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奋力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 ——在江西省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座谈会上的讲话(2022年7月6日,南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我们执法检查组一行来江西开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这项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际行动,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五年开展生态环保领域重要法律的执法检查。今年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的最后一年,但工作力度不减,安排了环境保护法和长江保护法两部法律的执法检查,目的就是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刚才,执法检查组副组长高虎城同志介绍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任务和有关要求。江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省委书记易炼红同志主持今天的会议,省长叶建春同志代表省政府全面介绍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作了汇报,两位人大代表也作了很好的发言,既讲成绩和进展,也谈到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差距,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建议,对我们进一步了解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情况、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很有帮助。
  下面,我就深入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推动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多次强调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多次深入长江沿岸省(区、市)调研,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对长江保护作出重大部署,为长江流域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把脉定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提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我们做好长江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从这些年的长江保护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进展和成就,长江沿岸省(区、市)更有这方面的体会。
  党中央对长江经济带建设进行总体部署,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六年以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转折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这充分说明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不影响经济发展,反而有力促进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印证了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的正确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综合运用立法、监督、听取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打好“组合拳”,依法推动长江大保护。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长江流域为重点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2020年12月,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2021年6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把开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好这次执法检查,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切实担负起法定职责,把长江保护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推动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修复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依法推动长江大保护
  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充分认识这部法律出台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把全面实施好这部法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抓紧落实各项制度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污染治理工程,全力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在促进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实现长江大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江西省约97%的国土面积位于长江流域,每年平均向长江提供15.5%水量,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省份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十分关心江西的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两次赴江西考察,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文章,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江西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坚决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认真实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五河两岸一江一湖”全流域保护修复,打造长江最美岸线,打通“两山”转换通道,把对接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有机结合,为构筑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屏障作出了积极贡献。
  刚才听了江西省法律实施情况介绍,有几点感受:一是变化大。江西省生态环境质量多项指标都很过硬,有几项位居全国前列。比如,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7.7%,高于全国平均12个百分点,保持全国前列;长江干流Ⅱ类水质比例保持100%;提前一年完成重点水域禁捕退捕任务,取得渔船处置完成率、渔民退捕率、适龄渔民参保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渔民就业率“四个百分百”的阶段性成效等。二是举措实。采取了一系列符合实际、成效扎实的措施。比如,在全国率先出台《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全部100个县(市、区)实施了纵向流域生态补偿,2016年至2022年累计落实财政资金近210亿元。三是重制度。着力推进长江保护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连续两年对与长江保护法不一致的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共涉及60余部地方性法规、20余部省政府规章,并提出一揽子修改、适时修改的意见。
  座谈中,大家也提出了法律实施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结合前期调研和座谈中一些部门和地方反映的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长江流域污染排放基数较大,有的地区和行业污染问题仍然存在;流域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法律实施中存在规定不够衔接、配套不够完备等问题。有些问题具有普遍性,需要从国家层面统筹研究,抓紧协调解决。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要进一步对照长江保护法各项规定,查找差距,全面落实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推动法律实施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实施好这部法律,下一步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天蓝地绿、水净山青的环境,正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在现实中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对地方来说往往是一个考验,需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坚定不移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长江保护法的定位,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在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硬约束机制。法律实施中要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依法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防范和纠正各种影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长江保护法也是一部绿色发展促进法,在推动重点产业升级改造和重污染企业清洁化改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加强节水型城市和海绵城市建设、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方面规定了许多支持性、保障性同时又有约束性的措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法律实施中,一方面要严守环保红线,严格监管执法,依法破解制约长江保护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选择合适的治污技术,激发企业实现绿色发展的内在动力,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绿色生态产业,走上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绿色低碳发展道路。
  二是处理好流域和区域的关系。现行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基本制度,国务院和有关省(区、市)依据水法制定了一些流域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针对特定流域的全国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是第一部,这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生态环保领域立法方面的创新。长江保护法根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打破了行政区划界线,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作为整体,统筹调整发展与保护、流域与区域的关系,明确建立统筹协调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事项的体制机制,对建立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和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作出规定。落实这些法律规定,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正在抓紧筹划组建。各地方也要切实履行好本行政区域内保护长江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地方立法、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长江流域各地方立法机构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不断强化长江流域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积极探索在流域层面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协调配合,结合区域性特点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推动形成上下游联动、干支流统筹、左右岸合力的法治格局。在监督执法方面,长江流域各地方也积极探索建立流域治理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如湖北、安徽、江西、湖南、重庆五省(市)共同签署《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联合执法合作协议》,明确联席会商、执法联络员等制度,建立联合巡查、协作共治、应急协同、信息共享等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执法和行动成为长江流域保护工作的常态。在推进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对这些流域协同立法、协作监督执法的经验和实践要认真总结,继续探索完善。
  三是处理好长江保护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长江保护法作为流域专门法律,与其他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以及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互为补充、互相支撑,是特别法、专门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这部法律重在解决相关法律没有涉及或者规定较为原则,但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比如,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污染防治的内容,针对磷矿、磷肥、磷化工和相关尾矿等较为突出的污染问题,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排放;针对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和相应处罚;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补充细化相关规定,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理力度,充分体现了“责任更大更严,违法处罚更重更硬”的要求。法律实施中要紧扣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资源、污染流域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确保各种处罚方式严格依法有效执行,充分彰显法律力量,让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三、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好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根据监督法等有关法律,2021年11月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对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提出具体要求。在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让法律制度的牙齿更加有力“咬合”。
  一要严格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紧扣法律规定、突出法律责任开展执法检查,逐条对照检查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法律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执行效果。既要注重总结法律实施的成效和经验,又要注意查找法律实施一年多来发现的问题。对于执法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立行立改;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带有普遍性的典型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共性问题的整体解决。
  二要深入基层实际,广泛听取意见。在检查过程中,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多听取地方同志和群众的意见。要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充分凝聚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的强大合力。
  三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方式方法。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本次执法检查继续开展第三方评估、法律知识“学习强国”专项答题和问卷调查。要务实做好相关工作,增强检查实效。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