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终盘点”系列报道之五

2022年度影响力案件

  编者按
  当历史的车轮缓缓驶入2023年,我们又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
  过去的202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极其重要的一年。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掀开了新篇章。
  2022年,中国以一项国际体育赛事开启了这一年。北京成功举办了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向全世界发出了“一起向未来”的时代强音,使其成为全球唯一的“双奥之城”;这一年,中国空间站的建成,对中国人来说,“飞天”不再是梦,属于中国人的“天上宫阙”有了清晰的模样。
  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到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再到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这一年,立法回应群众“急难愁盼”,让法治成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保护神”。
  太多的法治热点案件或热点事件,在过去的一年引发热议。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携程大数据杀熟事件、崔常亮正当防卫案、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每一个法治热点事件或热点案件,都让我们深思或者警醒,都在潜移默化中不断确立和重塑着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核心价值观,都真真切切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持续了三年的疫情,从2019年12月报告首例新冠肺炎患者,到疫情防控第九版和“二十条”“新十条”出台,三年举国抗疫历程,深深地刻进每个中国人一生的记忆里。
  这一年,我们是参与者,也是记录者。辞旧迎新之际,我们从时政、民主、法治等多个维度对2022年进行梳理,将其浓缩成了这组年终盘点,与您一同回首2022年“中国之治”,新起点新征程,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共同谱写踵事增华的新时代法学法律工作新篇章。
  
  2022年悄然过去,2023年已经开启。在岁末年初之际,回顾过去的一年,一些令人难忘、使人深思的案件在一次次庄严的审判中,见证了我国法治的进程。
  “大数据杀熟”案,为消费者撑腰;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规范家长正确地履行抚养行为;崔常亮正当防卫案,向社会释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信号……一桩桩、一件件,无不在岁月的年轮上刻下了深深的印记。这些案件的判决,彰显着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更将公平正义镌刻在人们的心间。
  
  携程公司“大数据杀熟”案
  胡女士是携程App的钻石VIP会员,按此平台规定,以会员身份预定酒店房间可享受8.5折优惠。然而,退房时她却意外发现,平台价格比实际价格高出一倍多。胡女士要求平台退还差价,因双方协商未果,胡女士将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告上了法庭。
  2021年7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携程公司退一赔三,并在App中为胡女士增加不同意现有《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或修订《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相关内容,驳回胡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携程公司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携程公司未依法以显著标识将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予以区分,未向消费者披露其所称的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对风险未予告知,对利用其平台发布高溢价房源信息、赚取高额利润的不当行为未尽有效监管,应依法认定构成欺诈;携程公司“强制且不指明具体内容”的信息收集方式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但鉴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相适应,对胡女士超出权利救济范围的诉请不宜支持。据此,二审支持了退一赔三的诉请并驳回了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1月4日,绍兴市中院公开了该案的终审判决,为此案画上句号。
  本案被称之为“大数据杀熟第一案”,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此案的判决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追责认定作出了探索,对App“不全面授权就不给用”说不,杜绝概括性要求用户授权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也为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为类案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该判决鲜明地体现了司法机关否定“大数据杀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理念,同时也提醒平台经营者应该履行监管职责,对规范平台经营者起到了示范效应。
  
  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案
  2020年8月,胡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女儿由母亲陈某抚养。陈某再婚后,带着女儿搬到新的住处,致使孩子两周未能上学。父亲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与照顾义务,让孩子一个人和保姆居住,自己却住在距女儿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陈某也仅在每周末去接。2021年10月,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2022年1月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孩子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胡某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和怠于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因此,在发出判决书的同时,向陈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裁定要求其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老师至少每周联系一次;并要求其与孩子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陪伴,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让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而这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不仅让法律有了落在实处的抓手,更能与其同频共振,全面开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新格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的首要考虑,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大创新,也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程三昌贪污缺席审判案
  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原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程三昌利用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程三昌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境外。
  该案由河南省郑州市监察委员会办理。2020年8月,郑州市监委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提请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以贪污罪追究程三昌刑事责任。2022年1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程三昌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程三昌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还。
  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加强了境外追逃工作的力度和手段,对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犯和被告人形成了强力震慑,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缺席审判制度。
  程三昌贪污缺席审判案是缺席审判程序法律规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领域适用的第一案,程三昌在境外,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两名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郑州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充分保障了缺席被告人程三昌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的成功实践,彰显了我国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立场,不仅对推进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成为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依法保障被告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样本。
  
