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能动履职 推进轻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数量明显减少,轻微刑事案件大幅攀升,轻微刑事犯罪已经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适应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审时度势,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度融入检察环节犯罪治理,推动检察履职立体化延伸,以更高水平的检察担当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一、推进“两个协同”,构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当前,轻微刑事案件占比偏重,实现犯罪治理分类分层分策处理,检察机关要胸怀“国之大者”,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坚持系统观念,在党委统筹下,以检察之力回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使检察履职与国家大局同频共振。
  一是要强化政务协同。做好社会层面的犯罪源头防治,是提升轻罪案件办理效果的重要环节,需要社会各层面的积极推动和主动参与。一方面,坚持党委统筹,压实社会责任。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依法参与社会治理作为各机关单位开展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充分发挥绩效考核“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区域一体推进,实现司法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加强政法机关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的优势,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在及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和线索移送渠道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平台的反向衔接功能,针对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需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处分的案件,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做好犯罪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二是要强化政法协同。轻罪治理是当前政法机关共同面临的一个司法实务课题,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轻罪时代司法回应这一课题的基本立场和态度,需要各政法机关协同发力,相向而行。其一,要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在思想上形成共识,充分理解“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在新时代的重要体现,共同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其二,要强化工作机制的配合衔接。强化政策措施协同,通过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强化律师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等,构建政法机关全流程、全流域的协作配合网络,形成工作制度合力。其三,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要制定完善一体化的办案工作指引、量化评估标准、考核互评机制和履职保障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政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格局。
  
  二、统筹“三对关系”,完善轻罪治理新思路
  轻罪案件往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提升轻罪案件的办理质效,要摈弃一味“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传统追诉观念,正确处理案件办理和犯罪治理的关系,在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对人民群众在司法经历中的内心感受和获得感给予充分考量,在办案中充分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个案正义和长治久安。
  一是坚持力度与温度相结合。以人为本,要求司法在办案中既要关注案件,更要关注案件背后的“人”。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办案中要积极传递司法善意,避免机械适用法条,查清案件发生的背景、前因后果、过错情况、文化习俗等边际事实,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真诚悔改。针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要用心关注被害方情绪,用好司法救助政策,让遭受犯罪侵害、面临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受到检察办案的温度。针对涉案企业,要在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诉讼负累,以法治手段护航企业行稳致远,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注意的是,在轻罪案件中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并非一味的不捕不诉不押,尤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认罪悔罪态度较差甚至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下,要在个案办理中充分落实宽严相济,加大法律打击的力度,通过温度与力度相结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坚持效率与效果相结合。轻罪相较于重罪,整体的案件基数更大,但个案的危害结果和主观恶性都更加轻微。因此,轻罪案件办理要紧紧围绕轻罪案件的特点,通过构建政法协同平台、组建专业化办案组、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要在个案办理中突出改造与教育的功能,提升案件的办案效果。其一,加大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在轻罪案件中严格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通过及时训诫、公开宣告、赔礼道歉等方式,督促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其二,不断丰富案件办理方式。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探索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考评机制,将参与交通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案件后续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司法经历更加深刻,强化特殊预防的效果。其三,持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针对涉企犯罪案件,根据涉案企业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合规考察和检察建议两种不同模式,深入挖掘企业犯罪的成因,督促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助力企业消除犯罪基因。

  三是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要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既要给犯罪者以惩罚,也要将办案向案前和案后延伸,做好诉源治理,开展源头预防。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8年向教育部发送“一号检察建议”至今,针对金融监管、窨井管理、网络整治等问题,陆续制发八份检察建议,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参与诉源治理的信心和决心。提升轻罪案件诉源治理的效能,要以案件为原点,充分发挥司法的威慑、引导和预防功能,实现标本兼治。一方面,办案中要有“见微知著”的意识,小案不小办,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明显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推动建章立制,减少社会治理风险隐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另一方面,要摆脱局限思维,做到跳出检察看全局,通过定期分析业务数据,开展类案研判,总结一段时期内本地区的犯罪发案特点和原因,找到犯罪治理的规律,提出防控风险的举措建议,为地方党委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助力本地区社会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把握“四个重点”,践行能动司法新路径
  轻罪作为犯罪分层“金字塔”结构的底层,当前较低的犯罪门槛和较高的犯罪数量对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立足本职的同时,积极延伸工作触角,践行能动司法,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是把矛盾纠纷化解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承“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精髓,在办案中因案施策、对症下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其一,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推动矛盾就地化解。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认真做好认罪认罚教育和转化工作,疏导双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误会,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寻求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和解谅解。其二,既化“新仇”,又了“旧怨”,推动矛盾深层化解。因家庭、邻里、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中,矛盾的根源往往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积怨,办案时不能就事论事,要认真分析当事人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结合案件办理主动开展深层次的矛盾化解工作,有效化解双方积怨。其三,既整合“内力”,又借助“外力”,推动矛盾多元化解。要改进工作方法,持续推进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心理疏导等工作,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诉求。同时,要善于借助外力,紧紧依靠行业专家、社区工作者等多方人员,对接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纠纷化解力量,建立健全矛盾化解大格局。
  二是把释法说理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公平正义既要“看得见”,也要“说得出”。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对释法说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办案是硬任务,释法说理是软指标,办案中不愿、不会、不敢释法说理,导致作出的司法决定难以得到社会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检察办案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需要检察人员充分掌握释法说理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面对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决定及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要运用法言法语,综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对作出决定的理由进行充分阐释,寻求公安机关对检察决定的理解和认同。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把在案的事实、证据和情节讲清楚,把法律和政策说透彻,把道理和后果讲明白,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面对被害人,要耐心倾听对方的想法和诉求,充分掌握被害人的思想状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把检察机关作出司法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讲深讲透,争取被害人的理解和支持。面对社会公众,要善于以案释法,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三是把追赃挽损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在办理经济类、侵财类犯罪案件中,惩治犯罪的同时要主动强化追赃挽损,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既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又有利于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其一,要转变办案理念,坚持司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近年来,金融犯罪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频发,给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检察机关要把追赃挽损作为办理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树立“资金流向哪里,案件查到哪里”的办案理念,办案与追赃挽损同步开展,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二,要坚持分类施策,充分彰显司法态度。针对犯罪获利者,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从经济上严格制裁,最大限度地剥夺再犯能力,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犯罪中获取非法利益。同时,充分运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退赃退赔情况作为逮捕、起诉、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其三,要强化工作联动,查清查实资金去向。从资金流向协查、涉案账户冻结、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与公安、法院、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构建联合监管格局,形成信息共享,通过全链式打击形成追赃挽损的工作合力。
  四是把引领社会风尚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检察机关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实践,向社会大众传递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一方面,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是非观。通过法律适用向社会传递法律的基本价值判断,明确法律支持、反对和鼓励的行为内容,引导公众明晰法律的边界,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引。同时,针对法律规定不清晰甚至存在空白的情况,通过个案办理,进一步明确法律的适用规则,教育社会大众明辨是非,尊重规则,敬畏法律,推动全社会形成“追诉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误者”的理念和氛围。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大众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通过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客观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平等、充分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既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也鲜明传递出任何人都不能谋求法律之外的利益,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 责任编辑: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