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颁布实施40周年”系列报道之四

现行宪法及其五次修改

  1982年宪法,即“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过并颁布,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经历了5次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八二宪法”的诞生和修改历程更是见证了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的转型和变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其五次修改都体现了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现行宪法实施四十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不断落实深化,宪法实施的实践不断丰富。
  今年,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四十周年。纪念是为了更好地出发,接下来让我们共同回顾“八二宪法”修改的故事……
  
  六易其稿,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由本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大会执行主席习仲勋同志向全体代表高声如是宣布。北京人民大会堂内,全体人员以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共同庆祝这部以“3037票赞成、3票弃权”高票通过的宪法的诞生。
  想要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的孕育历程,还要将视线回转,时间推回至两年前。1980年,中国走到了修宪史上的一个十字路口。拨乱反正已数年,改革开放、法制重建也已起步向前,于是,以一国之根本大法来为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发展等诸多方面提供指引的修宪工作,迅速被提上了日程。
  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指出,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从那时以来情况的巨大变化,许多地方已经很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生活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需要对宪法作比较系统的修改。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宪法工作,提出新宪法的修改草案。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担任主任委员,副委员长宋庆龄和彭真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共103名。宪法修改委员会下面成立了专门的秘书处,作为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随着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新宪法的起草正式启动。在两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宪法修改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广泛学习文件、领会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前后邀请包括中央各机关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尤其是法律专家等各方人士,开了13次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调查研究。此外,还收集、研究35个国家的宪法用以参考、借鉴。据当时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著名法学家许祟德回忆,1982年宪法的起草工作极其严谨。条文改了又改,有的甚至改了十几遍。宪法草稿也是改了一稿又一稿,比较正式的草稿就有6稿之多。全国人大还将草案向全民公布予以讨论。根据全民讨论意见,补充修改近百处。
  和以前三部宪法相比,“八二宪法”增加规定了许多内容,也进行了一定的变化探索。
  结构上,据曾参与“八二宪法”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廉希圣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当时起草期间,试图有个大胆尝试,即在结构上打算作一项改革,看看能不能取消“序言”设置。因此,宪法草案的前5稿没了序言的踪影。不过后来发现这个方案不可行,有些话要说,但不便规定在条文之中,于是又重新加进了序言。
  章节顺序上,“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前置,位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仅居“总纲”之后,这也是“八二宪法”的核心变化之处。同时大大扩展了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和内容,诸如公民人身自由、住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等重要权利条款纷纷入宪。经统计,“八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条款共有24条,比“五四宪法”多出5条,比“七八宪法”多出8条,比“七五宪法”更是多出整整20条。内涵上,是表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逻辑上,宪法总纲规定了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其后是人民有何种权利和义务,接下来再是国家机构,这种设置更顺畅了许多。
  内容上,“八二宪法”规定了我国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基本方针,明确了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中特别强调,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内容让“八二宪法”历经四十载后重新审视,仍不失为一部优秀宪法的根源所在。
  
  广泛讨论,全民立宪热情高涨
  为使大家能更好地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与“五四宪法”草案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不同,1982年2月,“八二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稿以秘书处的名义向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
  随后,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以及第四次全体会议对讨论稿进行逐章逐节讨论和修改,形成的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1982年4月26日起,一场持续了整整四个月之久的全民讨论浪潮席卷全国。这次讨论规模之大、参与人数之多、范围之大、影响之广,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
  当时有统计,共收到了100多万条来自全国各地的意见,堆起来厚厚一摞。尤其难得的是,这次全民讨论,不像一些人原以为的“走形式”那般。举个例子,当时来自内蒙古的一封信认为,不能只规定土地归谁所有,鉴于土地资源很珍贵,还要规定不能滥用土地。秘书处觉得这个意见提的非常好,便报给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团审议后也觉得很好,立法加了进去。这就形成宪法第十条的最后一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据悉,宪法修改草案根据公众意见又补充、修改了近百处。
  据廉希圣回忆,“七八宪法”和“七五宪法”的制定,并没有专家参与。“五四宪法”虽然吸收了专家参与,但也只是做些资料收集的工作。而“八二宪法”起草时,专家学者们参与广泛讨论。
  正是源于这种最广泛的讨论形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党内党外、广大干部群众思想很是活跃,也提出了众多好意见。为解决起草宪法时遇到的重大问题,1981年中央决定由彭真直接领导宪法修改工作后,彭真经过三个月的调查研究,在当年10月3日的秘书处会议上明确了几条意见。其中包括,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修改宪法总的指导思想;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一是现实的实际,二是历史的实际;只写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的、最需要的东西;要以“五四宪法”为基础。
  基于正确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广泛的公开民主,“八二宪法”被公认为是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回过头来看,“八二宪法”作为新中国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克服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缺陷,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体现人民意志、顺应世界潮流的宪法。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八二宪法”无疑是改革开放以来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它聚集了社会共同体的宪法意识,明确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重要宪法原则,确立了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立了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法制基石。
  