  崔常亮正当防卫案
  崔常亮在陕西省西安市郊区经营一家小超市,其姑父在另一个村子经营一家菜店。2018年6月30日上午,当地村民卢某因其父与崔常亮姑父菜店里的店员在购买鸡蛋时发生口角,遂对该菜店进行打砸。崔常亮本想息事宁人,找人从中调解未果。当日17时许,卢某叫了几个人,酒后来到崔常亮经营的超市滋事,崔常亮感觉情况不妙,从后院拿出菜刀壮胆。其中一人分别用糖盒、木墩、石头砸向崔常亮,在此过程中,崔常亮持刀反击,砍伤酒后滋事者,经鉴定,造成其中二人轻伤。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崔常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可以适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2021年4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崔常亮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这样的结果让崔常亮很委屈,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故意伤害。因此,一审判决后,他提出了上诉。2022年2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宣告崔常亮无罪。
  该案的尘埃落定,让社会对正当防卫问题的关注度又一次攀升。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授权性规范,它赋予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运用自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此案的判决让我们对于“法律为正当防卫撑腰”有了更多的信心。案子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围绕崔常亮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被害方的行为是具有过错还是属于不法侵害的争论焦点,最终作出崔常亮无罪的判决。这样的判决结果顺应了民众对法治的理解和期待,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向社会释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信号,让人们看到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
  
  郭文思“纸面服刑”案
  2005年2月24日,郭文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多达9次减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4日15时许,郭文思在超市购物时,对提示其正确佩戴口罩的段某某实施侵害,致段某某受伤死亡。案发后,社会舆论强烈要求严惩郭文思故意伤害行为,并对其多次减刑和改造成效等问题提出强烈质疑。
  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文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其之前所犯故意杀人罪恢复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郭文思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郭文思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2022年3月2日,北京市二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对郭文思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郭文思案引发社会对“纸面服刑”的关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的适用,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但在这个案件中,这些制度被个别人利用,成为滋生权钱交易的温床。该案件牵扯出多名“帮忙”人员,全部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2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标志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办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整治违规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该案留下的深刻教训,绝不能随着热度的消退而被忘却。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透露,人民法院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1334.5万件,对有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督促逐一整改,决不允许“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破坏公平正义。
  
  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案
  张某于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期间,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共计9条,相关推文被他人留言10条,被转推36次,被点赞275次。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名誉和荣誉,而且有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征得袁隆平院士家属的同意后,向法院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5月1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被告张某侵害著名农业科学家袁隆平名誉、荣誉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发表不实言论,亵渎了袁隆平院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了袁隆平院士的形象,贬损其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还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宣判后,张某表示服从判决,并当庭宣读了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的致歉信,对其发表的不当言论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致以诚挚的歉意,对其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并保证以后决不再发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不当言论。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体现出我国对英雄烈士权益强有力的保护,以及严厉打击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袁隆平院士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他为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英雄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有之义。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他们的荣光不容亵渎。此案的判决既对侵害英雄名誉、荣誉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又教育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充分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国内首例“药品专利链接”案
  “艾地骨化醇软胶囊”是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中外制药)研发的一款治疗骨质疏松的药物,在中国取得了上市许可,并拥有相关中国发明专利,其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就上述药品和专利进行登记。浙江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鹤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上述原研药的仿制药上市许可,并作出4.2类声明,即仿制药未落入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中外制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此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海鹤公司依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所作出的4.2类声明,是否真实、准确而展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中外制药的诉讼请求。中外制药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二审判决结果。
  该案的判决对于仿制药企业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该案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突出仿制药的注册申请应不侵犯先行上市药品专利保护的考量,以期避免产生相关专利纠纷。此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平衡原研药和仿制药企业之间的利益,还可以促进二者实现良性竞争。目前,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该案在裁判中对仿制药企业的明显不当行为进行了批评,通过实体审理明确了该类纠纷的相关规则。此案的判决结果对推进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推动该制度充分发挥鼓励创新和推动药品可及性的作用,具有指引意义。
  
