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幅育儿绘画被引用,全职妈妈维权

  全职妈妈以其曾经的亲身体验,独创了《职场妈妈的一天》系列漫画,引起广泛的话题性讨论。不承想,该画作却被商家所利用,由此引发出了一场维权官司……
  
  独创漫画作品
  潘女士原先在山东省潍坊市某公司从事创意策划,创作漫画作品是她的强项。2013年期间,她幸福地做了母亲。孩子满月刚过,她就重返职场。由于丈夫经常出差,潘女士不得不请钟点工在白天照顾孩子,下了班后,她独自带娃。这段充满甜蜜而辛劳的经历,给潘女士留下了独特的记忆。
  2014年1月,经丈夫竭力劝说,潘女士辞职回家,做起了全职妈妈。在陪伴孩子的时光中,她拿起了画笔,开了微博,取名克伦威尔潘,成为母婴育儿达人的博主。
  克伦威尔潘的微博,不时发布以她的孩子为主人公的漫画,记录着童真、童趣,很快赢得了众多粉丝。一天,有位职场妈妈在她的微博动态上留言,说自己一天中最轻松的光景,就是通勤地铁上那几站路的时间。虽然只不过二十多分钟的时间,却可以让她暂时逃离孩子的哭喊吵闹和工作上的“压力山大”,做一会儿自己。
  这段留言,瞬间激发了潘女士的记忆,想起自己那段边上班边带娃的经历,她不由得感慨万千。于是,潘女士回复那位留言的女子:“当妈后才真正觉得时间就是金钱,可惜,妈妈们是最‘穷’的那群人。”对方问:你的漫画那么棒,能不能为我们这样的职场妈妈也画一些?此言与潘女士的想法不谋而合。
  潘女士决定以职场妈妈为主题创作系列漫画。为此,她通过网络发布了调查问卷,在百余名受访的职场妈妈中,近八成职场妈妈日均工作八到十小时。在问到“职场遇到的困难”时,“家庭事业不能兼顾”得票率最高。同时,薪资福利、稳定性、通勤距离成了职场妈妈选择工作最重要的三个因素。因为身负多种角色,职场妈妈很多时候都把个人的发展和需求放在了第二位。但是即便作出了这样的选择,职场妈妈依然得不到亲朋好友的理解。
  潘女士结合自己曾经有过的体验,夜以继日,完成了24幅漫画作品。分别展现了“起床”“洗漱”“孩子起床”等24个场景。
  2014年4月10日,这24幅作品在克伦威尔潘的微博上发布。潘女士还在微博上写道:此漫画真实记录了我的一天,画完后我都佩服自己,同样献给和我一样,甚至更辛苦的全职妈妈们!我们终于可以让人感慨一句:当妈不容易啊!好好珍惜并爱我们吧!
  《职场妈妈的一天》迅速掀起了广泛的话题性讨论。
  
  擅用画作起纷争
  2021年9月7日,潘女士无意间看见了一个化妆品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标题,《日上班、晚陪睡,天津职场妈妈们很累很累的》。因为与自己的创作题材相近,她仔细阅读了内容,却发现该文插图使用了《职场妈妈的一天》漫画,再看对方发布的时间,竟然是2015年3月7日。对此,潘女士颇觉错愕,她从来没有授权任何单位用自己的作品。于是,她查看了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是天津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之后,潘女士与该公司交涉稿酬事宜,没有得到满意答复。
  2022年3月,潘女士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她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判令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刊登启事、消除影响;二是赔偿其经济损失18000元,并赔偿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法庭上,原告潘女士主张被告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权的作品内容为美术作品及附属文字。她诉称,原告是微博母婴育儿达人,微博名为克伦威尔潘,会定期将自己闲暇时的画作发表在个人微博上。2014年4月,原告创作了美术作品《职场妈妈的一天》,该作品在整体构思、画作的构图、表达等方面均凝聚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并且结合时下热点,引起话题性讨论。被告信息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和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化妆品护理店使用,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且未支付分文费用。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信息公司不同意潘女士的诉讼请求。答辩称:引用插图是信息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该员工在公众号发布文章,其中插图部分来源于百度搜索,该文网页在配图时,注明来源于网络,公众号在编辑文章时,审慎注意到,《职场妈妈的一天》当时并未申请版权,现在通过网络搜索,仍然可以查找到无水印无版权的图片,故而信息公司并非故意侵权。尤其需要说明的是,使用图片的公众号不包含任何商业广告,纯粹出于分享该美术作品之目的,文章的阅读点击量仅为12人。没有证据表明,分享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任何损失。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释存在不同观点。此外,原告存在非法诉讼,恶意敲诈行为。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也无任何事实依据,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数额也过高。
  庭审质证期间,潘女士提交了作品原图,根据潘女士和信息公司的陈述,法院认定涉案作品为系列漫画作品,内容为描述职场妈妈的一天,创作时间为2014年4月9日。潘女士另出具创作说明载明涉案作品为其创作并发表。
  案件审理期间,潘女士确认信息公司已将引用的部分漫画予以删除。她表示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法院另查明,信息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化妆品等。信息公司当庭确认其销售化妆品。
  
  赔偿合理损失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漫画作品构思巧妙,生动形象,运用漫画及文字介绍,展示了职场妈妈一天的活动。该漫画作品的创作过程,以作者的亲身体验,展示了独创性,系以漫画及文字的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2014年4月10日,潘女士将其创作的《职场妈妈的一天》系列漫画,发布于其个人注册的微博账号“克伦威尔潘”中,结合其提交的原图等证据,在无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潘女士享有案涉漫画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系微信公众号“姬某氏美化个人护理店”的主办单位,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日上班、晚陪睡,天津职场妈妈们很累很累的》一文中,使用了《职场妈妈的一天》系列漫画中的18幅,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和观赏。信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获权利人许可,亦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情形,侵犯了原告潘女士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公司主张系员工的个人行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信息公司侵犯了原告对案涉漫画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庭审中,原告确认案涉作品已经删除。原告表示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处理。
  针对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指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合理维权开支,且被告信息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类型、内容、影响力,信息公司的主体类型、侵权情节、方式、后果相关等因素,适当考虑原告合理的维权成本,酌定信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2022年6月22日,天津市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信息公司赔偿潘女士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驳回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2022年7月10日,该判决生效后,信息公司履行了法律义务。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