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党章修正案五个亮点的法学观察

  党的二十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二十大党章修正案”)。这是1982年党的十二大制定现行党章之后诞生的第8个党章修正案。二十大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二十大报告的重要内容,对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新征程,二十大党章修正案使光辉的旗帜又一次增添了新的思想之光、真理之光,更加丰富厚重,更加充满活力,更加熠熠生辉。在此,笔者仅以法学为视角对二十大党章修正案的五个亮点谈谈体会。
  
  一、又一次实现党章适应性与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统一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党章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时代特色,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推陈出新、与时俱进的创造精神。党中央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明确了二十大党章修改既要实现党章的与时俱进,又要保持党章基本内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党章的权威性。“要本着适当修改的原则,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就改,不成熟的意见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章修改过程中反复强调这一重要原则。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是在现行党章基础上进行续写而不是重写,是“开新”而不是“翻新”,是“修正”而不是“修订”。党章修改工作之所以坚持守正创新,原因在于二十大党章修正案虽然将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系列重大创新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写入党章,但是新时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而不是别的什么新时代。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在坚持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分两个阶段安排的战略目标的基础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二十大党章修正案保持了党章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改的、在党内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又一次实现了党章适应性与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辩证统一,从一个侧面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鲜明理论品质。
  
  二、首次将“党内法规体系”概念明确写入党章
  在党的十四大将“党内法规”正式写入党章基础上,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将“党内法规体系”明确写入党章。
  “党内法规”概念进入党章,经历了较长历程。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将“党内法规”写入中央文件。1992年十四大党章修正案正式将“党内法规”写入党章第八章,即把“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改为“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2017年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总纲部分进一步体现了党内法规的内容:一是对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增写了“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一项,其中写入“依规治党”这一重要概念,而依规治党就是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二是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这一修改无疑是对“党内法规体系”在党章中的间接体现、隐性表达。
  以此为基础,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该部分“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之后增写“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了对“党内法规体系”这一概念的直接体现、显性表达,进一步阐明了依规治党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不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坚定决心,对新征程上不断通过依规治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全方位、立体式推进建章立制,党内法规制定力度之大、出台数量之多、实施效果之好前所未有,如期实现了在建党百年之际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既定目标。党内法规,成为“中国之治”的一个独特治理密码,成为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一张金色名片。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明确把“党内法规体系”概念写入总纲,就是站在党内法规建设历史性成就的新起点上,通过党的根本大法吹响全面推进党内法规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的新号角。
  
  三、郑重增写“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重大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概括提出了“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将这一重大论断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二十大党章修正案进一步将其增写于总纲最后一段第一句。
  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这既是一个事实判断,也是一个重大原则。早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又成为国家政权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地位通过宪法予以确认和强化。之后,党的这一宪法地位又由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序言第7段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予以强化。1993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第10段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第一条第二款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进一步加强了党的领导地位在国家制度中的约束力,由此明确了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都是根本违宪的,必须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坚决抵制和追究。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总纲部分写入“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这既是对事实的重申,更是对重大原则的强调。在这一陈述式语句中,“是”字的含义就是“应当”和“必须”。也就是说,我们党不仅过去是、现在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将来还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这就要求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和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建设都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保障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强化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刚性约束
  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除了模范地履行党员的各项义务,还必须具备六项基本条件。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该条第五项基本条件所要求的反对“四风”之后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这一修改具有非常重要的标志性和规范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格格不入。宪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更与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格格不入。二十大党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批评和反对特权的表述共出现6次。特权必然导致腐败,有多大的特权就会产生多大的腐败。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我们要从书写好坚持自我革命这个跳出历史周期率“第二个答案”的战略高度上,从落实好党的二十大吹响“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冲锋号的政治自觉上,在各级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监督全周期中严格执行、坚决维护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关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规定。
  
  五、以中国式现代化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把“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写入总纲第24段,置于“在国际事务中”与“坚持正确义利观”中间。全人类共同价值贯通个人、国家、世界三个层面,既浓缩了各国处理彼此关系的普遍共识,也反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共同向往。
  从本源来看,除了和平价值之外,其他几项价值本身是起源于国内事务而扩展到国际事务的。所以,这些概念在党章的外交政策段落之外也都是一直存在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指出:“各国历史、文化、制度、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但各国人民都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一论述也清楚地表明,这些价值首先属于内政范畴。从理论建构来看,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理念收录于《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而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治国理政基本原则既见于我国宪法,也见于党章总纲第17段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方略。从目标来看,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了哲学基础,而正所谓“外交是内政的延续”,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根本上离不开世界各国特别是大国自身的良法善治。
  习近平主席2015年出席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正式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理念,完成了“有破有立”。如今将这一重要概念写入党章,既是郑重宣示,更是落实决心。我们相信,新时代新征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必将对如何大力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贡献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方案和力量,从而为共同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研究”(项目编号:21&ZD042)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