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帮朋友挪车11米,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王某酒后让朋友任某送其回家。任某开车不老练,连续几次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王某见状“挺身而出”,将车从车位上挪至道路上行驶约11米,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那么,醉酒后好意帮朋友挪车,构成犯罪吗?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普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从法律上来说,这属于行为犯,也即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也构成犯罪,因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
  本案中,王某在醉酒状态下,于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会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在主观认识上,王某明知自己饮酒,但是为了挪车,置其中的危险而不顾,可以认定为存在故意。因此,王某确实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