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替考”挑战宪法公平秩序

   回望不久前落幕的今年高考,最令人震惊的莫过于记者卧底揭出的江西高考替考事件。追溯起来,从早年的山东齐玉苓案,到2008年的甘肃天水作弊案,再到2014年的河南高考替考案,直至今年的江西替考丑闻,高考过程中潜藏的肮脏交易不断曝光,几乎成为一道“季节性景观”。
   高考替考等舞弊现象,从表面看是破坏了高考公平,其实质则是挑战了宪法秩序。在宪法所设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谱系中,受教育权无疑是基础性、先决性的一种权利。在现代知识社会,受教育权的公平获取,往往构成了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起跑线”。其中,高考又属关键的一环,其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关涉国家宪法秩序的安定。
   正因此,围绕高考所建构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落实受教育权的宪法条款。而高考替考、舞弊等违法行为,恰恰是对国家围绕受教育权所提供的宪法秩序的破坏,是对公民通过努力实现基本权利的社会价值的破坏。从某种意义而言,高考已成为测试社会公平的最为敏感的“试纸”,替考、舞弊等现象在公众心理所投射的不公平感,极易产生涟漪效应,败坏国家选拔人才的制度正义性,并最终侵蚀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性秩序。
   在高考替考之类的丑闻背后,隐藏的是利益产业链、权力勾兑等种种黑幕。但真正需要追问的是,为何在各种防控手段不断强化的情形下,此类行为依然能够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恐怕与设防的视野和思维有关,很多时候,一些地方对高考舞弊、替考等现象的治理,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应急反应,或是寻求技术上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或是采取个别程序上的隔离与监督,却缺乏宏观制度的顶层设计以及系统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考试大国,围绕考试的制度设置及运行,向来构成国家政治秩序的重要内容。孙中山先生在其“五权宪法”体系中,就专门设立了国家考试权,凸显出考试对于个人和国家的重大意义。在现代法治视野下,要确保考试能够实现公民权益和国家意图,离不开公平公正的制度规范。虽然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提供了教育方面的基础性法制,但就考试这种国家行为而言,无论是考试权力的配置、责任的厘定、程序的规制,还是执法的方式、问责的机制、权利的救济等等,仍然缺乏完整系统的立法设计。
   因此,建构公平的受教育权宪法秩序,不能寄望于记者的卧底侦探,也不能囿于各地应急式的反应,而是需要从国家制度环境层面形成更为严密的普遍性安排。尤其是针对高考秩序的系统性失守,更需加强国家教育的考试立法,科学设计破坏考试公平的法律责任,从宪法意义上维护考试的制度公平。
   当然,捍卫高考公平,不仅需要依法整治替考等私人性的违法挑战,也需要从整个高考制度设计的公平性进行反思。目前依然存在的地域差异、城乡差异、身份差异等等,虽然在近年来的高考改革中有所弱化,但仍需从尊重受教育权和维护宪法秩序的高度,作出更具公平性的设计,并由此倒推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以达致更高层次的教育公平、权利公正。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