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全国两会好声音”系列报道之二

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 代表委员有哪些期待

  “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2023年3月6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的重要讲话,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让代表委员、民营企业家和广大干部群众倍感振奋。
  当前,国际国内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民营企业既面临广阔发展前景和机遇,也遇到一些困难和困惑。从法律角度出发,如何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赋能,也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
  
  建议加快推进制定民营企业法
  有这样一群主体,他们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占据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完成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达到了90%以上的企业数量,他们就是我国经济制度重要组成力量——民营经济体。
  “民营经济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2023年3月3日,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在回应如何恢复民营企业家信心的问题时,发言人郭卫民如是回答。他提到,今年关于当前如何推动民营企业发展,政协委员们的建议非常多。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2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中央释放出的这种强烈信号,足显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重视程度。
  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对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和支持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介绍,近年来,国际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全球经济低迷运行,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调整换挡关键期,国内受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影响,一些领域民间投资出现下降,不少民营企业出现投资方向不明、意愿不强、动力不足问题。与此同时,受三年疫情影响,很多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发展中遇到了一定困难甚至面临倒闭窘境。如此,也让无数民营企业家对未来疑虑重重,发展信心严重不足。
  对此,翟美卿委员认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出台一切措施,必须以遵守法律制度为前提。”她建议制定民营企业法,把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政策予以制度化、法治化。“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制度上升至法律高度,把对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行为的责任追究予以法律化。在社会舆论层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坚决反对丑化、污名化民营企业的言论。”
  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从法律从业者更专业的角度出发,也提出建议对民营经济加强保护。他结合自己办案经验,认真梳理出实践中对民营经济保护的不足之处。
  首先是“民营经济发展和保护的立法严重缺失”。他告诉记者:“现有法律对民营经济的有效覆盖还存在相当不足,缺乏完善统一的民营经济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大部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保护的规定仍是停留在政策层面,导致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刚性不强、权威性不够。”
  其次是“政策上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他表示,虽然近年来我国也出台了不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但存在配套细则缺乏、执行措施弹性大、督查落实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政策难以落地。
  然后是“现有法律规范对民营经济的追责与保护存在不平衡”。他坦言,不论是立法环节还是司法环节,对民营企业都是重“禁止”、轻“维护”,合法权益保护薄弱。而且,法律对不同经济成分的保护与制约也不均衡不对称。
  再有就是“行业准入存在不平等歧视”。如在金融、石油、电力等行业,民营企业很难介入,民间投资仍面临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无形障碍。
  最后还有“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和尊重的力度不够”。处理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没能完全做到清晰甄别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特别是刑民交叉案件,一些案件中没有严格区分企业与个人财产、合法与非法财产,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力度不够。
  “目前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与保护的一些法律条款只是散见于一些不同的法律规范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及时将有冲突的、过时的、阻碍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修改,对分散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要进行整合,尽早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统一的民营经济保护法。”皮剑龙委员说。
  针对以上种种问题的出现,为更好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家权益,补齐民营经济保护短板,健全完善民营经济领域法律保护机制,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皮剑龙委员向大会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的提案”。
  在他看来,这部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作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他介绍,我国对国有企业一直设有主管部门即各级国资委。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设立营商环境建设厅(局)负责管理服务民营经济。“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在中央层面设立国家营商环境建设局,作为民营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联系服务民营经济组织,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政商沟通协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至于这部法律的内容,皮剑龙委员认为应重点对民营经济主体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作出详细规定和保障。“进一步落实民营经济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充分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平等获取市场准入资格”。
  与此同时,凸显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原则,突出权益平等保护,减少禁止和限制。按照皮剑龙委员的设想,法律条款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许”精神,以保护民营经济权利为基础,明确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实现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皮剑龙委员还建议这部法律“应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人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
  除以上内容以外,也要纳入保障措施规定,明确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损害民营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凡此种种,定能极大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上定心丸!”皮剑龙委员对记者说。
  
