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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将房屋遗赠前夫,儿子能要回吗?
久病床前无孝子,失望母求助前夫
俗话说得好:百善孝为先。可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子女都乐意尽孝的,也并非所有人都能遵纪守法。正可谓:一种米养百种人。
下面笔者要讲述的这则案例,就给了那些至今仍抱着“养儿防老”心理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柳州市有一位母亲,由于丈夫早逝,故其独自将儿子拉扯成人。可是,在自己身患重病、苦求儿子行孝之时,却遭到对方拒绝!失望至极、悲愤交加的母亲,作出一个石破天惊的决定:将自己名下那套价值7位数的房屋遗赠与愿意服侍她的外人!而这个愿意服侍她的外人,则是与她已经形同陌路的前夫。此事一经披露,在当地引发了人们不小的震动,同时也给那些不孝子上了一堂“恶善到头终将报”的警示课。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还是把时光拉回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吧!
1986年,居住在柳北区的赵秀敏与钱玉强喜结良缘。不久,生育一子,取名钱柳平。初为人父、人母的夫妻俩,也跟寻常百姓一样,对初生婴儿精心呵护,宠爱有加。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原以为美满的婚姻可以长久持续下去,岂料,还未满7年之痒,钱玉强就因故离世,留下孤儿寡母凄苦度日。
为了不让失去父爱的钱柳平遭受任何委屈,悲痛中的赵秀敏暗自决定,在儿子尚未成年之前,决不考虑自己的婚姻问题。
就这样,时光在煎熬中来到了2012年。这时的钱柳平也已经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此时此刻,感觉到自己身体每况愈下的赵秀敏,才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男子李桂松。
对此,儿子钱柳平的心里挺不是滋味。
可是,子女长大后毕竟会单独过日子。所以,赵秀敏和李桂松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双方感觉还行。于是,便在2014年登记结婚了。婚后,双方未生育或收养子女。
然而,“相爱容易,相处太难”的魔咒,在这对重组的夫妻身上也上演了。由于双方性格不是很合拍,彼此又做不到理解或忍让,加之赵秀敏身体欠佳,故此,婚后第3年,两人的婚姻便亮起了红灯。无奈之下,彼此选择了好聚好散。
在结束了第二段婚姻之后,心力交瘁的赵秀敏,疾病缠身,并于2019年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病在床,行动很不方便,所以需要有人陪护。而她早年因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款,也因治病所剩无几——她请不起护工!
怎么办呢?赵秀敏思来想去,便向儿子求助。可钱柳平对母亲的恳求却充耳不闻!也许是他认为母亲的房屋被征收时的补偿款尚未使用完,也许是他对母亲再婚一事心存不满,抑或是他的确无能为力……总而言之,他拒绝了母亲的恳求,并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治疗的费用。
真是晴天霹雳!自己含辛茹苦将儿子拉扯成人,儿子现在居然会如此无情,做出这样不敬孝道的事来,造孽啊!
赵秀敏禁不住暗自垂泪,伤心欲绝。心想,养儿本为防老,可现实却如此残酷。这时的她,才真正领略到了“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这句老话。
怎么办呢?想指望儿子来服侍自己,已经成为泡影。万念俱灰的赵秀敏,只有另辟蹊径了。
自己囊中羞涩,生活举步维艰。谁愿意无偿侍候一位风烛残年、穷困潦倒的病人?
