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颁布实施40周年”系列报道之五

多措并举,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实施40周年。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伟大历程,历经五次修改,不断丰富完善、与时俱进。
  40年来,党和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宪法制度、创新宪法实施、开展合宪性审查,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
  12月4日是我国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迎来了第五个“宪法宣传周”。知法懂法,方能守法敬法。让我们一起来尊崇宪法、守护宪法!
  首先,让我们走近并深入了解一下合宪性审查工作。
  
  完善机构设置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宪法法律委承担上述宪法相关职责。
  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宪法室,负责承担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宪法宣传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为常委会和宪法法律委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做好服务保障。
  合宪性审查是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形成之前、执行之中、实施之后的全过程审查,是新形势下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2020年,党中央印发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文件,对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合宪性审查相关工作。对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开展合宪性审查,确保通过的法律和决定决议与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一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方面。
  公开资料显示,在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法典、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香港国安法等法律草案审议中,都有经过审查研究作出合宪性说明或者合宪性安排,着力提升合宪性审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情况。
  例如,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针对各方面提出的“从一孩、二孩到三孩政策后还是不是宪法规定的计划生育?”等问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法律案审议结果报告中,就有关宪法问题专门作为一个问题予以说明。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研究提出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涉及宪法规定问题的研究意见,作为参阅文件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宪法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制度内涵作出阐述说明。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涉宪性问题的关切,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有力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顺利落地实施。
  此外,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积极开展民法典草案有关宪法问题研究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宪法学、民法学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做好民法典草案中有关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研究工作,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国家所有权、人格权编等社会关切的重大宪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保障民法典编纂工作顺利推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也参与了民法典草案中有关合宪性、涉宪性问题专家座谈会。在他看来,此次会议意义重大,也成为他职业生涯中极为宝贵的经历。“据了解,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就一个法律的草案,召开合宪性座谈会,可以说在场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都见证了历史。”他颇为兴奋地说。
  在张翔看来,合宪性审查在近年来有一个重要的变化,那就是加强了在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具体表现为在各种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专门研究讨论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一步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张翔说。
  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听取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研究。
  对于“交警查车主手机”这一曾引发民众争议的执法举动,在2019年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就有所提及,报告中对地方性法规“赋权”交警部门查阅、复制车主通讯记录“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和精神”,超出立法权限,相关规定经指出后被修改。
  “近几年的备案审查报告中的多起典型案例,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也让公众和社会得以看到人大监督的力度和必要性。”张翔介绍,从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审议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来,2018、2019、2020、2021连续四年继续报告。如今,已形成制度。
  从目前公开的数据来看,备案审查报告中的案例也有一些涉及合宪性问题,除了“交警查车主手机”,还有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赔”、强制亲子鉴定等。
  在张翔看来,备案审查是合宪性审查的一个手段和重要着力点,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机制中最值得关注的两个方面。此外,就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方面,张翔也有着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他认为在加强“事先”审查的同时也要推进“事后”审查,进一步完善处理机制的主体和程序。
  “现在立法法正在进行修改,草案明确了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法性审查要求,这些规定将进一步推动合宪法审查工作。”张翔说。
  
  国家宪法日培养法治信仰
  “第一次听说‘国家宪法日’的时候,是在韩大元老师的课堂上。那时候,觉得很新鲜,也有些疑惑:为什么要对一个‘法’专门设立节日呢?”张翔教授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不禁回忆起对“国家宪法日”的初印象。
  1999年秋天,张翔还是一名宪法学专业研究生,正攻读硕士学位。那时,他的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韩大元,正是我国最早呼吁设立“国家宪法日”的专家学者之一。
  当时的张翔,并不明白老师此番主张的深意。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逐渐理解了老师的初衷。“宪法,被称为根本大法。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它不仅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而是要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张翔说。
  彼时,在法律界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呼声渐起。但在当时,12月4日这一天曾在2001年被设立为“法制宣传日”,旨在开展全体公民法制宣传教育。而当仁不让,其首要任务就是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及宪法’。”韩大元教授在2014年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谈到,“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十多年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治的发展与进步,但其宣传宪法的内容并不集中,力度并不够,在全社会仍没能树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也难于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
  2009年,韩大元教授曾主持的课题组,对1300多名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作过一次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大部分人认为宪法的主要作用就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而认为宪法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加在一起才三分之一。
  可见,那段时期,人们的宪法意识普遍还比较薄弱。张翔教授对记者回忆说:“不仅仅领导干部,甚至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以及法学院学生,也大多没有认真读过宪法,更别提普通民众。”张翔教授对记者分析,很多人认为宪法过于“高大上”,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关系不大。实际上,宪法规定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随着时间的推移,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在此背景下,法制宣传工作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如何强化宪法的作用,更好地实施宪法,已经成为法治发展模式转型的基础与基本目标。
  在此基础上,宪法知识的普及和宪法意识的提高,已经到了十分必要的时刻,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时机也愈发成熟,正式走入人们的视线,提上议事日程。
  2014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仅4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一项项与依法治国紧密相关的议程引起了高度关注,其中就包括设立国家宪法日的议案。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从此,“法制宣传日”真正转变成了“国家宪法日”。
  据悉,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宣传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随后几年的“国家宪法日”分别把宣传主题定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等,2022年宣传主题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八年来,一场场丰富多彩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在中华大地上蓬勃开展,持续深入。此前看似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国家根本法走向社会的方方面面、各个角落,逐步融入百姓的日常生活。
  “通过宪法日对公民进行宪法的宣传、教育,凝聚国家共识,凝聚爱国主义情感,形成国家认同。”张翔教授谈到,宪法日有针对性的宣传会让人们形成现代社会公民认识,认识到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懂得依法享有权利,且国家应当保障他们权利的实现。
  说起这些年宪法日的宣传工作,作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的一员,张翔教授颇有心得。其中,让他印象最深的,是教育部2016年起开始举办的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
  “这个活动从策划开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就聚集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参与其中,出题、设计节目、构思活动内容,也有很多分布在各地的理事,担任辩论赛、知识竞赛的教练。”张翔说。
  这几年通过参加活动,张翔教授明显感受到公民宪法意识的不断提升。让张翔印象深刻的是,2018年,他曾担任“学宪法 讲宪法”系列活动北京赛区的评委,当时一位参赛高中生从自己的生活出发,讲述了他和宪法的故事。
  “孩子讲到他的爸爸上世纪80年代初没有工作,之后以个体户的身份经营家禽小产业,通过努力,不断提高了家里的经济水平。这些事情听起来再日常不过,但是当他道出这背后的关键转折点——1988年宪法修改之后,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才会有他现在的幸福家庭,才会有现如今的繁荣社会。”张翔教授对记者娓娓道来。
  这位同学的故事简短、真实而有力,给张翔教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就是非常真实的感觉!他贴近生活、简单质朴、发自肺腑的故事格外令人动容,我真切感受到,公民宪法意识实实在在地在进步,学生的宪法认识、情感和信仰也在持续提升。”张翔说。
  可以说,“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一个重要信号,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它不是在日历上增加一个纪念日那么简单,重要的是这一天成为全民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全国人民心中。
  