  物业强制刷脸进出小区侵权案
  余某某是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某小区住户,该小区原未设立单元门禁,于2022年年初安装了“人脸识别”开门系统。余某某作为住户,物业采集了他的面部特征信息。7月,余某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其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面部特征信息,保证单元安全出口畅通,并向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2022年8月,镇海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宁波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目前,该案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物业答辩同意删除余某某的人脸识别信息,并提供证据证明了小区还可以通过刷门禁卡的方式出入。镇海区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脸识别滥用现象仍是一个持续受关注的社会话题。本案中,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最高法关于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的适用效果,同时也再一次聚焦人脸信息保护任重道远,不仅需要法律规范和行政监管,也需要行业的自律。遵循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的最小、必要等原则,在推动技术创新和保障安全性之间取得平衡。
  
  易扬锋等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8年8月初,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之间,先后招募大量中国籍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中国和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该集团通过“杀猪盘”的诈骗方法实施诈骗,诈骗分子精心编制“剧本”,伪装成功人士通过网络社交软件,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向被害人推荐博彩网站、赌博App,编造有内幕消息、投资就能稳赚不赔等信息,再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控制输赢,一开始刻意让被害人获取小额返利,继而诱使被害人追加充值。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让被害人全部亏空或无法提现。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825.67万元。
  该案经过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显示,该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易扬锋、连志仁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六年,对其余骨干成员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国内持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情况下,犯罪窝点加快向境外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达80%,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重,打击难度大。这类犯罪集团从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对国内人员实施精准诈骗,受害人分布范围广、涉及金额多、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人民法院对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最大限度彰显了刑罚的功效。本案的成功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同时也为类案的办理提供了范本,对潜在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2022年9月6日,该案作为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的第一号案例发布。
  
  谢哲海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
  谢哲海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杨庙乡某村。1996年5月30日晚,太康县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打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时年25岁的谢哲海被警方认定为凶手。2000年2月29日,周口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谢哲海不服上诉。同年6月,河南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狱后的谢哲海仍然坚持自己无罪,在入狱22年零4个月后,2018年9月,谢哲海刑满释放。出狱以后,他依靠打工维持生活,但始终没有放弃为自己申冤。2019年2月,谢哲海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诉,被驳回,高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2020年11月,在谢哲海与其律师的努力下,河南高院决定再审此案。2022年11月24日,河南高院开庭再审谢哲海故意杀人案。11月28日,河南高院对谢哲海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谢哲海无罪。11月30日,河南高院宣判谢哲海无罪。
  近些年来,疑罪从无的案件平反越来越多,像吴春红、张玉环、刘忠林等人的案件并不是因为真凶的出现,而是因为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无罪。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的一句“‘终身追责’不是口号,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引发强烈反响。最高检工作报告同时提出,最高检对2018年以来改判纠正的246件刑事错案启动追责,张玉环案、张志超案等错误关押十年以上的22件案件直接督办。改变正在发生,朝着更加先进、文明司法理念的方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时间的车轮滚滚向前,虽然这些案件已落幕,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却折射出了公平正义的光辉,这些个案所带来的深远意义,推动了我国新时代法治进程,也为我国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经验和思考。
  ● 责任编辑: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