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规范体系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全面依法治国所依据的规范也必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这个规范系统既是一个整体,又分别隶属于不同类型的规范体系。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完善各类规范体系,并促进各类规范之间的良性循环、相辅相成。因而,加快建设科学有效的规范体系就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点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法治军队、法治经济、法治文化、法治生态等重要论述,为我们面向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规范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筑牢宪法根基,建设成熟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作为“根本法”和“总章程”,宪法构成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领,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并且是全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依据”,具有“母法”属性。因而,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推进宪法建设是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必然要求。现行宪法五次修改历程表明,宪法必须紧跟时代、紧贴实际,始终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才能永葆生命活力,并为法律规范体系的茁壮成长提供源源不断的生命来源。除了宪法自身建设外,还要以宪法为标准,按照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对一切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避免任何规范和规定与宪法相抵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以宪法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我国已经形成了包含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随着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不断拓展,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新的战略规划和布局、新的世界大局和变局,特别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和权利保障的新诉求,都对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备提出了新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这包括:第一,以“中国式现代化”为聚焦,建设适应国家和社会治理急需的法律规范体系。例如,巩固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法律体系,夯实新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规范基础,建设有地域特色的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区域一体化法律规范体系,充实有文化涵养的中东部各省市地方性法规规范体系,加快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度转化和规范建设,增强全周期生态保护立法和制度配套等。第二,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全面发展为目标,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例如,搭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三次分配法律框架,打造以健康权为核心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提升养老权、生育权、就业权等普惠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水平。第三,以统筹“发展和安全”为要务,建设新兴科技领域必需的法律规范体系。例如,完善数字金融、智慧医疗、自动驾驶等新科技产业化的法律规范,为解决电信网络诈骗、侵犯个人隐私、网络暴力等突出问题提供法律规范支撑,建构填补数字鸿沟、保护数字人权的法律规范网络。第四,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建设应对域外风险挑战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例如,充实涉外斗争的法律工具箱,加快制定和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加强外商投资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疫和检验等涉外经济领域的立法,制定中国关于外层空间、极地、海洋开发利用的专门法,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化规范化。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有赖于立法技术的成熟,民法典的成功编纂为我国立法的法典化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总结编纂民法典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推动生态环境、行政、教育等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二、夯实党章基石,建设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
  依规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策、长远之计,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题中之义、必然要求。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18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21部,中央纪委以及党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70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3327部。一个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要增强依规治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牢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可见,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并非一日之功,而要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中持续不断地完善发展、发挥作用、释放能量。
  首先,党章建设是首要任务。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依规治党的总依据。党章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制度根基。面向新征程,我们要一如既往地重视党章建设,在党章中体现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基本经验和伟大的建党精神,把党最新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纳入党章规定中,让党章始终保持先进性,引领、规范、保障党的事业不断前进,并为其他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提供总依据。