  五次修宪,与改革开放同频
  正因为,宪法要承担起推进国家改革、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保持稳定性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数年前许崇德教授接受采访时曾经说过:“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毕竟是稳定的,甚至带有凝固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却永远处在变化之中。”其实,这也是制定法稳定性原则的特点之一,并非宪法所特有。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经过慎重研究,确定采取修正案形式,即原宪法文本不作修改,将修改后的条文作为修正案附在原宪法文本之后。这也是保持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增强现实适应性的最佳办法。
  于是,自1988年起至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八二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其中的一些规定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丰富和调整,且都是关系到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35年前,深圳市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的形式,以525万元从市政府手中购得8588平方米一块商品住宅土地50年的使用权。这一将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壮举,开中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先河,掀起了土地使用制度的重大革命,也促成了宪法的修改。
  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宣布“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打破了“八二宪法”所设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除了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88年宪法修正案赋予私营经济以恰当的宪法地位。
  自1979年,全国逐步开展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在这期间,出现大量私营经济和多种所有制形式。改革不能违反宪法,宪法也要服务于改革。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亟须赋予其合法地位,而宪法修改则为私营经济的腾飞插上了翅膀。 
  1992年在共和国成长史中注定是浓墨重彩的一年,改革的春潮涌动神州大地。邓小平同志关于“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等精辟论断使我国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这一年秋季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第二年,“八二宪法”迎来了第二次修改,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四年后,时间来到了1997年。这一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成为党的十五大会议主题。此次大会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一系列理论创新成果和新鲜实践经验,明确提出了“邓小平理论”这一新概括,并提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既“鼓励、支持和引导”,又“实行监督和管理”,使之健康发展;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建设“法制国家”到建设“法治国家”,一字之差,意义深远。
  宪法的完善极大地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改革的成果、前进的方向需要得到根本法的确认。1998年下半年,宪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由李鹏任组长的宪法修改领导小组拟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初步意见,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后,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中共中央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初步意见进行了修改,于1999年1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大会于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有6条。主要内容是: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修改和完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表述;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法律用语置换“反革命活动”。
  其中,“法治国家”入宪,让许多学者称赞不已,许崇德教授曾作评价:“伟大变革所提供的经验无疑是极其丰富的,而今把无限丰富的内容高度浓缩成五六个条文,通过修宪的程序载入根本法,使这些宝贵经验具有崇高的宪法地位,受到宪法保障,意义的巨大,毋庸置疑。”
  转眼来到新世纪,有了前面的酝酿铺垫,“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民主权利意识得以有了入宪的历史性突破。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是历届中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主要包括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指导地位,把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宪法,增加了人权保障、扩大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调整了乡(镇)人大的任期,增加了国歌的规定,细化和进一步规范了国家主席的职权等,共在13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十四年后,“八二宪法”迎来了第五次修改。在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诸多重要发展变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成为新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法治命题之一,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得到空前强化。
  2017年9月29日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为此,成立宪法修改小组,由张德江担任组长,栗战书、王沪宁担任副组长,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
  为了保证此次修宪工作的顺利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对此次修宪工作明确了四项原则,为圆满完成宪法修改的各项任务指明了方向。四项原则分别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了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等内容;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入宪,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宪法依据和保障;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政治协商、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根本属性和领导地位;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对国家主席任期作出新的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改革和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等。共涉及条文21条,是“八二宪法”36年来最大一次的修改,政治体制改革在深度和广度上远远超出了前四次修改。
  从2017年9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成立中央修宪小组正式启动此次宪法修改工作,到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宪法修正案,总共经过了161天。在这161天中,中央修宪小组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此次宪法修改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集中全党智慧,充分反映民意,广泛凝聚共识,把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有机结合起来,圆满地完成了此次宪法修改的各项任务,产生了具有与时俱进品格的“八二宪法”的第五个修正案。这对于更好发挥宪法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综上所述,自“八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先后五次对“八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这五次的宪法修改都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体现了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
  有目共睹,“八二宪法”的五次修改,都对时代主题作出回应。从经济制度的调整,逐渐扩展到政治、民生、社会治理领域。从“私营经济”入宪,到“政治文明”入宪;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回顾我国宪法发展历程,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
  可以肯定地说,我国的宪法发展史是中国现代史的一个缩影,是围绕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主线进行。现行宪法用强大的制度力量和法治力量保障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国家各方面事业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也让宪法精神光芒熠熠生辉。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