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全国两会好声音”系列报道之三

治理网暴,代表委员这样支招

  “舌无骨,却可穿心。”网络的一句恶言,有时比利刃还要锋利。
  2023年2月19日,在春节的热闹氛围还未完全褪去的这个周日,24岁的浙江杭州女孩儿郑灵华因不堪网暴自杀,离开了这个世界的悲剧消息一出,深深刺痛了公众的神经。只因一头粉发就遭受网络上劈天盖地的莫须有污名,让这位原本元气满满的少女在与抑郁症抗争许久后,选择以自杀的方式告别了这个世界。
  就在这起悲剧发生的五天前,2023年2月14日,同样是被网暴所害,曾开着拖拉机到西藏自驾的山东网红“管管”喝农药自尽离世,年仅38岁。可能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发生在一年前的“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就在前一天,即2023年2月13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
  这些鲜活生命的离去,在警示我们:网络暴力离我们并不遥远。与此同时,网暴治理话题再一次走进大众的视线,究竟网络暴力有没有办法治?如何去治?值得我们每个人去关注……
  
  面对网暴之恶,不能仅止于叹息
  何为“网络暴力”?截至目前,对于网暴的概念,学术上还未形成统一界定,也未有法律法规对其作专门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印波认为,网络暴力是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造谣滋事、诽谤侮辱、不正当地公开他人隐私等方式来进行人身攻击,从而使得他人的合法人格权益受损,并且同时扰乱网络监管秩序的一种违法行为。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认为,网络暴力的本质是语言暴力在网络空间的扩展及延伸。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认为,网暴是诸多来自网络各个角落的不确定的发言者发出的指向同一对象的具有相同性质但是内容可能会不同的言论,这些言论汇聚成一个令言论对象痛苦、羞辱、恐惧,让其身心遭受巨大伤害的媒介环境。
  这恰恰也说明了网暴的“可怕之处”,它是集体无意识结出的恶果,虽不似现实暴力那般有形,但其借助互联网的隐匿性、快速性、开放性、群体性,更容易释放人性中的恶。就好比现实生活中碰到类似的事情,嘀咕一句、抱怨一声,负面的情绪可能就不了了之了。但在网络上,受匿名性的“保护”“法不责众”的壮胆,“键盘侠”肆意抒发内心的不满愤懑,哪怕这些负面情绪并非由他们“口诛笔伐”的对象所引发。
  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为记者分析了导致网络暴力的成因:第一,网络的匿名、虚拟性等特征,为网络暴力的形成提供了温床。“在网络传播中,网民是以匿名的身份发表言论,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规范和约束在网络传播中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就会大大降低,网络暴力事件便由此产生。”他说。第二,“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形成的内在原因。同时,也逐步暴露出侵犯隐私权、影响当事人正常学习生活的弊病”。第三,网民的年轻化及其从众心理,使得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的特点。而相关网站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又刻意凸显这种网络言论,从而导致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常被归结为“一时冲动”,这些不当言论一经网络发出,犹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添加着每一个评论者的既定成见去妄加评论他人,再被快速传播、扩大。他们看似站在道德的高处,说着大义凛然的“公道话”,实则仅仅是情绪的宣泄、偏见的狂欢,完全不考虑是否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逆的精神压力和心灵创伤。
  印波教授告诉记者,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主要用于规制侵犯名誉、隐私等网络违法行为。“目前对于网络暴力治理还缺乏专项立法,各层次的法律法规衔接不够,造成了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很多的概念还有待进一步厘清。”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暴力形态迭代更新、负面影响不断扩大,严重破坏网络空间正常秩序。如何加强网络暴力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党的二十大报告亦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
  事实上,对于网络暴力,我国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早在2013年,“两高”就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诽谤构成犯罪的具体条件,对网络暴力的打击有了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
  2022年11月4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要求加大网暴治理力度,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也提出要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依法从严处置处罚。
  不过,正如皮剑龙委员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治理互联网暴力虽是依法治国方略在互联网治理的重要体现,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引发的网络暴力黑公关及黑色产业链打击力度还远不够。
  记者同样发现,遭遇网络暴力后的个体维权之路亦是艰辛漫漫。
  
