。既然如此,那么我可以告诉您一个办法——变更监护权。因为您孙女的母亲不知所踪,而孙女升学一事又迫在眉睫!因而,当务之急就是变更监护人。申请获法院批准后,您就有资格行使监护权了,孙女升学一事也便会迎刃而解。
  听罢律师的讲解,周柳军心里有了底气,他决定走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于是,他当即就请这位律师代写状子,将吴玉萍告上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吴玉萍的监护人资格,改由周柳军为周丽芳的监护人。
  看完律师书写的诉状,周柳军信心满满。心想,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社会各界都不会忍心让其凋谢。法律亦然。
  
  不尽职责,生母被剥夺监护权
  柳北区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开庭审理了此案。
  申请人周柳军按时到庭参与诉讼,而被申请人吴玉萍缺席,也未聘请代理人出庭。故此,吴玉萍为何拒绝抚养女儿的真实原因无从知晓。
  承办该案的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吴玉萍作为周丽芳的生母,自2012年与丈夫周祥明离婚后,既没有向女儿周丽芳支付抚养费,也未进行过探视,且在前夫去世之后亦是如此。其完全丧失了一个母亲应尽的抚养职责,结果导致女儿周丽芳一直无法办理身份证明,处于“疑似孤儿”的状态。而身为人母的吴玉萍,却不闻不问,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周丽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故依法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由于被告周丽芳缺席,所以,承办法官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7月中旬,柳北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吴玉萍作为周丽芳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周丽芳由其爷爷周柳军监护。
  判决生效后,设立在家事审理中心的柳北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的人员主动履职,向周丽芳所在家庭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为周柳军的隔代养育提出了教育指导,并委派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司法社工介入开展长期的跟踪帮扶工作。
  面对相关部门的周到服务,监护人周柳军非常感动,并表示了深深的谢意。
  同月下旬,周柳军前去领取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向承办该案的法官反馈了周丽芳的近况……
  周柳军表示,自己和周丽芳都十分感谢柳北法院提供的判后帮扶服务以及司法社工介入后开展的一系列心理疏导,让周丽芳渐渐走出心理的阴霾,学习生活逐渐恢复了正常。
  承办该案的法官再次向监护人周柳军告知了家庭教育帮助、司法救助等措施,表示从今以后,周丽芳在学习、生活中若是遇到困难的话,都会及时提供司法帮助的。希望周丽芳能抛开顾虑,茁壮成长,生活和学习越来越好。
  此案虽然画上了句号,但是由该案引发的思考还远没有结束。在我国,“疑似孤儿”的现象多发在涉毒家庭或离异家庭当中。因为此类孩子长期缺少父母的关爱和监护,心智发育、受教育权益等受到严重的影响,这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值得特别关注,需要及时给予司法关护的特殊群体。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法院对这类特殊群体的司法关护有了新的使命和任务。
  本案中的周丽芳,原生家庭的境况令人唏嘘,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司法社工给予的司法关护,对于弥合周丽芳的心灵创伤毕竟还是有限的,法官将会加大与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沟通,将更多的护理力量凝聚起来,帮助“疑似孤儿”群体的健康成长,延续司法关爱“家”的温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