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做到方向明、主义真、学问高、德行正,自觉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学术己任,以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为思想追求,在研究解决事关党和国家全局性、根本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上拿出真本事、取得好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指示,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法学是治国理政之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学科,也是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重点工作。社会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要构建“自主”的社会法立场、观点、方法,以这种基础逻辑的有机结构实现对整个社会法知识体系的系统解释。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用中国文化、中国经验提炼总结出来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能够从学理上更好支持社会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法学知识体系亟须发展与创新
  社会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社会组织和慈善公益等社会关系,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的社会法变迁与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同呼吸、共命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法制度建设更是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然而,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法学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法学知识体系亟须发展与创新。
  (一)我国社会法学基础理论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社会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外部结构完整、内部逻辑清晰的基础理论体系。外部结构上,目前学界对社会法的基本范畴,如概念、内涵及外延、基本原则等尚未形成共识。内部逻辑上,社会法学科的基础知识和理论缺乏充分的概括和整理,社会法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研究还不足。从知识体系完整性和逻辑性视角看,社会法尚未形成一个总分清晰、前后照应、科学严密的基础理论体系,导致许多社会法问题无法在知识体系中找到定位,相关法律问题在适用时缺少规范基础的必要指引。社会法的概念以及大部分理论,最早在德国提出,后经学者翻译、介绍引入我国。法律必须根植于民族的土壤才会有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求真正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因此,只有建设自主的中国特色社会法知识体系,才能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法制度体系。完善的社会法知识体系,能够使社会法的各项原则、制度和概念各归其位,形成严谨自洽的体系,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法的知识创新,为社会法学科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也能够使社会法更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建设。
  (二)完善社会法治建设迫切需要社会法学理论知识的支撑
  中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过程,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才呈现出国家法与民间法以及其背后的国家与社会、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与转化,因而实现我国社会法的本土化、现代化更为重要。我国社会法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社会法学研究对社会法治建设的理论供给还有待提升,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的情况仍然存在。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生存保障的社会救助法尚未出台,劳动基准法、护理保险法等需要尽快列入立法议程,通过完善立法构建保障公民生存权的法律制度。应当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深化对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形成逻辑严密、具有解释力的中国特色社会法知识体系。因此,一方面要重视对既有学说成果的梳理和批判,在社会法概念、原则等基本范畴上求得基本的共识;另一方面,要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情,注重理论创新,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法知识体系,指导我国社会法的实践和制度建构。
  (三)新时代向我国社会法学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新问题和新挑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对社会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当前我国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还面临不少难题。此外,我国经济转型持续推进、人口数量和结构发生变化、互联网科技不断变革,也对我国社会法学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新问题和新挑战。完善社会法治建设迫切需要社会法学知识体系提供智力支持,新时代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亟须社会法在学理和制度方面予以应对和解答。
  
  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要资源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资源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关于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等原理,为我们研究把握哲学社会科学各个学科各个领域提供了基本的世界观、方法论。”“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这要求广大社会法学领域的工作者,摆正学术研究的态度,下大力气、苦功夫,结合特定历史条件发现社会法治建设中的真问题,结合中国实践不断推陈出新,作出理论新贡献。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时代发展,深刻认识和把握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人民立场,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将实现人民福祉作为使命,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了基本的价值遵循。社会法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天然契合。社会法聚焦民生福祉,承载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功能。社会法的建立与发展始终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社会法自身的法律精神和部门法品格决定了其在社会利益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和推动共同富裕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和战略价值。
  (三)我国社会法制度建设与实践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社会法各项事业加快推进,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我国社会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推动,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国家在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特色社会法发展走向新的高度,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宝贵资源。未来社会法的发展,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法治化手段规范社会治理,进一步通过法治方式平衡社会多元主体的利益,强化社会法凝聚社会共识的功能,兼顾市场活力的发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锚定
  (一)中国特色社会法的部门法定位
  社会法是20世纪以来兴起的一个法学概念。在国外,社会法多认为是在传统公法和私法划分基础上的第三法域或者是某些社会政策类的立法。在我国,学界对社会法是法律部门还是法域也存在较大分歧,就社会法的概念,存在广义社会法、中义社会法和狭义社会法之争。我国立法机关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出发,明确提出社会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法意义下的社会法,主要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社会组织和慈善公益等,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大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社会法的部门法定位,是我国社会法制度构建与实施机制建设的逻辑起点,它对于社会关系的有序和谐以及法律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价值。社会法以改善民生为核心要义,关注劳动者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及社会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社会安全与民生事业,往往是具有公共性、普遍性的社会议题,从提高教育质量、稳定医疗供给、增强住房保障、优化养老机制、保护妇女儿童残障群体等方面多点发力,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安全而不懈努力。社会法的部门法定位,也是中国特色社会法学理论构建与学科体系建设的根本前提。广义社会法与狭义社会法的讨论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但难以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更多实践价值,学界应在就社会法的部门法定位达成理论共识的前提下,为中国特色社会法的部门法精神、原则、原理研究创造更多宝贵智识。
