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烧毁,盗抢险赔不赔

车辆不幸被盗 保险索赔遭拒  

   河南省舞钢市郊区农民王冠卿近期遭遇了一次郁闷经历,事情虽然通过法院得到了解决,但每每提起此事,他仍有一肚子气。
原来,2012年9月3日上午,王冠卿来到停车地点取自己的中型普通客车准备外出时,竟然吃惊地发现,自己的爱车不见了。他赶紧向当地警方报案,又打电话到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询问了理赔程序。
   王冠卿的这辆中型普通客车是于2007年6月购买的,当时价值15万余元,主要用于辖区内公路短线营运。在购置车辆后,他每年都要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以保障车辆及人身安全。但随着“车龄”增长,其投保金额也有所下降。
   2011年11月7日,王冠卿再次来到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处投保。在缴纳了保险费用之后,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给他出具保险单一份。保险单中约定: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承保险种分别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42662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11月7日。而被盗车辆,正好在保险期内。
   王冠卿向舞钢市公安局报案后,该局刑侦大队于案发后的第二天,即2012年9月4日立案侦查。但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很难锁定盗车嫌疑人,致使案件进入僵持状态。在此情况下,舞钢市公安局于2012年11月23日给王冠卿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这辆中型普通客车被盗。
   值得一提的是,一年后,警方虽然在河南省方城县将该车找到,但遗憾的是车辆已经被人为烧毁,更难以寻踪觅迹找到盗车贼。
   与此同时,王冠卿也没有停下索赔保险金的脚步。可是,满以为买了保险就可以得到赔偿的他,怎么也没想到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答复竟然是:“涉案车辆现已烧毁,不在盗抢险范畴之内,加之你并未投保火灾、爆炸、自燃险,所以本公司不应理赔。”
   这样的结果大出王冠卿的意料。让他愤愤不平的是,为什么自己花钱投保,到了汽车真的出现被盗情况之后,保险公司却翻脸不认账了?
   在经过长期索赔保险赔偿金未果的情况下,王冠卿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5月28日,王冠卿以原告身份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26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舞钢市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审理,于2014年7月10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王冠卿的中型普通客车在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处投保有全车盗抢险,且约定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42662元,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被盗,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因车辆是被盗在先、烧毁在后,王冠卿因车辆被盗而丧失对车辆享有的权利,所以,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以王冠卿未投保火灾、爆炸、自燃险而拒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王冠卿要求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266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冠卿保险赔偿金4266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唇枪舌剑交战 证据辩明是非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当即表示不服,及时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道出了自己的上诉理由:一是一审法院按照保险限额确定车辆损失,违反了合同条款的约定;二是本车的实际价值为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再减去残值折旧金额,应为39666元;三是本案未投保盗抢险之不计免赔险,故应扣除20%的绝对免赔额;四是保险单上重要提示栏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并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为支持上述主张,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对此,被上诉人王冠卿则答辩称:一是事故车辆在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了盗抢险,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该保险进行理赔;二是保险金额42662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的车辆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该数额进行理赔;三是保险公司要求在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扣除折旧等费用没有依据。因为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系通用条款,不能证明其当时与投保人签订的就是该条款。
   王冠卿向法庭提交了机动车保险单(正本)原件一份,其“明示告知”第3项内容为:“3.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又该如何看待呢?


法院终审判决 车辆被盗应赔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证据、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5年“五一”前夕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指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王冠卿为涉案中型普通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系事实,王冠卿与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涉案车辆被盗,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当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约定承担理赔义务。  
   关于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要求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理赔金额的上诉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四条显示保险责任为车辆被盗抢后的“全车损失”,第十条显示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且保险单上显示约定保险金额为42662元,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上诉称应按照《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而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通常会低于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低于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合同条款第四条的“全车损失”,故《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系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从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看,其没有对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偿的相关条款履行明确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力。另外,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一审中也未就本案应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理赔金额的问题提出抗辩,故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要求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理赔金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要求享有20%绝对免赔率的上诉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故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要求享有20%绝对免赔率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虽然对免赔率条款进行了加重显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虽辩称其已经在保险单“明示告知”栏第3项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从该项记载的内容看,其只是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不能证明保险人对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赔率条款不生效力。另外,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一审中也未就其享有20%绝对免赔额的问题提出抗辩,故永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要求享有20%绝对免赔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详细说法 为投保人解惑

   针对此案,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恩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李德恩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保险车辆因盗窃后被烧毁是否构成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事故。
   从因果关系上看,盗窃行为与车辆损毁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包含“事件”,下同)与结果之间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即连续性、客观性和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连续性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时间上的顺序性,即通常说的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客观性即要求以社会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对行为产生结果的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判断;高度盖然性是指虽然行为与结果之间达不到排除一切可能的逻辑必然性条件,但足以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较强因果联系。
   本案中,涉案车辆遭到盗窃后被烧毁,一前一后,在时间上具备连续性;窃贼在盗窃车辆后将其烧毁,其目的是为了销毁罪证,也是人们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预见的,因此盗窃与烧毁车辆之间存在客观关联性;原告方的报案登记和公安机关将其作为盗窃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也从侧面印证了盗窃行为的存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盗窃行为与涉案车辆被烧毁之间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
   从《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相关规定来看,车辆被盗后被烧毁应依照盗抢险的相关规定理赔。
   李德恩提醒,盗抢险作为基本险之一,大多车主会选择投保,但车主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盗抢险条款,因为并非买了盗抢险就能车丢即赔。诸如盗抢未遂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及车内物品被盗窃等情形,都属于盗抢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同时,免责条款中还有这些行为不理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此外,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但愿本案能够给读者带来有益的启迪!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