  被网暴,维权为什么那么难?
  2021年4月30日,随着法槌落下,浙江省杭州市的谷女士终于等来了一个结果:郎某某、何某某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起案件,不仅成为全国首例自诉转公诉的诽谤案件,更是入选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成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它就是网友们口中的“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
  单从案件的审判难度、标的额大小来看,这起案件绝不是常规意义上的“大案”,但它却引发了广泛的关注。2020年7月7日,谷女士如往常一样在余杭区某居民小区快递驿站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某偷拍。随后,郎某某与朋友何某某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内容并发至微信群,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
  2020年10月26日,谷女士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0年12月22日,余杭区检察院向余杭公安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谷女士来讲,案件从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的那一刻起,她就感受到自己所期盼的司法意义已实现。不过在她的代理律师郑晶晶来看,这个案子并没有改变目前刑事诉讼中比较尴尬的一个局面——网暴案件自诉转入公诉到底如何去衔接的问题,以至于后续不少被网暴者找她去寻求帮助,但他们的案件最后却没有很好地推进下去。
  据公开报道,粉发女孩儿郑灵华在发现被侵权的第一时间,就曾选择了报警。随后,根据警方的建议,她找到社交平台进行维权,也联系媒体对自己的事件进行了完整报道和澄清,还去了公证处,将一些证据进行公示。“能做的都做了。”她的代理律师表示,“实际操作中取证难、周期长、维权成本高,不易锁定实际侵权人。”以至于半年多时间过去了,案件仍未有实质性进展。
  江秋莲诉网民谭斌案的代理律师曾鸣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过,网络暴力的维权成本很大。他还原了常规情形下,寻求司法途径帮助的过程:“任何一个网络侵权案件要提起侵权诉讼,前提是要锁定侵权人的身份。第一就要申请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把网上的昵称还原成它背后的真实身份,这个环节可能就需要三、五个月。确定对方身份后,再提起侵权诉讼。从申请信息披露,到侵权案件审理的终审结束,根据我的经验,前后加起来需要将近两年的时间。维权的时间、金钱成本很高,很多人选择了放弃诉讼。”
  在印波教授看来,网暴维权之所以难,有几层原因。“侵权主体是海量的,主体不明,也很难查证幕后的黑手,取证比较困难,因此被害人难以请求网络暴力行为群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在行政领域,网络暴力的治理具有局限性,治理资源比较有限,投入不够,使得行政机关疲于应付。而在刑事领域,又是基于证明责任,缺少足够的资源来进行取证。此外,认识内容、期待可能性等主观责任要素缺失,使得刑事责任难以承担。”他说。
  