  建议修改商标法,将品牌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营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的步伐持续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品牌走上国际舞台,获得广泛关注和认可。与此同时,中国企业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摩擦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之一也是较为高发和突出的,即是相关商标在海外被抢注问题。
  比如,恰恰公司在2006年年底准备进入欧洲市场时,发现“恰恰”的英文和图形已被德国某公司注册了。历经七年时间,才将抢注的商标成功撤销。此外,据公开报道,我国的“雅戈尔YOUGNOR”“海信”“王致和”等品牌均遭遇过海外抢注,大部分都经历了声势浩大的跨国维权行动。‍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民进中央递交了《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针对这份提案,记者采访到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了解这份提案背后的意义。
  被问及品牌建设对于中国企业发展的意义,何志敏委员说:“品牌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象征,是市场主体综合实力和信誉的集中体现。加强品牌建设既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供给质量和促进消费升级的重要引擎。”
  他进一步指出,品牌发展离不开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支撑,其中商标制度是加强品牌法律保护、实现品牌市场价值、发挥品牌社会效益的基础保障。我国企业在海外所遭遇的商标抢注和商标注册难、维权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中国品牌“走出去”的进程。
  如何应对?何志敏委员告诉记者,应从三方面协同发力。
  “首先要提高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必须承认的是,我国企业商标品牌工作提升空间巨大,部分国企、老字号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建高质量品牌意识不足,特别是在国外获权布局、风险预警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在何志敏委员看来,中国品牌“走出去”应商标先行,围绕企业海外业务开展,加强商标国际化、本土化宣传和管理,提升风险预警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其次是加强商标品牌国际合作。”需推进商标数据国际交换与应用,推动商标品牌保护、纠纷处置的跨国协作,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等建设,开展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然后是增强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他表示,以更好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为目标,为企业产品出口、品牌输出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拓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支持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促进企业更加熟悉和更好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记者注意到,何志敏委员在提案中指出,商标的法律属性是品牌建设的根基,但现行商标法中对品牌建设未有体现,因此,商标品牌发展环境亟待优化。针对此,何志敏委员向记者介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商标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典、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直接对商标品牌做规范的法律制度尚属空白。
  “因此,建议在商标法中设立鼓励促进商标品牌建设的条款,将品牌建设纳入法治轨道。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一些法律规定了运用促进类的条款和品牌建设的内容,例如电子商务法设立了‘电子商务促进’专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了‘打造农产品品牌’,给我们修改商标法提供了参考。”他说。
  除此以外,实践中,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既存在将商标和品牌混为一谈的现象,也存在品牌保护于法无据的情况。对此,何志敏委员表示,商标制度是加强品牌法律保护、实现品牌市场价值、发挥品牌社会效益的基础保障。“在商标法中增加品牌建设的相关内容,明确市场主体、各级政府等不同主体在品牌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加强对品牌建设的法治保障,有利于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品牌意识,有利于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建议将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
  依法合规经营,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筑牢的底线。2018年“中兴事件”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化解境外政治、经济、安全等各类风险”“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鼓励和引导企业合规的政策,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及社会服务机构,积极为企业合规提供指导帮助,我国企业对于合规经营的认识日益深化,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兴未艾。
  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表示,建立健全完善且高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不仅已成为全球跨国公司应对日益严格的国际合规监管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世界一流企业的显著标志。
  值得肯定的是,“目前,中央企业全部成立了合规委员会,设立了首席合规官,不少民营企业对标跨国公司和中央企业,开始重视合规管理,我国企业合规实现了从主要应对国际合规监管到适应国内合规监管和为企业增信赋能、塑造品牌的重要转变。”他说。
  不过,马一德代表也指出,当前我国企业合规建设,虽然整体上呈现出政策支持力度大、政府监管要求严、企业咨询需求旺、社会服务机构多的良好形势,但背后却潜藏着野蛮生长等隐忧。
  比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和企业之间,缺少了组织执行的中间力量和承上启下的桥梁纽带,没有政府认可、业界信任的权威性行业组织引领和指导,政策落地落实落细的效果欠佳。又如,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各个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仅从自己的专业角度片面解读合规、提供服务,没有行业规范和引领,社会上缺少权威性专业化的企业合规服务,企业在选择企业合规咨询服务方面,良莠难辨、无所适从。
  而在马一德代表看来,尽快成立全国性企业合规行业协会,是破解我国企业合规建设难题、有效推动企业合规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招数。因此他建议,成立全国性企业合规行业协会,从“构建政企桥梁”“建立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培养专业人才”“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有力推动我国企业合规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联合司法部等12个中央部门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极大地调动了民营企业合规管理的积极性。皮剑龙委员向记者介绍,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对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更好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提高司法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实践证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实现企业经营方式的去犯罪化、推动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近年来我国最重要、最成功、社会效果最为显著的一项刑事司法改革。”他说。
  不过,皮剑龙委员也指出,目前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仍处在政策文件和行政规范阶段,因此,急需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
  皮剑龙委员建议,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设立专章规定“企业刑事合规程序”。原因是由于企业刑事合规主体复杂、环节较多、程序特别、自成一体,不是一两个法律条款能解决的。可以参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做法,采取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设置专章的方式,将“企业刑事合规程序”作为第六章进行规定。增设企业刑事合规程序是在检察机关起诉裁量范畴之下,对不起诉制度进行的补充完善,也凸显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当前,我们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预期和信心问题,不仅事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更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势在必行。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