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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垄断破局”系列报道之二
落实新反垄断法:反垄断司法仍在路上
“(腾讯)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总的来说尽可能做到合规,保证长远的发展。”在腾讯控股2020年业绩发布会上,腾讯控股主席马化腾首次公开回应反垄断,这已经是腾讯第二次卷入反垄断漩涡。
2021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腾讯等12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垄断”是这些纠纷的关键词,也是近几年的热词。而有分析人士称,腾讯一直处于疑似垄断市场的地位中。
10年前的那场“3Q大战”,是腾讯首次被指责垄断坐在被告席上,并引发了法律界和互联网行业的激烈讨论,故也被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Q大战”虽然没有取得最终的胜诉,但通过反垄断诉讼的四年,创业者被巨头以“抄袭”和“捆绑”扼杀的现象正逐步减少,互联网反垄断的积极影响已经开始显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要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党的二十大对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提出明确要求。为了大力规范市场行为,努力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在落实反垄断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审判、强化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蔚然可观的成绩。
新反垄断法出台,剑指互联网垄断新问题
前不久,南都·反垄断前沿发布的《平台经济反垄断年度观察报告(2022)》显示,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9.8%,总量稳居世界第二。这其中,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崛起,成为经济规模总量中不可忽视的新兴力量。
随着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数字经济的活力不断迸发,头部平台企业逐步涌现,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使得反垄断司法面临许多新的课题与挑战,首先就是涉及互联网的反垄断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据了解,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反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建院以来,截至2023年2月7日,共受理反垄断民事纠纷346件,其中,互联网反垄断民事案件29件。
“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开始于2019年,在2019年之前,主要是传统产业领域的案件,这和我国互联网经济,特别是平台经济的发展历程是相契合的。”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兰国红对记者介绍说,在2019年至2022年这3年间,互联网反垄断案件于2021年收案最多、涨幅最大,共受理17件,同比增长200%。2021年也被认为是“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元年”。
“在高速增长之后,案件数量又有所回落,2022年受理数量为6件。我们希望这是反垄断的正向效果在诉讼领域的反映。”兰国红法官介绍说。
“相较于传统产业领域,互联网反垄断在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经济领域呈现出网络效应、规模效应、多边市场等特点,数据、算法、技术、资本及平台规则的运用,导致互联网垄断行为形成了不同于传统垄断行为的广泛性、隐秘性、易变性、规模性等特点。”兰国红法官说。
据兰国红法官介绍,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的特点使得传统反垄断分析范式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垄断行为识别、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分析均遭受重大挑战,司法审判面对这些挑战,原有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反垄断审判中略显不足。
就相关市场界定而言,相关市场通常是垄断行为的分析起点,但平台经济免费模式和多边市场的特点使得相关市场难以准确界定,法院则需要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是否界定多个相关市场,同时考虑各个相关市场之间的跨边网络效应,或者直接将整个平台界定为相关市场。
兰国红法官举例说,最高人民法院在“3Q大战”反垄断案的判决中,表达了一种观点——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这也是面对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出现的新特点的一种回应。”兰国红法官说。
此外,互联网领域中垄断行为的识别,也是十分棘手的一个问题。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可以利用大数据和算法技术等进行数字化合谋,形成隐秘性的垄断协议;另一方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有机会滥用数据资源,从事“大数据杀熟”“二选一”“自我优待”等差别待遇、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行为。
就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认定而言,创新是数字经济的本质特征。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评估和权衡积极竞争效果和消极竞争效果,既防止平台企业利用创新技术从事垄断行为,又鼓励其积极创新、做大做强,是互联网反垄断必须面对且需要积极回应的问题。
“所以,数据、算法、技术、资本、平台规则等,对新型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有鉴于此,彼时修改反垄断法的呼声也日益增强。”兰国红法官说。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在大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增加了与互联网反垄断相关的条款,不但首次将“鼓励创新”纳入立法目标,还分别将“数据”“算法”等列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六部配套反垄断规章也在加快修改完善中,针对平台经济“并购抢跑”“扼杀式并购”等问题,还拟引入市值、估值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与互联网反垄断相关的内容,“具体包括新反垄断法中第9条的原则性规定和第22条第二款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兰国红法官介绍,新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措施通过诸多创设性的立法设计,为司法部门审判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勇于破圈,逐个攻破审判难题
在相关法律日益完善的同时,司法审判工作也在不断适应着新的情况,回应着新的需求。
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主体集中于各知名平台企业。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因素在这些案件中均有体现,被诉垄断行为主要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二选一”、平台兼容、数据互操作性、“大数据杀熟”等限定交易、拒绝交易、差别待遇行为等。
“目前,这些案件大部分还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是因为绝大部分被告在诉讼中就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诉讼进程受到较为严重的滞延。”兰国红法官介绍,除此之外,这些案件确实在当事人举证、事实查明等方面存在较大难度,不仅证据数量巨大、法律定性复杂,而且往往涉及经济、技术等交叉领域的事实认定难题。
针对当事人就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管辖异议较多的情形,为统一管辖标准,进一步为当事人起诉提供明确的管辖指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竞争垄断委员会就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的管辖进行了专题研讨。
兰国红法官对记者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反垄断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台等涉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反垄断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同时,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不宜当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为,该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行为不同于人身权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直接指向的并不是某个人的合法权益,而是竞争秩序。同时,基于竞争秩序损害所产生的‘涟漪效应’或‘伞形效应’将损害后果作用于同一层次的多个、多种相对人(市场竞争者),乃至传递至不同层次的不特定主体(消费者),进而形成对于单个市场竞争者或消费者的损害。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将原告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将导致平台等涉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案件地域管辖的混乱,导致不同市场竞争者或消费者针对同一被诉行为提起的诉讼分散在多地法院管辖,不利于司法效率和裁判标准统一。”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李迎新解释说。
