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使命任务,明确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是电子商务领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命题,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发展数字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挥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促进作用。
  把握电商平台的“特殊公共属性”。电子商务(简称电商)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使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等商业活动,是基于客户端/服务端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等。简而言之,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作为电商平台与实体交易平台比较,源于技术支撑和构架的管理运营、规则制定支配力、“虚实交互”行业特点等,与广大消费者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单方主导性、“话语权”的优越性的“特殊公共属性”。也就是说,在平台管理者、运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影响与被影响,甚至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比较而言,平台管理者、运营者具有支配权,在相互关系中属于“强者”;消费者处于被支配地位,在相互关系中属于“弱者”。其中支配力还包括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控制力,并集中体现于电商平台的规则控制权上。基于以上特征,电商平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殊公共属性”。必须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度把握电商平台“特殊公共属性”,将其切实纳入法治轨道健康发展。
  明确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基于电商平台“特殊公共属性”,电商平台的管理者、经营者并非简单的单纯的民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方式不仅体现为民事责任,甚至可能体现为刑事责任。电商平台对消费者、对客户负责,成为“社会公共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全方位考虑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
  一般而言,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的审核义务;另一种情形是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平台的审核义务是一种“实质审查”,类似于审查专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重点在产品质量、信誉、品质、品牌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充。信息网络时代“公共场所”的定义愈加拓展。启动或融入公共空间的主体,对并列存在的其他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原则并无对介质的特殊要求,同样适用于作为社会生活一部分的网络空间。网络环境成为公共场所的新型体现,电商平台经营者自然地成为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义务主体自然要履行安全保障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实现责权利的均衡。
  依托电商平台功能确定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电子商务在网络平台中的功能作用不同,基本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单纯的技术服务商。从法律关系上来看,由于主要起到的是通道作用,只有其当具有过错时,才会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第二种类型是技术支持加市场条件。平台经营者不仅仅负责稳定安全的网络空间环境的建设与维护,而且为交易双方提供在线交易场所、信息发布和交换场所。结合现有的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现状,评价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该类型的平台经营者身兼多重角色,但并不包括销售者的角色。电商平台作为虚拟交易空间,不是商场或者展销会,不参与到交易关系中便不承担相关责任。第三种类型是兼具裁判员、运动员身份。该类型的平台经营者,不仅是“通道”,更是“车载”“售货员”。因此,不仅要承担技术支持加市场条件的义务与责任,更要自觉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对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总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89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全面规范,有力地保障了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电商平台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我们要紧紧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促进电商平台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地。
  首先要强化法律执行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统筹考虑三个因素确定法律责任。一是客观因素,即平台经营者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因果联系的紧密程度,或者说这种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所起的作用;二是主观因素,即平台的过错大小;三是对消费者或受害者保护的特殊需要。在法律执行过程中,要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其次,要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深度把握技术和行业特点,以诚信文化建设为重点内容,着力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形成电商领域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最后,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对“双11”“双12”“双旦节”等交易节庆活动进行有效引领、重点监管,规范平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加强市场调研和质量监督,为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发挥应有作用。
  总之,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电商平台发展始终,统筹兼顾电商平台的高质量发展和消费者高品质的生活,统筹推进市场秩序的维护与商业创新的激励,积极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电子商务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