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流域法治”系列报道之二

以法治之力,唱响新时代“长江之歌”

  “长江的主人”回来了!
  2022年11月12日,大量的长江江豚现身湖北省荆州市石首九曲湾水域。江豚在江面“你追我赶”“追逐嬉戏”的壮观景象,引来很多市民围观和拍摄。
  “这个发现实属意外,作为在长江中生活的鱼类,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出现过它的身影了。”不久前,有科研人员在湖北孝感长江水域附近意外采集到一种叫鳤(当地俗称“刁子鱼”)的鱼类。而在湖北洪湖长江水域,此前武汉以上江段没看到的长江刀鱼,已经连续两年监测到其活动的轨迹……
  这些珍贵的鱼类出现,意味着我国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正在持续向好,意味着湖北全面有效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近两年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湖北水利部门数据,截至2021年年底,湖北长江干流水质已提升至II类。
  过去,我国在推动沿江11省区市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的生态资源也遭到了破坏,水污染日益严重。为了让长江休养生息,国家打出治理“组合拳”,全面加强了对长江的大保护,特别是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为母亲河的保护形成硬约束机制。同时,也为此前国家制定的“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提供了法治保障。
  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是长江干线流经最长的省份,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在全面推进长江保护法有效实施中,湖北是中坚力量。
  
  从“十大标志性战役”到“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湖北在行动
  “近年来,湖北认真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围绕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全面推进长江保护法有效实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重大关切,推动构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一体化保护体系,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维护环境资源权益、促进环境资源修复,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日前在武汉召开的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上,对湖北依法为长江大保护作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肯定。
  “你从雪山走来,春潮是你的风采;你向东海奔去,惊涛是你的气概。你用甘甜的乳汁,哺育各族儿女;你用健美的臂膀,挽起高山大海。”20世纪80年代,风靡全国的大型电视纪录片《话说长江》主题歌——《长江之歌》唱出了我国第一大河——长江的宏伟和壮丽,也唱出了人们对“母亲河”长江的热爱和依恋。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早在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全面深刻阐述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推进思路和重点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写入了长江保护法中。“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长江保护法第3条这样规定。
  在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后,国家开始迅速制定以“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为根本遵循的长江大保护行动方案,沿江各省区市迅速跟进。如,2016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为实现长江大保护既定目标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2020年1月1日,堪称保护长江百年大计的“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正式实施……
  湖北也在全国率先开始了对长江的系统治理工作。2018年6月,湖北出台《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目标是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江1至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
  这“十大标志性战役”是:沿江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非法码头整治、非法采砂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沿江企业污水减排、磷石膏污染整治、固体废物排查、城乡垃圾治理。
  “十大标志性战役”涉及的整治范围、领域及目标,均在长江保护法中作了相关表述和规定。
  2022年3月,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时,湖北再出硬招、再下重拳,升级启动了《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针对“化工围江”、污水乱排、水体黑臭、生态破坏等突出环境问题分类施策,补齐短板弱项。在“十四五”期间,通过“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升”行动,湖北将稳步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此次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为十大标志性战役的深化延续和调整,既衔接统一,又突出重难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近一年来,武汉、宜昌、荆州、鄂州等湖北沿江城市陆续出台了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高水平保护行动细则,成效显著,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热闹场面。随着长江江豚、鳤鱼、刀鱼等珍贵鱼类的不断丰富,长江上“漫江碧透,百舸争流。鹰击长空,鱼翔浅底”的生动画面将再现公众视野。
  
  建立跨行政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同频共振共护“一江水”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长江保护法第77条第1款这样规定。 
  2021年3月,长江保护法刚刚施行之时,为确保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长江保护法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专门研究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如何准确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的界限?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如何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这些问题都能在《解答》中找到“标准答案”。
  记者了解到,2022年4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 助推湖北率先实现绿色崛起的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一体办案,统筹推进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等工作,积极加强外部协作配合,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建立打击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联席会议机制,与水利、林业等部门健全完善“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等,形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效应。
  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谭铁军介绍,船舶污染问题一直是湖北检察机关整治的重点,早在2020年,湖北省检察院指导宜昌市、葛洲坝两级检察院成功办理了长江宜昌段船舶污染案,推动宜昌地区加快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码头建设。“长江流域污染治理只有全流域共同发力、协同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谭铁军说。
  湖北省检察院对长江宜昌段船舶污染问题立案后,湖北省检察机关已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62件,解决一批船舶污染具体问题。随后,该院与省级相关部门两次磋商,就需要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和牵头部门,推动解决船舶污染治理区域性、机制性难题,有效维护了长江生态环境。
  记者获悉,在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的保护也纳入了长江保护法中,并对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作了专章规定。
  山水林田湖草沙修复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湖北省检察机关积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的监督重点。2021年5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后官湖蓝线水域存在筑坝拦汊养鱼的情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将6.45亩的水域重新“还”给后官湖,解决了困扰当地多年的难题。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针对向阳湖存在的违法围垦、放牧、排污等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争取区政府组织制定《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细则》等。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52人,提起公诉1625人,督促增殖放流鱼苗2000余万尾。湖北省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森林、岸线资源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立案565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民事公告3652件,起诉336件,督促恢复治理水域501.3亩,关停、整治违法企业及养殖场177家,清理长江干支流河道131.4公里。唱响绿色发展“长江之歌”,湖北省检察机关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
  与此同时,湖北省检察机关围绕长江、汉江、清江、桐柏山淮河源建立跨行政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汉江检察分院组织仙桃、潜江、天门检察机关围绕当地汉江流域综合治理依法履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共筑生态保护屏障。此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还与多个省级检察院形成长江、南水北调保护协作意见,同频共振共护“一江水”。
  