经过苦思冥想,走投无路的赵秀敏,想起了前夫李桂松。于是……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李桂松知道,赵秀敏是在无助的情况下,才抱着最后一丝希望,请求他能看在曾经夫妻一场的份儿上,伸出援手的。因为赵秀敏病入膏肓,命在旦夕。
毕竟夫妻一场,在共同生活期间也没有什么大的过节儿,只是因为性格不合而已。所以,面对前妻赵秀敏的苦苦央求,李桂松沉思片刻后,还是答应了。与此同时,赵秀敏为了不让李桂松家里家外为难,许诺自己过世后,愿意将那套9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赠与对方。
之后,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以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桂松如果能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话,那么等赵秀敏过世后,其名下的房屋就赠与李桂松。
李桂松是个讲义气的人,签订协议后,他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尽职尽责,直至赵秀敏离世。
可是,当李桂松处理完赵秀敏的后事不久,拿出协议书去找钱柳平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对方的抵触。
遗言无法得到兑现,曾经的继父子对簿公堂
怎么办呢?自己信守承诺,无微不至地照顾赵秀敏。可是,到头来却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钱柳平不同意按照其母亲的遗言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让李桂松颜面尽失(可能会被人耻笑),情绪跌入谷底。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懊恼的李桂松打算走司法程序来解决。但冷静下来之后,想到钱柳平毕竟还年轻,比较任性,不如再找他谈谈。最好能够心平气和地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赵秀敏生前所希望的。所以……
两人再次会面时,李桂松和颜悦色地对钱柳平说:你母亲就你这么一个宝贝儿子,她的本意肯定是不想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外人的。可是,她在无钱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的情况下,你却出言不逊,视而不见!导致你母亲伤心欲绝,心灰意冷,不再指望你了。于是,她与我联系,并签订了这份协议。可见,你母亲当时对你是多么的失望——心已被你伤透了!她在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赠房给服侍她的人,希望自己的身心能够少受点痛苦,走完此生。于是,便聘请了律师,并进行商议,草拟了这份协议书,拉下脸皮来求助我……我们是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的。况且,我也依约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了你母亲的丧葬事宜。故此,我认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这套房产。毕竟,在我国的世俗观念里,逝者为大。所以,其遗言应该得到兑现才是。
对此观点,钱柳平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的母亲赵秀敏与继父李桂松签订的协议书,并非其母亲真实意思的表示。理由是:首先,其母亲当年病急需用钱,在此情况下,才被迫与李桂松签订了这份有失偏颇的协议。其次,李桂松并未按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再者,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根本就不对等。李桂松扶养照顾、安葬我母亲不假,但花费的金额仅有区区的数万元,却约定在履行职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屋!这也太有失公平了吧?而我,作为唯一的儿子,是母亲最亲近的人,母亲生病,我当然会出钱出力。况且,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法定的,也是天经地义的。我从来还没有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子女,而送给外人的……
钱柳平不想再与李桂松浪费口舌,他直言不讳地表示:我母亲名下的房屋应当按法定继承来处理。对于您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我母亲的遗产中扣除。
那么,钱柳平的此番言论能够站得住脚吗?李桂松会采纳他的意见吗?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毕竟,赵秀敏临终前的这段时间,是李桂松陪护的。死后的丧事,也是李桂松操办的。
李桂松在与钱柳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好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自己能够合法继承赵秀敏名下的房屋。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遗赠扶养协议获得支持
2022年2月,柳北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后,法官认为,赵秀敏与李桂松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李桂松对赵秀敏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赵秀敏去世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据此,法院认为,李桂松有权依据协议的约定,取得赵秀敏名下的房屋。
另外,关于钱柳平主张其作为儿子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理应继承遗产的观点,法院认为,首先,赵秀敏在疾病缠身,既无钱医治又无人照顾的情况下,才与李桂松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李桂松对赵秀敏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赵秀敏将其财产赠与李桂松,系赵秀敏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而钱柳平作为赵秀敏的儿子,在母亲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
赵秀敏去世后,钱柳平又以遗赠扶养协议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这有悖常理,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次,赵秀敏与李桂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赵秀敏进行照顾。故此,法院对于钱柳平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毕竟,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几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直接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进行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以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这类协议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老人晚年所需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但由于受遗赠人大多与被扶养人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甚至可能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担当,有着较强的商事性,加上有偿遗赠付出的金钱可能会大于、等于或小于受遗赠人所取得遗产的价值,导致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往往因为没能分到遗产或少分遗产,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综上,柳北区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李桂松受遗赠取得赵秀敏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钱柳平拿到判决书后不服,在法定时限内,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按照法定继承。
柳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钱柳平个人承担了赵秀敏生养死葬的义务,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根据案件证据,还原到被继承人赵秀敏与前夫李桂松签订的协议,不难发现,无助老人先向儿子求助,当确定儿子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时,最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了一个有人愿意为其养老送终的解决方案。故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并无不当。
于是,2022年8月上旬,柳州市中院驳回了钱柳平的上诉,维持柳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态孝为先”
孝亲敬老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最美好的道德。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父母都不敬爱,连孝敬父母、报答养育之恩都做不到,那么谁还会相信他是个有爱心、有责任感的人呢?孝为人之根本,为人不能忘本,要学会饮水思源的道理。父母千辛万苦的养育之恩大于天,父母对儿女刻骨铭心的爱深于海,父母对子女寄予无限的希望长于路,这种大于天、深于海、长于路的亲恩,理当刻骨铭记。本案中,作为儿子的钱柳平,既然选择了不赡养母亲、不尽孝道,那么继承开始,他也就无权继承房产。
综上,不孝敬父母的行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一味地强调父母的养育之责,长期依赖父母的供养,或把父母的积蓄和家产据为己有,视父母为保姆,恨不能把老人最后的力气榨干。这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会遭到社会强烈谴责。因而,孝敬父母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对每个为人子女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故此,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的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能够蔚然成风。
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为全社会营造“尊老爱幼”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通过该案,以期告诫作为子女依法继承应尽的赡养义务。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