  其次,党内法规建设是常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党规制度,完善已有的党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党规制度,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具体而言:一是把党在实践中积累的管党治党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及时有效地转换为党规规范,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作风以及“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等工作惯例。二是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三是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尤其是在税收管理、土地征用、生态环保、公务员招录等方面,要守好“法律底线”和“纪律底线”。四是定期和即时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实现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党内法规规范的科学化水平。
  最后,要增强党内法规的内在品质,让党内法规充分彰显中国共产党的精神风貌。依规治党之“规”必须是“良规”,党规之治必须是“良规善治”,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所决定的,也是由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更是党长期执政的必然要求。从内容建设上,党规规范既要注重保护每个党员的基本权利和党内权利,又要增强义务性规定,把人民至上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具体化为义务性的行为准则。从程序规定上,党规规范要更加严格,无论是党规的制定程序、解释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还是具体的奖励程序、惩戒程序,都必须“从严”。
  
  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向上的社会自治规范体系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社会规范体系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规范来源,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 (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 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社会自治规范体系吸纳着更多元的社会自治力量、凝聚着更广泛的社会价值共识, 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微循环系统”, 是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规范依托。
  社会自治规范体系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总依据。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民族精神的时代精华,具有引领、评价、过滤社会自治规范的价值标尺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次的价值要求,系统整合了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社会活力得以充分释放的价值原则。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起到正向引导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使其成为这些自治规范的内在精神和基本原则;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要起到反向矫正作用,破除具有封建色彩的遗风陋俗、驱逐消极不健康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交往空间,促进社会自治规范合法、合规、合理。
  种类繁多的社会自治规范体系建设,很难面面俱到,当前主要抓住四种类型:一是市域治理中的市民公约和居民公约,要处理好差异和共识的关系,在尊重城市生活中的多元价值、多元利益、多元文化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协商,求取城市、区县、社区等不同范围群体的“最大公约数”。二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村规民约,要发挥党建引领的积极作用,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充分激发群众参与积极性和遵守自觉性。三是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由行业自治产生的行业规章,要平衡好“自由”和“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提升行业自律监管水平和法治意识。四是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社团章程,要处理好“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关系,既要注重团体成员的内部认同,又要对可能影响第三人的社团行为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章程的审查和备案。除了这四种类型外,社会关系不断分化而产生不同的社会群体都有可能建立起新类型的社会自治规范,因而社会自治规范体系建设是一个动态、开放、有机的规范体系,对维持社会治理韧性、培育基层法治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人本向善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纳米技术、基因编辑为代表的新兴科技运用,为21世纪社会生活带来了颠覆性变化,科技成为“利维坦”式的巨大权力,带来了诸多不确定风险和亟待应对的伦理困境和道德难题。国际组织、世界各国均出台了大量的科技伦理准则、原则、标准和规范,在科技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公平正义等方面达成了伦理共识。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强调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 提出了坚持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构成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框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同时强调了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在科技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新兴科技的高速发展、隐性风险、不确定性,必然会溢出传统法律规则的射程,渗入更宽广的伦理空间,科技伦理必然成为科技治理更常依据的规范类型。
  任何国家的科技伦理规范建设,都不能闭门造车,而要建立在本世纪人类伦理和法理双重共识之上。“科技向善”是共识的起点,具体包含“三善”:一是目的之“善”, 即有益和无害,科技应用既要以个体、群体、后代的健康、幸福、权利为旨归,又要避免可能的伤害和不确定风险;二是程序之“善”, 即在技术研发和运用中遵循审慎、透明、公平、尊重人权、知情同意等正当程序;三是结果之“善”, 即科技工作者要做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科学行为要符合专业的科技规范和尊重科学界的共识。从“三善”的普遍原则出发,科技伦理在不同科技应用领域又有不同的特殊呈现,例如,人工智能应用更强调以人为本、增进福祉、和平利用、保护隐私、公正透明、安全可控、敏捷治理、责任共担等原则;而基因编辑应用更强调人类尊严、保护后代、增进福祉、公开透明、科学诚信、非歧视、国际合作等原则。
  我国科技伦理规范建设在遵守人类伦理和法理共识的基础上,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一是科技为了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科技创新的落脚点,把惠民、利民、富民、改善民生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向。”新兴科技一旦失去了“为民”目的,就会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所牵引,陷入到为经济暴利服务的工具理性中,很容易走上铤而走险的伦理不归路。二是科技依靠人民。把科技创新和人民的创造性实践统一起来,让生产生活实践为科技创新“命题”,让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推动科技“向善”发展,让科技伦理规范的制定广泛汲取专家、政府、企业、公众等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科技造福人民。中国的科技伦理承诺是,既要造福本国人民和子孙后代,又要参与世界科技治理,造福世界人民和全人类。把“以人民为中心”融入科技伦理治理,就是要让科学工作者常怀对人民的敬畏之心,提升科技对人民至上的敏感度,为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