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机遇与挑战并存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踏上新征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作报告时,介绍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和保护责任尚待充分落实。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新问题,司法机关此前已经进行了部分探索并尝试在制度层面进行破题。这其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国家机关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始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日益发挥作用。
  在该项制度实践之初,按照公益诉讼有限授权的立法设计,以未成年人作为主体的公益诉讼范围十分有限。部分检察机关着眼于此,积极发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了针对向未成年人售烟、景区票价、校车安全等一系列问题的公益诉讼司法探索。
  这些方面的不断实践,也助推更高层的规范化建设。2018年1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部署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在试点期间,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将“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都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为实践中全面铺开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经历了从实践探索到立法层面上的过渡,自此,未检公益诉讼发展为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多领域全覆盖模式,标志着未检公益诉讼步入了“新征程”。
  在此背景下,在未检公益诉讼迎来新发展的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兴业务,未检公益诉讼依然存在诸多掣肘其功能发挥和规范发展的因素。
  例如,由于“公共利益”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不确定性,导致难以对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成进行规范性描述和严格界定。由此,检察官在办案中容易产生存在两种认识判断上的偏差,一是侧重“未成年人”因素的判断,二是侧重“公共利益”因素的判断。前者将未成年人主体身份与公共利益等同,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律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造成未成年人利益的“泛公共化”。后者则以一般标准来判断是否侵害公共利益,无法体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不利于涉未成年人公共领域的综合治理和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特别保护。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还存在适用范围、线索发现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现实困难,造成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应有功能在实践中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总的来说,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之路可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为了更好地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还需相关部门立足“未成年人”和“公益诉讼”的双重关键词,对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为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提供理论支撑,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