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赠药该不该担责?

  “你要的酒精我马上送到你楼下”“发热病人可免费领取布洛芬4片”……前段时间,“免费赠药”“余药共享”等善行爱心行为在邻里、陌生网友间接力。然而,有人担心“是药三分毒”,如果受赠一方吃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赠药一方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普法
  免费赠药属于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
  受赠一方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赠药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视情形而定。如果赠药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明知药物已经过期、受污染,或者将假药、劣药赠与他人导致受赠人服用药物后出现严重不良后果,赠药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赠药一方一般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