  重拳打击涉江违法犯罪,唱响绿色发展“长江之歌”
  长江保护法第77条第2款规定,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公安部门作为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在依法打击涉江违法犯罪中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今年1月10日,在长江保护法施行近两年之际,公安部通报了2022年全国警方纵深推进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长江禁渔”行动持久战成果。2022年强化沿长江15省市公安机关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区域警务合作,破获非法捕捞刑事案件7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万名,打掉团伙720余个。
  此前,湖北省公安厅也晒出2022年依法打击涉江违法犯罪成绩单。2022年全省公安机关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中,截至目前,全省共立案侦办涉江违法犯罪案件142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65名,涉案金额逾2亿元。侦办团伙案件127起,侦办重大案件44起。其中,在2022年2月14日,湖北省公安厅统筹协调黄冈、武汉、鄂州等地公安机关和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连续开展多批次集中收网行动,打掉以周某寅、江某雨为首长期盘踞长江干流的特大非法采砂团伙,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查扣盗采江砂3万吨,涉案金额9120万余元。另外,湖北公安机关紧盯群众举报,由宜昌市长阳县公安局于2022年5月7日打掉一个多次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查扣非捕渔具(地笼网)182个、渔获物500余公斤。
  记者了解到,湖北公安机关将打击涉江犯罪行为与扫黑除恶、“昆仑”行动、“雷火”行动、长江干线水域突出治安问题综合整治相结合,江地一体作战,对各类涉江涉河涉湖违法犯罪“零容忍”,一查到底、全链打击。另外,湖北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了长江大保护预警预防体系。围绕打造“安澜长江”,湖北警方加强了长江沿岸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在长江沿线建设“天网工程”88个,整合应用前端感知采集设备5200余套,沿江实时监控视频1049路,涉江渡口、取水口、危化品码头等重点部位的涉江监控、预警、执法能力水平不断提升。
  与此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了涉江犯罪的审判工作。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湖北法院开展长江大保护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8-2022年度)》披露,湖北法院已形成省高院环资庭指导、5个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N个审判团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1+5+10+N”环资审判专门化体系。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湖北法院共审理涉长江一审刑事案件5535件,涉长江一审民事案件6883件,依法打击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保驾护航。
  值得一提的是,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司法机关建成了大量常态化的集“案件审理、生态修复、多元共治”为一体的长江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该基地具备实现生态修复、警示教育、法治宣传、政策实施等多重功能,已成为实现长江生态环境宏观目标的有效路径。湖北省为加强长江、汉江、清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省各级法院在丹江口库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73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涵盖长江、汉江等重点水域和江豚、麋鹿等重点保护对象,初步形成了“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巡回审判点”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格局,全面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
  其中,武汉法院在新洲区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山、江夏区五里界李家店村、蔡甸区消泗乡沉湖湿地设立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近年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探索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阳区人民法院组成跨部门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江夏区人民法院立足5个环梁子湖法庭,开展梁子湖及辖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2019年至2021年,武汉市两级人民法院积极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承担裁判方式,三年来放流成鱼13424.36千克、幼鱼7882726尾,补植水杉、樟树等3778株。
  “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可以理解为用生态修复的方式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如,盗伐林木、违法捕捞等方面违法案件,法院将采取补种绿植、增殖放流鱼苗等方式进行判决处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说,“未来,长江司法修复基地应当相对统一程序机制、深化公众参与、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守正创新,为生态保护提供司法方案。”
  
  探索构建长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机制,写好长江保护“后半篇”文章
  长江保护法施行后,各地和各部门稳步推进流域协同立法,落实流域治理协调机制,完善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机制,长江保护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通过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有专家学者指出,长江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立法、司法、配套制度中的不足。如,对于涉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流域内各法院之间还存在类案不同判、裁判标准尺度不统一的情况。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出现“争着管”“不愿管”甚至因行政管理权限交叉而“不好管”的现象。
  对此,沿江城市也探索了一些经验和做法。比如,湖北联合安徽、江西、湖南、重庆共同签署《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联合执法合作协议》,明确执法联络员制度、联合巡查机制、协作共治机制等内容,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长江航运公安局数据显示,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长江干线水域涉渔、涉砂刑事案件月均发案数同比均大幅下降。
  另外,为了更深入地探讨长江大保护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2022年11月24日、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武汉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基地共同在武汉举办了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论坛通过了《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提出探索构建长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机制。“武汉共识”提出,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筑牢长江保护的司法屏障。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共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低碳发展;要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依法严惩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救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民事权益,支持并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合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要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建设,积极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
  在探索构建长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机制方面,“武汉共识”强调,完善长江流域法院司法协作机制建设,有效发挥信息化手段在立案、审判、执行中的智慧效应,提升跨域环境诉讼服务能力;强化全流域系统保护,完善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加强长江流域内公检法司以及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流域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搭建委托送达、委托取证、委托执行和信息共享平台。
  对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达成的“武汉共识”,法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认为,此举为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中的立法、执法、司法难题提出了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保护与治理研究贡献了智慧。
  “湖北政法机关将持续做实做足做优‘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三篇文章,以最严尺度、最高标准、最优程序推动长江保护法全面深入实施,用法律破解制约长江保护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切实担负起‘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的政治责任。”湖北省有关领导在论坛上这样表示。
  ● 责任编辑: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