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护犊”事件的法理与情理

  近期,发生在南京的一起“暴力护犊”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据当地警方通报,某医院工作人员鲁某某因其子在幼儿园被同班男童戳破头皮,愤而至该男童家中讨要说法,在此过程中,因情绪失控,用手击打男童面部,致其倒地。该男童祖父见状与之发生冲突,先后持塑料椅、木椅等砸向鲁某某,被鲁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事发后,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查清相关事实后,这起事件将会迎来最终的处理结果。但在民间舆论场上,有关该事件的话题热度已连续多日居高不下,公众对该事件的看法也渐渐呈分化之势。许多人对鲁某某掌掴小孩、打伤老人的行为表达了强烈谴责,认为应当依法惩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鲁某某打人虽然不对,不过事出有因,他的孩子在学校被欺负得太惨了,被掌掴的男童则“太坏”“该打”。甚至有人认为,鲁某某很有“血性”,让孩子学会如何保护自己,还教育了“坏孩子”。一起貌似单纯的冲突事件,却引发了公众立场的分歧,令人颇为意外之余,其背后原因更值得深思。
  单从法理上看,这起“暴力护犊”事件的情节并不复杂,言语冲突也罢,动手打人也好,都有监控视频作为铁证。再结合由此造成男童祖父腿部骨折等伤害后果,鲁某某因此涉嫌故意伤害进而被刑事拘留乃至接受进一步惩罚,完全符合依法处置的逻辑,也是其暴力行为必须付出的代价。
  而以情理论,孩子间的打闹、摩擦原本是成长过程中的平常之事,并无实质性冲突,通过老师的批评和引导,一般很快就能消除矛盾、重归于好。即便出现孩子意外受伤等较为严重的情况,家长作为监护人介入时,也应保持协商、教育的理性态度,该道歉就道歉,该赔偿就赔偿。相反,以不理智的暴力手段“护犊”,只会激化矛盾,使原本可以平和解决的“小事”,演变成难以弥合裂痕的“大事”,这对孩子及其家庭而言,都是有害无益的结果。
  可见,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而言,鲁某某的行为都无法被正当化,“护犊心切”更不能成为暴力行径的借口。鲁某某在自己孩子受欺负且头皮受伤后找对方理论,本属人之常情,也是为人父母的正常反应。但当言语沟通因为情绪的失控而转化为肢体冲突,升级为暴力行为,那么此前所有的“正当性”都不复存在。换言之,从鲁某某滥施暴力的那一刻起,便从有理者变成了无理者,其行为直接触碰了法律底线,必须接受法理的拷问。
  正因此,那些对鲁某某的行为表示“同情和理解”的论调,令人遗憾之余,也折射出了令人深思的观念误区。因为在这一论调的背后,隐含着对血亲复仇式的私力救济的认同和支持。而在现代法治和文明社会,包括行政、司法等渠道在内的公力救济才是解决纠纷的正确姿态,对于血亲复仇、私力救济的迷恋和鼓呼,无疑与之背道而驰。而这样的观念误区,显然不利于法治的社会根基,也是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破除的观念障碍。
  事实上,此次南京“暴力护犊”事件并非孤例,此前发生的一些类似事件,同样不乏为暴力辩护的论调。也正因此,我们不仅需要警惕充斥其间的暴力,更需要警惕纵容暴力行径的社会文化心理。只有使法治的观念、法治的信仰普及众生,真正深入人心,才能使依法行事成为公民的优先选择,也才能澄清血亲复仇、私力救济之类的观念迷雾,并杜绝由此引起的悲剧。
  发生在南京的“暴力护犊”事件,堪称为全社会提供了一个反面教材。鲁某某因其失去理智的暴力行为,固然会受到应有的制裁。而该事件所蕴含的法理和情理,也对那些有违法治理念的杂音敲响了警钟。正所谓“法不可违”。只有坚守法治的观念,才能不越过行为的底线。而这,正是我们应该努力推动的观念建设和社会共识。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