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枝折断,砸伤温泉游客以后……

  狂风大作后,千年古树粗壮的树枝突然折断,砸伤正在泡温泉的游客。事件的发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谁是古树的管理责任人?游客未能及时避险需要自担责任吗?2022年7月7日,经过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两级法院的审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给出了解答。
  
  游客受伤截肢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闷村有一棵古榕树,历经近千年风雨,榕树根渐渐形成硕大的树洞,50℃的温泉水从树洞内潺潺流出,由此形成树洞温泉。近年来,随着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树洞温泉成为著名的网红景点,吸引了全国各地游客前去打卡。       
  2021年3月2日,阳光明媚,风和日丽。四川省成都市的谈莉和几名亲友结伴来到户闷村游玩。当晚8时许,谈莉用手机扫描支付15元,购买了5张门票,进入树洞前塘,甜香而清新的空气,混杂着树根、树叶、花香、泥土的气味扑面而来。谈莉几人换好泳衣,潜进主洞温泉嬉戏。过了一会儿,谈莉独自走向主洞后方的洞道,静静地站在黑暗里,眼前通往外部光亮的泉水呈现出暗绿色的幽光。正当闭目遐想时,谈莉仿佛听到亲戚喊自己的名字,但她没有理会。
  谈莉有所不知,此时外面突然狂风大作,温泉上方的古榕树被吹得吱吱嘎嘎响。眼见得粗壮的树枝摇摇欲坠,温泉中的人们不顾衣不蔽体,一边高喊“快跑”,一边忙着四处逃散。有20多人避险成功,包括谈莉的亲戚们。
  洞道内比前塘灼热得多,谈莉在里面只站了几分钟就出来了。看见前塘已空无一人,她不知发生了什么,边呼唤着亲戚的名字,边爬上塘边。突然,只听得“咔嚓”一声巨响,树枝掉了下来,砸中了谈莉。
  谈莉的右腿被树枝压迫得不能动弹,“救命!”剧烈的疼痛让她声嘶力竭地呼喊着。亲戚们带着几个男子赶了过来,紧急将谈莉送往德宏州人民医院诊治。
  谈莉的伤势很重,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右小腿中下段毁损伤等。经过住院治疗30天,她的右小腿肌肉、神经、血管以及骨损伤仍旧无法修复。经医生建议,谈莉接受了截肢手术,支付医疗费64231.1元。之后,她到昆明专科医院安装了假肢。
  2021年10月14日,云南司法维权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谈莉右下肢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七级,盆骨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组件式小腿假肢全套费用每三年一换,每套需人民币28300元。
  树洞温泉属于户闷村村民委员会芒棒村民小组所有,由村民李岩、李干、金栓承包。谈莉出院后,德宏州文旅局和司法部门数次组织调解,但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
  
  推诿起诉讼 
  事发时谈莉28岁,身材高挑,截肢的现实让她很痛苦。2021年11月10日,她向芒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芒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业局)、芒棒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李岩、李干、金栓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85.1万元。法院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立案。 
  2022年3月10日,芒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芒市政府辩称其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林业局则辩称,其职责是对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古树名木权属情况,落实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监督管护单位或责任人履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在必要时提供技术指导。林业局已经履行了行政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另外,事发时,古树突然断枝、掉落并伴随巨大响声,且古树断枝部位较高(离地约20米左右),树枝先于树径接触地面,存在充足的时间差,谈莉完全可以避险。事实上,该区域内聚集人群均在合理的时间内逃离危险区域,谈莉因自身过失导致受伤,该过失行为与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对损伤程度的参与度较高,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李岩、李干、金栓主张驳回谈莉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们提出,三人与村民小组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在2008年已经停止履行,故其并非树洞温泉的经营者与管理者,也不是古榕树的所有人与管理人。至于收取“门票费”的问题,他们辩称,为保持“树洞温泉”区域干净整洁,增加招商引资的几率,也给当地百姓带来方便,经村民小组批准,允许三人负责维护温泉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并允许挂牌收取卫生管理费每人三元。但大部分进入温泉区域的人缴纳卫生管理费都是自觉自愿的,没有强制性。同时,树洞温泉为公共性的、开放式的澡堂,并非私人场所,处于政府排他性的管理状态。且致谈莉受伤的是古榕树掉落的断枝,亦与温泉本身无关联。
  村民小组首先表示对谈莉受伤的同情,认可其与李岩等三人的承包合同已于2008年终止,李岩等人已在明显之处悬挂提示牌,明确说明树洞温泉为自然的公共澡堂,凡是进入公共澡堂请照看好自己的物品,照顾好小孩儿当心跌倒,注意安全等。村民小组还辩称,谈莉因古榕树掉落断枝被砸伤,致损的损害主体是古榕树,应当依据关于林木折断致损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认定。村民小组也并非温泉经营者。树洞温泉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资源,应由政府行使相关法定权利。此外,谈莉被古树枝砸伤,系由自然原因偶然意外引起的,是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她在自然意外危险发生时未采取紧急避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该损害责任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庭审查明,古榕树于2005年6月由芒市人民政府挂牌,被认定为古树名木。古榕树属于芒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属于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树洞温泉项目为政府文旅项目。掉落的树枝是从树的主干上生长的枝条,直径30厘米。庭审确认谈莉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共计694178.3元。
  
