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

  2022年5月,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司法局会商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石台县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利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努力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问题。
  “作为一项有益尝试,检察机关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功运用于司法办案实践,生动诠释了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对于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石台县司法局局长袁先江说道。
  
  一马当先,制度创新破难题
  石台县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案件时,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被害人漫天要价、无理缠访的难题。为切实解决办案中存在的这一问题,石台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官联席会等形式研讨交流,向先进地区借鉴经验做法,积极谋划解决对策,酝酿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结合实际认真草拟制度文本。
  2022年夏天,石台县检察院率先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主动增强同石台县司法局之间沟通交流,两家单位均组成专门工作小组。经双方多次会商讨论,在池州市首创联合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旨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石台县检察院通过明确适用情形和范围、适用条件和程序,使《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让有赔偿意愿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缴纳保证金至公证机构提存,无理诉求不被满足的被害方能够得到合理赔偿。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缴纳赔偿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从而保障各方权益平衡。
  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赔偿保证金提存案件过程中,经犯罪嫌疑人主动申请,石台县检察院对其启动适用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在此基础上,检察官考虑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通过实地走访多方了解情况,联合公安、村委等部门和组织,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对因土地界限问题产生纠纷的当事人,经多次主动沟通协调,使双方土地界限问题得以解决,从根源上化解了双方矛盾,消除了被害人的后顾之忧,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适用后,双方最终达成刑事和解。
  
  细针密线,扎实办案解民忧
  轻微人身伤害案件中,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另一方面,被害人提出明显高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要求,导致无法达成和解。遇到这一情况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就成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支撑。
  陈某因邻里纠纷致人轻伤案是石台县检察院运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的第二起案件。2021年12月21日,陈某与汪某因道路界限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汪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赔偿汪某医药费7000元,但未取得汪某的谅解。2022年7月20日,该案被移送至石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就赔偿及谅解情况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检察官审查认定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核实,陈某案发后赔偿了汪某医药费7000元,但未取得汪某的谅解。针对赔偿及谅解情况,检察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汪某损失共计3万元,但汪某认为陈某赔偿意愿远远达不到其诉求。经多方调解未果,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该案符合“提存制度”适用条件。因此,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提存制度”的内容及意义,后陈某主动申请适用该制度。经检察机关建议,石台县公证处依法对陈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汪某的其他损失共计2.3万元予以提存。
  在本案适用“提存制度”后,检察官进一步对二人释法说理,并联合公安机关多元化解决矛盾。最终,双方态度发生改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汪某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最终,鉴于犯罪嫌疑人陈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依据“提存制度”获取了赔偿款。
  在类似案件办理过程中,石台县检察机关摒弃机械办案、一诉了之的固化思维,主动摸排线索,对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认真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对双方当事人释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内容,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申请,自愿缴纳赔偿保证金。《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施行以来,已摸排出符合条件案件4件4人,其中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案件2件2人。
  
  秉公无私,重视监督重质效
  2022年4月,孙某某在安排工作时,与章某发生争执。因孙某某击打章某面部,造成章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检察官审查认定孙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双方未能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经了解,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具有赔偿意愿,但因赔偿数额与章某诉求差距较大,双方陷入僵局。对此,检察官主动、多次联系章某,在关心章某身体、工作情况的同时,耐心对本案定罪量刑、损失认定进行释法说理,但章某始终不接受孙某某赔偿损失5万元。
  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主动申请适用“提存制度”,自愿将赔偿款提存至公证机构。检察官认为本案情形符合“提存制度”适用条件,经检察机关建议,石台县公证处对孙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章某的损失5万元依法予以提存。
  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石台县检察院依法对孙某某提起公诉,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孙某某提存赔偿保证金这一情节,建议石台县人民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获法院采纳。
  最终,石台县法院一审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某拘役四个月。一审宣判后,孙某某没有提出上诉,被害人章某根据判决结果提取了赔偿款5万元。
  据悉,石台县检察机关还将不断加强对《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出台及适用的宣传报道,通过案例解读等方式让社会公众广泛了解《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建立的积极意义和价值。这样不仅能保障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获得非羁押诉讼的权利,还可以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也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的一种拓展。
  接下来,石台县检察院将就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模式与石台县司法局先行先试、探索实践,切实发挥该制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诉源治理的作用,不仅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更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的一种拓展,符合“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今后,两家单位将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刑事案件保证金监管工作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打造可推广、可复制、可示范的石台样本。
  ●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