  宪法宣誓强化崇尚法治观念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铿锵有力的宣誓词在法院久久回荡,即便是隔着屏幕,无比坚定的声线,依然能够传递出激荡人心的力量。
  此刻,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邓静秋的心中,一种对宪法的敬畏之情油然而生。接受采访时,邓静秋对记者回忆起去年在“国家宪法日”宣传周期间,她通过电视,观看了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任职干部宪法宣誓活动。
  屏幕中,来自最高法的工作人员身着制服,有序走向宣誓区,在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后,大家面向国旗庄严宣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余宣誓人员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万众瞩目之下庄严的就职宣誓,可以使宣誓者本人和民众同时从神圣的仪式中经历神圣的体验。”作为一名从事宪法学研究和教学的观众,此次观看宣誓活动,给邓静秋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提到:“这不仅有利于唤起法官对宪法的信仰、敬畏和尊崇,对观看的公民而言,也是一次很好的宪法教育。”
  在邓静秋看来,宪法在人们内心深处,具有神圣的地位,同宪法权威具有密切联系,这种情感是宪法权威的渊源之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宪法宣誓仪式作为担任重要公职的门槛性要求,体现并表达了宣誓主体及其他公民对宪法的信仰,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部分。
  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宪法宣誓制度在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便已经提出,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决定》对宣誓主体、宣誓人着装、具体组织办法、宣誓形式、誓词等作了详细规定,让宪法宣誓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邓静秋说,此后宪法宣誓制度正式启动,包括在公职人员的任命程序上,都因此烙上了宪法的庄严印记。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决定》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改。修改之处包括:誓词,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产生后应进行宪法宣誓,增加了宣誓仪式奏唱国歌的规定。
  仅隔半月,同年3月11日,宪法宣誓制度载入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至此,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经历了从党的主张到国家法律规定再到宪法规定的过程。
  2018年3月17日,宪法宣誓制度迎来了一次万众瞩目的“高光时刻”。习近平同志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票当选为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后,现场进行了宪法宣誓。这不仅是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的宪法宣誓活动,也是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宪法宣誓,可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如今,随着宪法宣誓制度的日益完善,宪法实践不断丰富,对推动宪法全面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宪法宣誓制度直接凸显了宪法所确立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宣示宣誓主体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明确公民的监督权。
  邓静秋对记者介绍,从宣誓的主体来看,国家工作人员是公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是法律最直接的执行者和运用者,向宪法宣誓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他们忠于和维护宪法。
  具体来说,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宣誓者也将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承诺公开化,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履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认知。
  “在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下,宣誓者将受到誓言和自身道德良知的约束,并接受人民对其具体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监督。”邓静秋说,这不仅可以从精神内核驱动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积极贯彻落实宪法规定,还可以从道德上约束规范其合法合规行使权力,从而推动宪法的切实实施。
  从观众的角度来说,宪法宣誓也不失为一次面向全社会的宪法教育。在邓静秋看来,在公开场合观看宪法宣誓,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种正确价值观的引导,有利于形成崇尚宪法、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氛围,向全社会昭示宪法至上的理念。
  当然,要让宪法成为众所敬畏和尊奉的“众法之法”,成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基石,仅有对宪法的宣传是不够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不管是从设立国家宪法日还是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实施的制度日趋健全,日益营造出一种良好的尊崇宪法的社会氛围。”邓静秋告诉记者,但关键的一点还在于,要有一个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确保违宪行为都能得到及时纠正。二者合一,才能真正使宪法实施的实际效果得到最大化的彰显。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现在,我们正意气风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要以更强的信心、更大的决心、更深的力度推动宪法实施,使宪法发挥更加显著的制度优势,展现出更为旺盛的生机活力,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光荣。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