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颁布实施40周年”系列报道之二

中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历史性跃升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四十年来,不仅从制度层面健全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运作机理,而且从精神层面显著提升了中国公民的宪法意识,为推进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与制度层面的演进相比,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培育是更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四十年来,我国公民从知宪、信宪到行宪的演进,不仅充分表明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发生了历史性跃升,而且从一个重要侧面反映了我国依宪治国的发展历程。
  
  一、知宪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在“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全国各族人民广泛参与宪法草案的讨论,翻身作主不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宪法充满热情。但“五四宪法”颁布之后不久,就因各种原因而处于虚置状态。此后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不仅持续时间较短,而且因为其固有缺点,而难以为国家制度建设和公民宪法意识培养提供有效的规范依据。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和改革开放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旋律”,1982年宪法得以出台,并使宪法与政治和社会现实紧密互动,为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不断增强奠定了规范基础。
  但宪法意识的培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宪法意识植根于公民对宪法的认知,但在现行宪法颁行之初,中国公民对宪法的认知水平并不高。与民事、刑事等法律相比,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原则和抽象,在具体案件中往往不能直接适用,因而与公民生活存在着一定隔阂。为扭转这种局面,我国开始了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行宪法颁布伊始,全国各地广泛开展学习宪法活动,以各种形式激发民众对于宪法知识的求知欲。1986年,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开始,至今已到“八五”普法。全民普法是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方式。而普及宪法知识则是重中之重,并因此而始终是近四十年全民普法的核心。在多年的宪法教育下,我国公民对宪法基础知识的认知有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宪法意识最关键的并非公民对宪法的了解程度有多高,而是公民能否正确认识宪法,并由此产生对宪法的信仰。而这种信仰绝非单纯的宪法知识普及所能造就。有学者在对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中发现,自公民的宪法知识初步形成后,公民的宪法意识并未持续性增长。这种状况并不意味着公民怠于学习宪法知识,而是源于宪法实施制度的短板。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一部法律。要让公民对作为法律的宪法产生明确认知,需要以宪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高曝光率作为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宪法实施的迫切性被一再强调,宪法实施由此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一方面,旨在培育宪法权威的宪法仪式得到充分重视。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设立宪法宣誓制度,并在2018年修宪时将其明确写入宪法。这两项举措将宪法权威仪式化,通过宪法在政治生活中的频繁出场,加深公民对宪法的具体认知。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通过完善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机制,营造宪法不仅是国家根本大法,而且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适用的形象,以提升公民对宪法地位和角色的认识水平。在合宪性审查机制未建立健全之前,虽然有公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使审查权,但终究尚属个案,公民中知道备案审查制度者寥寥。而在合宪性审查机制日臻完善之后,仅2021年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这意味着随着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发展,公民对宪法、法律及基本权利的认知,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如果说静态的宪法只能让公民对何为宪法产生初步了解,那么动起来的“活的宪法”则能深刻影响公民的宪法意识。在现行宪法颁行四十年来的发展历程中,这一点无疑得到了有力的印证。
  
  二、信宪
  对宪法知识有所了解只是形成宪法意识的第一步,信赖乃至信仰宪法才是宪法意识的高级阶段。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法律,宪法同样需要人们的普遍信仰。但宪法信仰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信仰产生于信任。只有当人们对宪法的权威、效力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具备信任时,信仰才可能在此基础上产生。在现行宪法四十年的实践中,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无疑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历史使命。为此,我们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予以推进。
  第一,不断完善宪法原则体系,并使之成为宪法精神和宪法信仰的规范载体。现行宪法的原则并非一成不变,而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现行宪法颁行之初,宪法规范中的不少内容偏重于政策的诠释以及为政策的实施提供合法性依据,而对一些基于依宪治国规律的宪法原则着墨不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党和国家对宪法规律的把握更加精准。在此背景下,宪法原则经历了重要发展。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法治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人权保障原则随之上升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法治和人权保障原则的入宪,对于我国宪法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此后,这两个原则不仅鲜明引领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而且深刻改变了我国公民对宪法的认知。公民对宪法缺少信仰,很大程度上源于宪法本身的权威不够。随着“依法治国”的入宪,法治成为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轨道,此时,作为国家机关权力来源和依据的宪法,才真正具有了作为最高法应有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才有可能成为公民信仰的对象。而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中国公民更加直观地感受到,宪法规范不仅与国家权力的运作息息相关,也与自己的切身利益休戚与共。无论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受教育权”,还是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可借由宪法精神和原则推导出来的权利和自由,如“生存权和发展权”“隐私权”等,都可在宪法的人权条款下得到有效保障。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公民逐步感知到宪法存在的含义和价值,也更加深刻地领会到宪法的精神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的许多价值,如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等与宪法精神和原则深度契合,成为凝聚中国共识的价值基础。
  第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提出,进一步巩固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使宪法信仰具备了现实基础。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一经确立便成为公权力运行的基础。但法治中的“法”包罗万象,并不足以凸显出宪法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提出若干具体举措,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此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宪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殊性不断得以彰显。在党和国家对宪法地位的突出强调和普遍尊重的情况下,公民对宪法地位的认知有了明显提升。宪法信仰的培养,需要公民对宪法的忠诚和热爱。而这种忠诚和热爱的前提,则在于宪法本身的根本性、重要性和可实施性。在党和国家的积极推动下,宪法与日俱增的权威和公信力为公民宪法信仰的培养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三,宪法逐步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宪法原则日渐科学与充实、宪法地位和权威日益得到彰显的背景下,宪法与公民的关系也随之更加密切。尽管我国1954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广泛讨论,但其生命周期并不长,在数十年时间里,宪法在公民生活中长期处于缺位状态。1982年宪法第一次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权力之前,强调公民权利对于宪法的核心地位,但由于颁行之初宪法的实施机制并不健全,宪法与公民生活依然存在隔阂。而宪法要真正在公民生活中树立起威望,则需要以宪法与公民生活同呼吸共命运为前提。我国现行宪法在修改和实施过程中,不断推进其与公民生活的衔接,使宪法在公民生活中处处可见。一方面,公民权利重要地位的提升,拉近了宪法规范与公民生活的距离。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现实中还有一些权利落实的不理想,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和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也不鲜见。而自2004年宪法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公民权利的范围得到极大拓展,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义务被多方强调。在宪法规范变迁背景下,中国公民逐步认识到,宪法权利其实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从出生到死亡,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公民生活如影随形,为中国公民提供全方位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如“财产权”“环境权”“个人信息权”等权利,或通过宪法明文确认,或通过宪法条文推导,逐步走入公民生活,并构建起权利保障的完备体系。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并非只停留于纸面,而是融入公民的生活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可以积极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可以要求有权机关尊重和保障自己的权利,如请求国家为自己提供物质帮助。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中国公民也通过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纳税、保守国家秘密等行动,履行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多种方式,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监督;在规范性文件影响公民权利时,公民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等等。由此可见,在公民生活的各个角落,看似宏观抽象、高高在上的宪法,实际上在时时潜移默化地影响公民的生活方式。
  作为信仰对象,宪法首先是一部能够实施、能为公民权利提供保障的法律。现行宪法颁行四十年来,其作为法律的属性日渐增强,并切实走入千家万户,影响了所有中国公民。同时,宪法的有效实施也将宪法精神带入人们的视野,让人们对宪法的信心与日俱增,宪法信仰也在此基础上得以形成。
  
