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进女厕”争议应回归法治轨道解决

  近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地铁站的女卫生间内,一名如厕女子发现一名五六岁左右的男童也在其中,于是告知男童此处是女厕所,男孩儿不能进入。然而,带男童入内的孩子母亲却认为,女子的告诫对孩子造成了伤害,并将其堵住要求道歉,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争执。相关视频上传网络后,迅速引起了社会热议。
  对于这场风波,许多人指责男童家长对孩子的性别意识问题不够重视,不尊重他人的感受,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但也有不少人对此抱有同情,认为家长带娃不易,幼小孩子单独如厕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应当给予一份理解和宽容。
  事实上,类似“男童进女厕”的现象和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已屡见不鲜。无论是母亲带年幼男童外出、父亲带年幼女童外出,还是女儿带年迈不能自理的父亲外出、儿子带年迈不能自理的母亲外出,抑或丈夫带行动不便的孕妇外出等等,都会遭遇如何进厕所的困境。而其背后,则隐含着个人权利和他人权利的冲突。
  一方面,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利的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公民自我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比如,民法典保护自然人隐私权的相关条款中,将“隐私”明确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公厕作为公共空间的特殊区域,显然具有私密空间的属性,如厕行为更是具有极高隐私性的私密活动。因而严格而言,一个人无论年龄大小,进入异性厕所,都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以此次“男童进女厕”事件为例,男童在其母亲眼里或许仍是个性别不分明的孩子,但在其他女性眼中已经属于异性,难免感到隐私被冒犯。许多人对此强烈反对,不仅情有可原,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
  但另一方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理应对孩子、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安全予以重视和照顾。如果放任此类弱势群体外出如厕时面临种种不便和风险,漠视其特殊的权利需求,不仅有悖法律制度的原则要求,也有违社会文明的人性追求。
  那么,如何才能兼顾各方权益、解决此类争议呢?其中的可行之道是建设第三卫生间,即在公厕中设置有别于男女分区的中立空间,以方便民众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异性亲人如厕。显而易见,“男童进女厕”的争议也好,儿子无法照顾老母亲如厕的尴尬也罢,其症结说到底是公共服务的供给问题。只要第三卫生间成为公厕的标配,不仅能彻底解决孩子、老人等弱势人群的燃眉之急,也能避免他人的隐私权利受到侵犯,进而防止权利的冲突,实现权益的共赢。
  事实上,早在2016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就明确要求,城市中的一类固定式公共厕所,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公共厕所,商业区、重要公共设置及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区域的活动式公共厕所,均应设置第三卫生间。同年12月,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通知也指出,全国5A级旅游景区应配备第三卫生间,解决特殊游客群体的如厕需求。然而,尽管制度层面已有了相应要求,但第三卫生间的普及率并不理想。据统计,截至2021年11月,全国约有一万座城市公厕设置了第三卫生间,仅占城市公厕总量的6%。与此同时,现有的无障碍卫生间也更多侧重于服务残障人群,并没有实现最佳的使用率,也没有发挥应有的多重功能。
  因而,面对“男童进女厕”之类的争议,急需加速第三卫生间的规划和建设。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不妨在更高的立法层面作出硬性规定,要求新建公厕必须配置第三卫生间,旧有公厕则应当因地制宜进行相关改造,同时将无障碍卫生间升级为服务多类弱势人群的公共设施。此外,应当在全社会加强普及宣传,提高公众对第三卫生间的认知,以提升其使用效益。
  弱势人群的如厕问题,关乎公民权利的和谐共处,也关乎社会文明的进步水准,理应加以高度重视。从这个意义而言,围绕“男童进女厕”的争议和讨论应将问题摆到了桌面上。但归根结底,问题的消除不能依靠口水战,而是必须回到公共服务的层面、回到法律制度的层面予以合理解决。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