  治理网络谣言,需要完善法律、压实平台责任
  网暴往往与谣言、诽谤同行。印波教授告诉记者,网络谣言是网络暴力的一种典型方式,就是指通过互联网捏造、发布、传播虚假的信息,从而诋毁、污蔑、诽谤他人。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在知晓一个谣言是谣言之前,所有人都会默认为它是事实。而谣言往往比真相更具猎奇性,更具吸引力和传播力。所以,在谣言治理过程中,虽然会有官方辟谣平台和短视频辟谣平台第一时间进行辟谣,但往往辟谣内容的热度不高。
  近期,“江西学生胡某宇事件”持续引发网民关注,网络谣言不断发酵,严重误导公众判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此,在网信部门督促下,重点网站平台深入开展排查整治,累计处置违法违规账号1894个。据悉,中央网信办自2022年9月起,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截至11月,重点网站平台共处置传播网络谣言账号5400余个,对8万余条存量谣言标记辟谣标签等,对造谣传谣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但是,实践中的网络谣言治理仍存在不小的问题。
  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认为,问题之一在于治谣机制的分散性与非系统性,其次是多元主体治谣的协同性不强,最后是造谣成本低、辟谣成本高的现状。对此,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她递交提案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压实平台责任。
  具体而言,她认为首先要“完善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如对刑法第29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等予以完善,对网络谣言的概念、法律关系与责任等进行统一界定。她建议在刑法第291条中增加“限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使犯罪主体在接受刑罚期间不能继续发布或传播虚假言论。同时改善谣言治理的分散性条款,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整合,条件成熟时出台专门的《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以提升权威性。
  其次,“加强网信办与网站平台间的协同联动”。如通过信息共享加强谣言发布源头防范。网站平台借助网信办的信用评价体系、黑名单等其他信用公示与失信惩戒信息以建立信息安全认证机制,及时查证注册用户信息。对首发谣言和虚假信息的平台账号,视问题性质进行处置处罚,强化源头遏制。又如联合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澄清事实。网络平台积极研发运用谣言反制技术,完善算法推荐规则,精准推送辟谣信息;健全辟谣专用通道,并通过平台信息专家认证制度防范信息失真。再如由行业组织制定防止虚假信息和谣言的职业道德准则,构建新闻信息评议制度,并设立信息委员会对信息内容争议案件进行评议。
  最后,“健全网络谣言的激励与惩罚机制”。一是建立“梯次化”的激励机制,根据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实行奖励。二是加强联合监管,深入融合平台监管和网警监管,充分利用平台自带“散布谣言”的投诉选项,根据严重程度、是否首发、转发次数等,给予警告、禁言、永久封禁等措施,必要时进行联合惩戒。三是建立违纪违规媒体档案制度,完善网上查验记者证、查询违纪违规记录功能,对严重违规的社交媒体,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解决网暴,需要从运动式治理转向常态化治理
  近年来,网暴事件频发,网暴治理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认为,若想有效而持续地解决网络暴力问题,需要逐步从运动式治理转向常态化治理。
  他认为,目前网暴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无法进入常态化治理阶段,主要由于:一是在法律层面对于网络暴力缺乏精确定义以及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二是针对网络暴力尚无专项立法,三是网络平台存在追求流量的利益驱动机制。 
  对此,李东生代表建议,出台反网络暴力法,统一以该专项法律适用网暴案件;构建网暴技术识别模型,解决网络暴力取证难问题;建立网络暴力黑名单机制与监察执法体系,将涉及网暴行为的个人或机构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更长处罚期的限流、禁言、关闭账号等处理措施。
  而在印波教授看来,治理网络暴力需要运用系统思维,进行综合治理。他表示:“应当运用多措并举、刚柔并济的协同治理方式。提升网络暴力治理的技术监管能力,通过技术赋能,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及时反馈与预测网络暴力所引发的舆情。同时,全方位落实网络平台的责任,要求每个平台制定好自身的平台伦理规则,并对网络暴力进行审查。在网络安全法等基础上,授权平台并赋予其治理网络暴力的责任。”
  无独有偶,皮剑龙委员也认为要想治理网络暴力,尤其应当压实平台责任。他表示,网络平台具备一定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同时又掌握关键信息的基础设施,获得了巨量的数据信息和巨大资源,因此治理网络暴力,压实平台责任至关重要。
  对此,他认为,可以强化网络暴力防范机制,制订和公示用户协议、社区规范等自律守则,宣示抵制网络暴力的决心和手段;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和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网络暴力的言论快速甄别及时处置,对违规账号做出禁言或关闭处理;应在开发算法模型等技术手段实现智能识别领域有所作为,借助智能过滤手段发现和阻止网络暴力言论的发布。
  “当然,若想极大程度减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还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参与。”皮剑龙委员进一步说。经过梳理后,他向记者列出五方主体:
  第一,公安部门对网络账号盗号、非法交易等黑色产业链以及一些网络平台上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同时,公安部门中的网监部门应建立及时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让网络暴力及早被发现,防止负面言论扩大。
  第二,检察机关要及时启动相关公益诉讼程序。网络暴力的加害方在网络上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方提起刑事自诉,自行取证比较困难,只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第三,网信部门要把对平台的监管权抓在手里,压实平台的管理责任。建立“平台管用户,政府管平台”的双层监管模式,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过滤显而易见的违法侵权信息,加大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平台的法律责任追究。
  第四,市场监管部门对黑公关技术的研发和投入使用过程应加大监管,制定准入资质,追究与黑水军产业关联的非法广告以及背后的非法经营。
  第五,网络平台自身加强自律,建立完善的用户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机制,强化平台的主体责任,真正实现网络的有效治理。
  最后,要呼吁每一个人清醒地认识到,网络施暴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将不负责任的言论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但治理网暴,归根结底还是要管住那张造谣与诽谤的嘴,让暴戾的言行远离。
  遏制网暴,需要多一丝敬畏,需要对生命、对法律、对道德的尊重。毕竟我们在捍卫的,是每一个人的安全感。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