  三、行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刻指出了宪法实施对于宪法的意义。也就是说,宪法的生命需要以宪法实施的方式予以实现。而让宪法活起来,成为中国公民的生活方式,则是宪法生命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因此,宪法实施是促进宪法意识成长最为重要的环节。宪法实施对公民宪法意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党和国家通过多种形式保障宪法实施,促进宪法实现,使宪法在中国公民心目中树立起崇高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将维护宪法权威放在十分重要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的牢固树立,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等的建立和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深刻影响了中国公民的宪法观。自2014年首个国家宪法日以来,历年宪法日都掀起了宪法学习、宣传的高潮,广大公民在此过程中深受影响,对宪法的认知水平显著提升。宪法宣誓制度则强化了对“关键少数”的制度和道德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宪法宣誓制度看似并不面向普通公民,但由于它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因而在公民心目中会树立起宪法是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的法律的理念。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些法定仪式并不能直接提升宪法权威。从实践来看,维护宪法权威最重要的方式,还是宪法的有效适用。虽然现行宪法文本规定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中心的宪法监督机制,但其作用在相当一段时期并不理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对合宪性审查机制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宪法实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制度不断健全完善。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从制度层面为全面推进合宪性审查提供保障。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制度的完善引发中国公民参与合宪性审查的热潮。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挑战”不合宪、不合法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保障自己的权利,成为不少公民的自发行为。正因为宪法在合宪性审查中“能用”“好用”,公民的宪法意识才得以真正飞跃式提升。
  第二,与政府的制度构建相伴随,公民更加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实际参与活动中不断增强宪法意识。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后,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国家行政权行使,成为中国公民行使宪法权利最典型的方式。2014年反间谍法出台后,各地“朝阳群众”纷纷出动,多次为相关部门提供间谍线索,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宪法义务。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行动,广泛接受来自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审查建议,建议数量连年上升。2018年,公民、组织提交的审查建议为1229件;至2021年,这一数字已攀升至6339件。这些事例充分表明,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不仅局限于“知”和“信”,而且积极落实于具体行动。因此不难发现,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每一次提升,都与法律层面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相关。人权等的入宪激发公民对财产权的自觉保护,使非法拆迁大幅度减少,与拆迁相关的法规得以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健全则激发公民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维护宪法权利的热情,并倒逼合宪性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可见,宪法意识与宪法实施存在着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宪法实施使公民尊重宪法、践行宪法的行为得以实现,对宪法的信赖乃至信仰有所依凭,其宪法意识因此而提高;另一方面,宪法意识的提高又反过来激发公民实施宪法的积极性,使之更自发地行使宪法权利,更自觉地履行宪法义务,宪法实施因此而得以深入。
  
  四、结语
  明朝哲学家王阳明曾言,“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并力主“知行合一”。对宪法意识的培养来说,这同样适用。如前所述,宪法意识不可能凭空产生。尽管它最初产生于人们对宪法的正确认知,但这种认知显然不能通过单纯的“宣传教育”来实现,而必须体现于具体的宪法实施之中。只有让公民有机会参与宪法实施或者能了解宪法实施情况,宪法意识乃至宪法信仰才可能得以塑造。这就是所谓“行是知之成”。我国现行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意识的互生互动,就深刻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侧面。中国制度之强韧,中国人民对于中国制度之信心,恰如公民宪法意识的跃升一般,在四十年历史中清晰可见。
  ● 责任编辑: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