  (二)中国特色社会法的立法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政治方向、根本宗旨和行动指南。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实现社会公平、增进社会福祉为其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通过发挥社会法的制度功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弱势群体给予充分保护,不断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全社会成员安居乐业,共同富裕。社会法依靠人民、关心人民、为了人民,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社会法的各项制度均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写照,如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以法律意志介入私法自治,为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提供倾斜保护,为劳动者守住权利底线;社会保险法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情形下提供基本保障,化解社会风险,提供安全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法通过提供普惠式和精准式的社会福利和救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者的利益,实现社会的整体平衡。社会法对最广大人民的保护是其鲜明标志,社会法已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深嵌入其品格之中。
  (三)社会法基本原则中蕴含着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
  法律原则是具有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社会法的发展植根于中国大地,社会法的基本原则中蕴含着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元素。
  1.追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分配正义,即对社会资源、发展成果、社会权利等进行合理分配,在促进物质财富发展的同时,特别强调分配过程中的规制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照顾。社会法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旨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不同,社会法为了解决形式公平的缺陷,重视每个个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通过区分个人经济地位的强弱,重塑现代社会的法律人格,对相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法律保护。社会法的各项制度都充分体现了追求社会公平的社会主义特质。
  2.保障和改善民生。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充分体现。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人民安居乐业,个体与社会融合发展,社会各主体利益充分协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社会法致力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对残疾人、老人、儿童、妇女等特定群体给予特别保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睦友善。

  3.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共建共治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例如,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强调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组织的作用,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任务
  (一)自主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提炼社会法基础理论
  社会法基础理论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占据基础性的重要位置,其研究水平将直接影响社会法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以及各部门法研究的科学性。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中提炼,要在目前社会法学界仍存一定分歧的观点中形成基本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人民性的本质属性,不仅要求充分代表人民意志、广泛集聚人民智慧、切实维护人民利益,而且强调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主体作用、主体价值,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优越性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源泉、动力资源和力量支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中提炼社会法基础理论,要求社会法紧紧围绕以人民利益为本位,不断致力于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风险,追求社会利益的共享,持续增进人民福祉。
  (二)系统性:完善社会法总论内部体系与社会法制度体系框架
  社会法学知识体系的完善,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中抽象和提炼,在深化研究中国特色社会法理论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社会法的概念和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制度特点和运行模式,形成逻辑严谨体系自洽的内容。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应当从最基本的概念和基本范畴入手,形成基本的学术共识和基础理论,然后逐步深入至社会法各部门法和各项具体制度,在具体制度中验证和补充社会法基础理论的解释力,从而形成能够奠定研究基础、提供学术指导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未来社会法知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当在加强对社会法各项制度的总结和提炼的基础上,构筑社会法总则的内容,形成社会法知识体系的基石;在各具体法律制度方面,要加强对各部分之间关系以及各个部分和总则之间关系的研究,从而形成一个体系完整、总分照应的学科知识体系,以便于社会法知识的专业学习和法律适用。社会法的知识体系是确定我国社会法体系的基础,未来社会法体系建构,应当保持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统一,在明确其内涵、法律属性和特征、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对外保持体系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以适应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社会法提出的新需求。
  (三)时代性与创新性:积极因应新时代课题,展现中国智慧
  在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深化、互联网科技革命不断发展、生育政策优化、全球性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建设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变化,对社会法提出了新挑战,也对中国特色社会法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
  在劳动法领域,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出大量灵活就业人员和多种新就业形态,对我国劳动法带来了很大挑战。新就业形态主要表现为工作时间弹性化、工作方式灵活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等特点。由于新业态用工关系难以符合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的标准,在认定劳动关系上存在很大的难题,导致新业态劳动者难以获得劳动法保护。而对于日益增长、规模庞大的新业态从业劳动者,法律上存在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因此,劳动立法和司法需要积极予以回应。优化生育政策以来,女职工权益保护、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各地纷纷出台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等,地方的规定差异较大,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劳动基准法予以规范统一。为了促进我国劳动法的科学化、体系化和规范化发展,应当适时启动编纂劳动法典,通过编纂劳动法典,形成更加完备的劳动权利体系,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权救济规则,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在社会保障法领域,要积极发挥社会保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调节功能,完善社会保险法、慈善法等,发挥社会法在推进实现共同富裕中的功能和作用。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长期护理保险需求不断提高,要加快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建立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有待探索。要加快制定社会救助法,发挥社会救助兜底性民生保障功能,实现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的法治化。
  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要加强对残障群体、老年人、儿童、妇女提供特别保护和特别待遇,满足特定群体的生活需求,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当前,我国已经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更加坚定自觉地构建以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为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更好地发挥社会法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建设的功能。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项课题研究成果)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