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行政行为要合法,也要适当

  “烟花爆竹‘禁放令’松绑”选题提笔前,兔年的脚步渐渐临近;本篇落笔时,春节的喜庆氛围已渐渐淡去,打工人们已各回各岗,重新踏上征程。
  如果说2023年的春节与往年相比有什么不同,全国各地热闹非凡的爆竹声、五光十色的绚烂烟花,一定让我们的感官产生与前几年不同的体验。疫情防控三年后,面对民间愈发强烈的“解放”呼声,全国多地政府通过调整“烟花爆竹燃放禁令”政策予以回应。其中,湖南浏阳,山东东营、滨州等地,规定在本市禁止燃放区域内,春节期间特定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河南等地大幅放宽原来的禁放规定,部分超大、特大城市也作了相应调整。
  正如网友所说,春节期间部分地区允许燃放,不仅能响应群众呼声,满足大众抗疫期间身心长久紧绷后的放松需求,更是对“爆竹声中一岁除”这一中华传统年俗的沿袭与重塑。
  于是,今年的除夕夜,声声爆竹唤回了人们记忆中久违的“年味儿”。不过“禁放令”的松动并非全国统一,以禁燃烟花爆竹为引,带来的地方立法尤其是设立禁止性规范的地方立法与管理规定的“正当性”“合法性”思考再次“来袭”。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燃放烟花爆竹亦是如此。在人们呼唤年味儿的这些年间,不可否认,燃放烟花爆竹的确有其危害性,特别是在人员密集的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无论在环保还是在安全方面都存有隐患。会带来空气、噪音等污染,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休息与生活,同时也会加重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而且,考虑到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发火灾、导致安全事故,必定会加重医护人员和消防工作者的压力。综合各方因素来看,限制燃放有其一定的必要性。
  但是,存在危害性并不必然意味着应该“一禁了之”。
  采访过程中,有学者说,合法性并不是评价行政行为的全部标准,一个好的行政行为不仅应该是合法的,还应该是适当的。这种观点放到燃放烟花爆竹问题上,再合适不过。
  对于燃放烟花爆竹,我们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因噎废食。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落实环境保护,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消防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欢度喜庆祥和的新春佳节,在我国空气质量已明显好转的现实情况下,由简单“禁放”转变为有序“限放”,势在必行。
  与此同时,一个“适当”的行政决定,也应该是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呼声、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要求的决定。
  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广泛征求民意的过程,立法的结果体现的是立法机关权衡利弊的结果,是对各方面利益平衡的结果,甚至有时是对各方面观点协调、妥协的结果。当然,这种妥协必须以坚持法理、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原则。
  采写过程中,光就燃放烟花爆竹这个“小问题”,我们看到了地方立法的不同景象,有发放调查表征集民意的,也有登报欢迎大家讨论的……本来,地方立法就需要在社会各方利益和诉求之间寻求平衡,显然不是一件易事。而说到底,立法的初衷肯定是希望能顺畅地执行下去,鞭炮的禁放与否, 已经不仅仅只是一个公共安全与传统民俗的选择问题,也成了一个考验立法机关智慧、地方治理水平的问题。
  总而言之,“松绑”是为了中华传统民俗的传承,“加禁”是为了环境的保护与生命财产的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既不能“一禁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最优解是在群众诉求中寻找到最佳解决方案,做到以人为本,俯身聆听群众的真实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