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警察,我为辩方出庭作证

   在国际司法中,警察出庭作证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但在我国,甭说警察,即便是普通人出庭作证都是少有的事,更何况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为犯罪嫌疑人说话。难怪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把“警察不作证”,列为中国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状之一。
   六七年前,是我在看守所工作的第三个年头,缘于一次别样的邂逅,我认识了一个特别的犯罪嫌疑人。于是就有了“作为警察,为辩方出庭作证”的故事。尽管时隔数年,但时至今日我依然认为这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


缘分使然  在特殊环境相逢

   与他相识大概是在2007年,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暂以“书生”称呼他。彼时,书生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关押在看守所一年多了。当时他所在监室的主管民警拿了一篇关于未成年在押犯罪嫌疑人教育管理的调研文章找我,要我将文稿发往上级公安机关。就这样我知道了这里关押着一名叫“书生”的犯罪嫌疑人,并通过这位同事与其相识。
   在后来的日子里,随着大家对书生的逐步了解,慢慢地他成了令看守所好些警察乃至驻看守所的检察官都刮目相看的人。他令大家刮目的,并不是他曾经的名誉和地位,而是其深厚的法学造诣和司法实务理论的研究功底。
   书生曾经是一名学者型法官,曾经是某高级人民法院的部门负责人,要不是这场官司,他或许已经登上了这个庙堂的更高台阶。书生被捕前不仅官居要职,而且还是数家知名大学的客座教授,其研究成果涉及刑事立法和司法等领域,并对国家刑事立法和司法特别是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产生过积极的影响。
   在与书生相识直到他被判有罪、交付执行刑罚前的那两年,我们就许多共同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并在其指导或与其合作撰写了多篇关于看守所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理论调研文章,编写了一部约70万字包括看守所法规汇编、看守所常用法律文书和表式、看守所日常执法问题解答等三个方面内容的大型工具书《中国看守所手册》。其中,近十篇理论调研文章先后被国家和省、市级有关法制期刊和内参杂志分别采用发表,《中国看守所手册》也被国家某知名出版社看好,并决定公开出版发行。但在全书编撰完稿后因部分内容涉密先后数次报上级审查,却因人为原因成了入海泥牛。
   在书生被羁押的日子里,大家亲眼目睹他在十分困难的条件下,依然执著地热爱法律、专心致志地进行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方面的研究,看守所的许多民警乃至驻所检察官无不为之扼腕叹息。
   不仅如此,在其被羁押期间,当同监室有个在押人员因思想压力太大而寻求自杀时,被书生发现并及时解救和报告。正因为这些事实,律师在调取书生被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时,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官都为他出具了书面证明。笔者作为一名警察,愿意出庭作证,就是基于对书生学识的仰慕和志趣的相投。


作为警察,为辩方出庭作证

   书生的案子被指定由某县法院管辖,是日上午,我按照该法院通知准时到场。先是被安排在庭外通道的一张凳子上,在数名法警异样的目光下等候着。再后来或因能够清晰地听到法庭里面的声音,便被两名未脱稚气的年轻法警“陪伴”着,几经拐弯来到一间门口挂有“执行庭”牌子的办公室等候。
   在这里,两名小法警满面的庄重,一言不发,百无聊赖间我从桌上拿起一张报纸却被小法警制止,要我不要乱动桌上的东西。为打破尴尬我无话找话主动与他们搭讪,其中一名答非所问地嘟囔了一句,就再也没有了下文。出门小解,两个小法警如影相随,问其故,说是为了我的安全。在候庭的过程中,曾经到笔者所在的看守所衔接有关出庭事宜的那名法官来到这间办公室,我问他还要等多久,他说“快了”,并递过来一支烟,随后又出门拿来一瓶矿泉水与我。
   快到正午时分,那个法官再次来到这间办公室,告诉我现在可以出庭了。两名小法警一左一右,“护卫”着我来到法庭。毕竟是人生第一遭,心头还真有些忐忑。
   一间不大的屋子,审判席、控辩席及被告人就占据了大半面积,被告身后坐满了人,后来才知道都是被通知前来观摩的各地检察官。到了法庭,我见证人席有把木椅,便顺势坐了下来。屁股还没放稳,只听审判席上一声断喝:“站起来!”我看了一眼坐着的被告人,又环顾四周,见所有的人都盯着我,这才明白是在命令我。起来就起来呗,吼那么大声干嘛?虽然心头不爽,但也无奈。
   接下来就是例行公事般的提问,走完这些程序,然后才进入法庭提问阶段。我觉得有些繁琐,就要求审判长允许我先将事先准备好的证词念完,如果还有什么需要再提问。于是,我就向法庭扼要介绍了书生在我所被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重点就我们一起开展看守所司法实务研究、完成数篇学术调研文章,并先后被全国性、省市级相关刊物、内参等采用的情况以及我们共同编写《中国看守所手册》的情况逐一向法庭作了介绍。还向法庭递交了厚达十几公分的文稿打印件,这些打印件每一篇都布满了书生亲笔修改的字迹。同时递交法庭的,还有刊载过我们合著学术论文的各类杂志原件等物证。
   紧接着就是控辩双方的提问。令人不解的是,本案公诉人——一个中年女性检察官——竟然当庭问我看守所的职责是什么,还问我所在的看守所有没有留所服刑的在押人员。对于这类常识性的且与我的证词内容毫不相关的话题,起初我竟天真地以为她真的不了解,而在她听完我回答后的表情,使我感到被人调戏了。联想到我在候庭时所受的“待遇”,我忽然明白,是我过于高看了他们。
   其实只要是真正的法律人、只要怀有公平正义之心,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警察,都没有必要把自己摆在辩方的对立面,况且我要陈述的事实与他们指控的罪名没有半毛钱关系。
   2010年6月,书生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尘埃落定,遗憾的是他在被羁押期间的立功表现没有被法院认定。
   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指出:“警察向法庭作证,是诉讼制度中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在我国,警察不出庭乃至证人不出庭这种怪状的存在,按照龙宗智教授的说法,这“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在观念和制度上的重大缺失,尤其是观念的缺失”。
   “凡不在法律禁止之列,皆有证人资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治的进步,摈弃传统和习惯的落后观念,借鉴、吸收国外先进文明的法治理念,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标准的刑事诉讼规则,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警察出庭作证不仅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更体现了国家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可以预见,在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将会有更多的警察出现在法庭的证人席上,不仅可以是控方证人接受被告和律师的质询,还可以是辩方的证人,依法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出庭作证、支持诉讼。


责任编辑:李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