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时发现楼下是公厕,可以要求退房吗?

  2019年7月,吴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购买了某小区某幢二层204室的一套商品房。吴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30.5万元首付款,随后完成银行全部按揭手续并开始逐月还款。
  2021年8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吴某前来办理交房手续,不料打开房门时却闻到一股恶臭味。原来,楼下104室是小区的公共厕所,气愤的他当天拒绝办理收房手续。
  后来吴某多次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退房,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了吴某的要求并称,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是根据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的,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没有必要向每个购房户提供104室为公共厕所的信息。
  据了解,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在楼房沙盘中标注公共厕所字样,也并未在售楼处公示《建设工程实施要求》。此外,该公司也未曾提交公共厕所的相关书面材料给楼盘销售人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3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
  
  律师普法
  吴某购买用于居住的房屋,良好、舒心的居住环境是购房的合理要求,理应获知周边环境等完整信息。虽然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系经过规划批准进行施工建设,但公共厕所与普通住房有明显区别,显然对204室房屋的居住使用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开发商在与吴某进行商品房买卖洽谈时,没有披露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大事项,致使吴某作出了购房的错误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吴某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由开发商返还吴某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