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质押,无效的借款合同

  因为炒比特币急需资金,朋友之间用比特币进行质押借款。孰料,市场行情暴跌,导致双方反目,并由此产生了比特币质押是否合法有效的争议。2022年5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定音,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行情暴跌难还款
  王建是成都市某网络公司的法人代表,他与天津某科技公司老板郭小平素有交往。2019年12月,王建判断比特币在国际上必将迎来行情大涨,但苦于手头资金紧张,遂劝说郭小平联手“囤货”。郭小平的看法则截然相反,他认为国内监管机构针对虚拟币密集出台管制政策,炒买炒卖比特币风险可能很大。王建却说:“富贵险中求。你不愿意干,能不能借点钱给我?”并提出了用比特币进行质押担保的方案,郭小平表示同意。
  2020年1月3日,王建与郭小平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双方言明,郭小平出借200万元给王建,借款期限11个月,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10日止,借款利息50万元。王建采取分期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即从2020年2月起,每月末偿还20万元。2020年12月10日,王建一次性支付利息50万元。
  同日,王建和郭小平还以各自公司的名义,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天津某科技公司向成都市某网络公司出借3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借款年利率为零,成都市某网络公司分期偿还借款,借款担保人为王建。 
  对这两份借款合同,王建以70枚比特币为质押物,每枚比特币按5万元计算,质押总值350万元。为此,二人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借贷期限内,如果每枚比特币高于7.5万元,郭小平在留足350万元的等值比特币后,可以出售部分比特币,收益部分对半分。《借款合同》还载明,2020年12月10日前,在王建归还全部本息的情况下,如果质押的70枚比特币价值高于350万元,350万元归还给王建,收益部分仍然对半分。如质押的比特币价值低于或等于350万元,郭小平则将比特币全部还给王建。王建如果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则按照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有一天算一天。
  2020年1月10日,郭小平除转账200万元外,通过其科技公司账户向王建的网络公司转账300万元。王建将70枚比特币转入郭小平指定的收币地址。
  不承想,王建将500万元投入比特币不久,市场行情发生了急剧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强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而国内的虚拟币非法交易平台也纷纷关闭,比特币交易难并且价格暴跌。2020年11月,借款合同到期,王建无力偿还本息,他与郭小平协商出售部分比特币以偿还到期的借款本金。于是,郭小平转给王建31枚比特币,王建出售后归还给郭小平300万元。2020年12月11日,郭小平按照当日比特币的市值,通过微信向王建发送了计算表格,认为扣除尚欠本息,王建转入的70枚比特币仅剩余1.49枚。王建对郭小平计算的价值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针锋相对上法庭
  2021年1月16日,王建起诉到法院,他要求确认归还的利息款为41.94万元。郭小平按照比特币市场价格折算39枚比特币价值,在扣除等值的比特币后,返还剩余比特币。如郭小平不能返还比特币,则按照应返还的比特币数量,择最高价对王建进行赔偿。
  接到王建的起诉状副本后,郭小平提出了反诉。他主张王建返还2.55枚比特币,支付逾期履行还款的违约金20.58万元。
  一审开庭时,王建提出,双方的个人借款合同利息50万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以各自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违约金部分,没有法律依据。
  郭小平反诉称,王建提供的质押标的为比特币,比特币是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该质押不能成立,双方的纠纷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处理。他还辩称,约定的50万元利息,是以两笔借款共计500万元本金为基数计算。
  围绕双方的说辞,一审法院综合评析认为,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出借主体、借款主体均不相同,在没有约定如何分配借款利息的情况下,若将利息在其中一份《借款合同》中进行约定而不做区分,不符合交易习惯。300万元本金的借款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借款年利率为零,且在双方了结该笔借款时,也未对利息进行特别的说明。故对郭小平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而就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而言,该利率标准超过了司法解释所保护的利率上限,依法应予调整,经过计算,截至2021年1月16日,王建应支付利息金额41.85万元。
  一审法院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双方质押标的为比特币,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重申,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而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若以比特币充当质押物,实质上是变相地认可比特币为担保债务履行可以进行买卖交易,有悖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王建要求对转给郭小平的39枚比特币行使质权,折价偿还本息,返还剩余比特币或者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对郭小平要求王建返还2.55枚比特币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郭小平反诉中关于违约金的主张,虽然按照合同约定,王建因逾期未清偿借款,需按照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但因个人借款合同对于利率的约定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在郭小平未明确放弃利息或者调整利息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2022年2月11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王建应归还郭小平利息41.85万元,驳回王建和郭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各自负担。
  
  虚拟质权不成立
  王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此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此,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而现有法律并未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即物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
  二审开庭时,郭小平的代理律师发表意见称,我国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仅未立法保护,还多次联合多部门出台法律法规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从性质上看,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外,我国不仅否认比特币的合法性,还对比特币的生成机制“挖矿”进行立法整治,从根本上否定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该规定表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任何财产价值。
  二审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即比币特进行质押是否合法有效?案涉质权是否成立?对此,法院认为,所谓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不再享有质物的占用、使用和收益。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各部门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使用比特币进行质押,实质上即变相地认可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确认质权不成立并无不当。
  2022年5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定音,驳回王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