与此同时,也没有绝对排除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可能性,提出如果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原告住所地,仍可以将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连接点,确定由该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李迎新法官为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在原某公司诉被告某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案中,具体被诉行为是被告某平台向应用市场运营商发函下架原告某公司的某款App产品,原告某公司认为被告某平台要求下架软件的行为属于限定交易行为,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某平台以其住所地并非我院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垄断行为的实施地是应用市场运营商所在地,而其中一家应用市场运营商的所在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故原告住所地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作为该案确定管辖的连接点。”李迎新法官介绍说,“这样处理既不会导致管辖‘泛化’,也不会完全放弃侵权行为地作为平台垄断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李迎新法官告诉记者,面对互联网反垄断案件中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作为法官首先需要在相关法律条文的限定下,在这一框架内通过法律逻辑推导出既合法又符合实际和解决问题的优选答案。
针对管辖异议影响诉讼进程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尝试“管辖异议上诉不影响审判工作推进”的试点举措。在一审法院作出驳回管辖异议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的审理工作不再等待管辖异议的二审结果,而是照常推进,只是在管辖异议二审结果确定前,不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通过这项试点,提高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的审理效率。”兰国红法官说。
此外,在案件的实体性审理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将审理传统反垄断案件中的有益经验,充分借鉴到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的审判实践中。
兰国红法官对记者介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音集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法院就案涉相关商品市场、地域市场、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认定、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对相关市场是否存在竞争损害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为审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这些认定方法和考量因素,在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审理中均可以借鉴适用。
面对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审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走访市场主体,研究前沿问题,2022年完成了市高院重点调研课题《数字经济下新业态、新模式竞争行为司法规制研究》,该课题最终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平台垄断部分建议稿)》等21项成果,部分成果获得了市领导的批示认可。
人民法院在面对接连不断的挑战中,通过一次次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示范引领作用,围绕反垄断工作不断推陈出新,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和一定的成绩。
挑战与机遇并存,反垄断司法任重道远
时至今日,反垄断工作已然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向记者介绍了在新反垄断法实施后,审判中依然存在的难点。
“新反垄断法施行后,在审判实践中判定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李迎新法官向记者坦言。
对此,李迎新法官总结为五大挑战,分别为:能否以界定相关市场作为分析的前提仍有分歧,相关市场的界定难度加大,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复杂,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争议。
在“能否以界定相关市场作为分析的前提”的问题上,李迎新法官告诉记者,已经有观点认为在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审理中可以忽略对相关市场的认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当时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也考虑到了这种特殊情形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司法实务界也有法官持类似的观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最终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删除了上述内容,在第4条中明确了三类垄断行为均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但是,是否可以模糊界定相关市场,直接影响后续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反竞争效果的分析,仍有必要对此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李迎新法官说。
其次,针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难度加大的问题,李迎新法官介绍说,传统单边市场中,基于基准产品就可按照需求替代分析方法界定相关市场,但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向两个不同的群体出售两种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会产生额外的问题。首先,何种类型或情况下,平台两边。以整体界定为一个相关市场?其次,什么情况下按照涉及的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如何考虑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这些问题相较于传统反垄断案件都更难认定。
针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李迎新法官说:“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是经营者的涨价行为不受竞争约束,但在数字经济下,对于双边市场中一边而言,免费成为常态。传统地按照销售量和价格作为市场份额认定基准,已无法实现对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作用,可以采用能够反映相关市场实际市场竞争状况的商品交易金额、用户数量、用户使用时长、活跃用户人数、流量或者其他指标作为计算基准。”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问题上,李迎新法官介绍说:“比如,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提供与平台内经营者相竞争的商品,对自己的商品给予优惠待遇的行为,在适用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款方面仍存在争议。其次,何种情形能够认定互联网平台具有正当理由也有待明确。”
此外,举证责任分配仍存在争议。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李迎新法官也谈道,在理论和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原告在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如何妥善分配垄断民事案件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需要进一步探讨。
针对上述挑战,李迎新法官认为,审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案件,应在法律主导下运用各种分析工具,实现反垄断的目标。“要注重法律理性,以严谨的反垄断具体法律条文涵摄的方式处理案件;注重司法谦抑,司法审判中兼顾打击垄断和鼓励创新。”李迎新法官强调,还应注重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协调适用,避免制裁过重,影响竞争自由。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的实施,为适应反垄断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制定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2022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就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反垄断法,满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反垄断司法提出的新需求,更好地发挥司法制止垄断、鼓励创新的作用,人民法院也积极应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这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了提高竞争垄断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在院级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中新设了“竞争垄断委员会”,并配备了竞争垄断专业审判团队,致力于通过妥善审理竞争垄断类案件加强竞争垄断类审判人才培养等五个方面发挥其职能作用。
据了解,该院还将以竞争垄断委员会及专业审判团队为依托,加强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共同推动构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大保护工作格局;通过发布白皮书和年度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调查研究等形式,为立法、修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发出北京声音,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和“两区”“三平台”建设提供司法智慧;通过资深法官发挥传帮带作用、青年法官集中承办案件、法官助理深度参与审理的形式,培养一批竞争垄断方向的专业化审判人才。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