  按过错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无权非法予以伤害。谈莉的受害系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致谈莉损害的古榕树系生长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上,虽该古榕树被芒市政府挂上了古树名木标牌,但没有改变其所有权的性质,也没有改变其管理义务人的责任。村民小组主张其非适格主体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导致谈莉受伤的古榕树虽为芒市政府挂牌的古树,但该古树登记管理的具体职责由林业局行使,故芒市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指出,村民小组应当对其所有和直接管理的古榕树履行排除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特别是位于公共露天澡堂上的古榕树,更应当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但村民小组并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在谈莉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市政府挂牌的名木古树,林业局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和指导古树所有人进行管理维护的具体行政单位,其在对古树进行登记后仅告知村民小组对该古树进行保护,未尽到明确告知和指导责任,且未尽到对该古树进行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除义务,造成村民小组对古树保护的政策理解错误,在侵权后果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侵权事件发生时,正在泡温泉的20多人听到古榕树发出的奇怪响声之后,立即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措施,就连谈莉的同伴也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只有谈莉未及时避让,其本人在此次损害后果发生中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岩、李干、金栓与村民小组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的《自然温泉承包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三人在温泉管理过程中实际履行的是保洁职责,收取的费用也为“卫生费”,不享有对古榕树进行修葺的权利,也不具有对澡堂进行安全防护改造的权利,在此事故中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结合林业局、村民小组、谈莉的各自过错,一审法院酌定村民小组承担损害赔偿的30%,林业局承担损失赔偿的50%,谈莉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022年4月18日,芒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林业局赔偿谈莉各项损失347089.15元;村民小组赔偿谈莉208253.49元。
  一审宣判后,林业局提出上诉。二审法庭上,林业局提出,谈莉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比例过低。理由是谈莉系身体健康的成年人,行动力没有问题,加之其是在露天的野外环境泡温泉,原本就应当具备谨慎、注意、安全意识,对突发状况有所准备。在刮风时,树枝被吹拂的响声很大,现场的20余名群众边呼喊“快跑”边撤离,同在水池中的其他人都已撤离避险。如此大的动静,谈莉应当立即跟随同伴撤离。但从树枝被吹拂到掉落的五、六分钟内,谈莉却没有尽快撤离,直到被树枝砸中。谈莉在危险发生前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危险发生时未紧急避险,任由损害结果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
  此外,古榕树系村民小组所有并由其直接管理,榕树的生长状况只有村民小组最清楚。林业局作为行政管理单位,根据我国关于保护古树名木的相关政策,仅对村民小组在保护古树名木负有监督责任,必要时提供技术指导。林业局已进行过宣讲与普及,尽到了监督、关注与保护的职责。本案中,折断掉落的树枝、树叶均是新鲜的,不是枯枝残叶,更未倾倒腐朽,加之事发当天刮强风,树枝被吹拂五、六分钟才折断掉落,足见树枝比较粗壮,说明榕树在事发时还未达到需要修剪、养护的标准,对于因不可抗力即强风刮拂折断树枝的情况,完全是不可预见、难以克服的。对此,监督者难以预料。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所引发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存在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指出,谈莉未积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未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谈莉对自身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林业局作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案涉古榕树具有保护管理职责。芒市林业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充分尽到了对案涉古榕树的管护义务,故林业局应对谈莉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由林业局对谈莉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2年7月7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