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修复强化污染治理 促进绿色转型依法保护长江

--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22年9月23日)
  召开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是要总结前一段执法检查工作,讨论修改执法检查报告稿,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栗战书委员长亲自率执法检查组在湖北宜昌、荆州、武汉等地实地检查。沈跃跃、丁仲礼、郝明金三位副委员长和我分别带队到湖南、重庆、青海、云南、贵州、江西等省(市)进行了检查。受委托检查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工作方案,紧扣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区、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严谨细致地开展了评估研究并提出报告。经过大家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这次执法检查工作进展顺利、富有成效。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汇总各方面检查情况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执法检查报告稿,提交这次会议讨论。
  刚才,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同志已经介绍了执法检查报告稿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专家组介绍了评估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几个部门和“两高”负责同志作了发言,与会同志进行了深入讨论。大家作了认真准备,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讲得都很好。下面结合大家的发言,我讲几点意见。
  
  一、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多次深入长江沿岸省(区、市)调研,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对长江保护作出重大部署,为长江流域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把脉定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黄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长江流域要抓好十年禁渔”、“要强化国土空间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守生态红线,持续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保持长江生态原真性和完整性”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我们做好长江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无论是开展执法检查、起草执法检查报告稿还是依法做好长江保护各项工作,首先要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加快推动,把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等重要指示精神贯穿其中、落到实处,努力通过加强生态修复,强化污染治理,促进绿色转型,依法保护长江,让中华民族母亲河水清岸绿、永葆生机。
  
  二、突出重点,推动长江保护法律制度有效实施
  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实施长江保护法,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统筹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加大法律学习宣传力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观念深入人心,依法保护长江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各部门和沿江省市统筹立改废释,建立健全长江保护相关法规制度,加强长江保护法治保障,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干流全线达到Ⅱ类水质标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其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转折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有人大代表指出,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最大的感受是“三变”,即“变在思想观念、变在沿江岸线、变在产业发展”。可以说,依法治江护江兴江取得积极进展,法律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同时,通过执法检查了解到,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立法的长江保护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一些配套法规还跟不上,有的法律责任还要进一步压实,有的法律制度落实还不到位。我们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法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法律实施、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生态环境修复这一核心内容。长江保护法的核心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不仅通过专章作出规定,其他章节规定也是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立法,以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的目的。法律针对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针对磷矿、磷肥、磷化工和相关尾矿等较为突出的污染问题,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排放;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细化相关规定,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理力度。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有的地方化工园区位于长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有的地方矿山整治修复不到位,有的企业违规毁林,三峡库区“消落区”治理难度大,采砂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些重要湖泊水库存在富营养化问题,等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着眼长江流域整个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恢复,深入理解法律的核心要义,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更严的要求,紧扣法律规定,严格落实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资源、污染流域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不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
  第二,坚持系统观念,严格落实各项法律制度。针对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长江保护法以国家和地方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为核心,确立了长江流域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要从长江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推进全流域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形成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共同保护的合力。从执法检查情况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运行、责任落实等方面还要加大力度,涉及跨区域跨部门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事项等方面的协作难度较大,合作虚多实少、效果不够稳定。要依法加快健全国家层面的协调运行机制,明确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组成人员、组织形式、协调方式、协调程序等,增强长江保护和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法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在共抓长江大保护上取得新进展。
  第三,加快完善法律配套法规制度,织密保护长江的法治网。长江保护法规定了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的20项配套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法规一般要在一年内制定。从检查情况看,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岸线修复指标等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全面有效实施。检查中有地方反映,法律中一些概念配套规定不够,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例如,法律实施中具体适用的县级行政区域不够明确,对“二级以下支流”是否属于岸线管控范围、“岸线一公里”管控范围如何界定还有不同认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一些地方还反映,实践中存在相关的一些法规与长江保护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等问题。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从目前情况看,这方面工作还在进行,有的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需要加快工作进度,做好制度衔接。
  第四,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用法良好氛围。知法是守法的前提。这次执法检查的一个重点就是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普及,这也是法律实施的薄弱环节。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都加大了对长江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但也还有干流地区强于支流地区、省市县层层衰减等问题。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有的单位领导干部对法律不熟悉、不掌握,不善于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下一步,还要把学习宣传长江保护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推动机关、企业、社区、农村认真学习宣传。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要原原本本地学,全面贯彻执行法律;企业要认真学习与其经营行为相关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律责任;群众要学习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爱护长江、保护长江的法律意识,自觉支持和配合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共同守护好万里长江。
  ● 责任编辑:闫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