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的“假婚姻”被终结

  “于检察官,我的‘假婚姻’事情已经解决啦,非常感谢!”近日,一起支持起诉案件的申请人张某,给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于洪泽打来电话。于洪泽放下电话后,第一次和张某通话的情景又浮现在他眼前。
  
  结婚后丈夫“失踪”20年
  那是一个晴朗的午后,于洪泽审查完一份支持起诉申请书后,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案情,按照案卷中所留的联系方式,拨通了申请人张某的电话。张某在电话里说:“我在外地和儿子一起生活,不方便去东光县检察院,就在电话里和你说说吧……”
  听完张某一个多小时的倾诉,于洪泽弄清了事情的原委:20年前,张某中年丧夫,巨大变故的打击,使得张某对生活没了动力和激情,每天总是生活在心理阴霾中。朋友们为了帮助张某尽快走出生活阴影,重燃对生活的信心,遂介绍张某与李某认识,经过短暂相处后二人便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可谁曾想,二人结婚后不久,便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使得并不牢固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最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开,从此再无联系。
  2021年,张某在一次办理户籍业务过程中得知,离婚必须要在民政局办理或者通过诉讼才具有效力,她虽然和李某已经分开20年了,但因为没有经过法定的必要离婚程序,因此和李某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关系。如果在民政局通过登记离婚,需要张某和李某二人同时到达登记现场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因为张某与李某多年没有联系,无法通过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为了彻底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张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张某提交的民政局纸质档案中能够证实其与李某进行过登记,但证据中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记载的身份证号与张某不一致,无法证实其与李某存在夫妻关系。
  二人明明登记结了婚,为何还不能证明婚姻关系?原来,二人当年登记结婚时办理的结婚证早已丢失,为了证明婚姻关系,张某向民政局申请调取了当时登记结婚的纸质档案。但当时纸质婚姻登记档案中并未记载二人的身份证号码,于是同时申请民政局为其出具了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经过法院审查发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是在公安系统身份证号码升级前的“老号码”即15位,即使按照身份证号“老号码”升级到18位的“新号码”的规律进行升级后,和二人的身份证号都不一致,无法证明他们的婚姻关系。张某多次要求民政局更正,但民政局迟迟未予更正。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看到了检察院发布的支持起诉线索征集公告。于是,她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希望能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顺利离婚。
  
  电子系统登记存在错误
  此案在东光县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时,大家一致认为,应最大限度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帮助张某走出困境。但事发年代久远,加之当时的婚姻登记程序并不规范,想找到有效的证据谈何容易。于洪泽在分析案情后认为,必须解决李某是否在世的问题,因为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家庭编中没有自然人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消除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结合立法精神可知,自然人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消除。张某与李某已经20年没有联系,李某是否在世还不确定,如果李某已去世就没有离婚的必要,再将档案登记修正也是多此一举。
  随后,通过张某提供的线索,于洪泽费尽周折找到了李某的儿子,得知李某仍然健在。通过对李某儿子的询问,也能证实张某和李某确实在1998年通过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便分开了。李某的儿子以为他们在分开时就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想到一直未办。李某的儿子印证了张某的说法。
  为了能够找到二人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和民政局婚姻电子登记系统登记错误的原因,于洪泽首先向民政局调取二人结婚登记纸质档案,核实张某是否存在调取纸质结婚登记档案遗漏材料的情况。经将调取的纸质登记结婚档案与张某申请调取提交的纸质结婚登记档案比对后,发现档案一致,并不存在遗漏调取的情况。随后,又走访了东光县公安局相关派出所及相关科室,了解身份证“老号”向“新号”升级的规律,同时调取二人的户籍底册。但因当时户籍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加之年代久远,并未在公安机关调取到相关材料证实二人的老身份证号码的证据;其后基于张某、李某二人均为退休职工,遂向县劳动局调取相关档案资料,又向张某及李某的儿子询问是否存在相关证据证实二人的“老身份证号”,核实张某、李某二人是否存在身份信息变更的情况。费尽一番周折后,张某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20年前的公积金手册,李某的儿子也找到了李某旧的户口簿,发现二人并不存在身份信息变更的情况。
  登记错误的原因仍未找到,案件办理陷入了僵局。于洪泽为了打破僵局,又拨通了张某的电话,仔细询问张某与李某登记的来龙去脉。张某说,那时候登记结婚也没觉得麻烦,就是当时二人开了证明填了个表就给结婚证了。于洪泽对比自己与妻子结婚登记的经历发现,张某并没有提及身份证件扫描登记的电子操作步骤,于是就询问张某登记结婚时是否存在电脑登记系统的情况,张某说未曾记得有电脑等电子操作步骤,于洪泽这才敏锐地发现很有可能是民政局婚姻登记电子系统出现的问题,于是再次走访民政局。经过向民政局专业人士及老同志进行调查核实,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最终查明了案件的真相:1998年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时,民政局并无婚姻登记电子系统,二人在填报婚姻登记纸质手续时亦未将他们的身份证号码填报在纸质材料中。后来,民政局建立了电子婚姻登记系统,要求将之前未录入电子系统的婚姻登记情况全部录入电子系统内,民政局补录张某和李某的登记信息时,发现纸质档案中没有他们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并没有进行核实,而是按照二人在纸质结婚登记档案中填录的出生日期将身份信息补录进了电子婚姻登记系统内,导致他们身份信息错误。
  
  支持起诉同时化解争议
  如果张某想顺利地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离婚,需要有证据证实二人存在夫妻关系。但因为民政部门存在登记错误,无法证实二人存在夫妻关系,使得张某陷入了虽然与李某系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未有证据证实的窘境。
  虽然张某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民政局登记错误的问题,但考虑到通过行政诉讼必然会减缓张某离婚的进程。同时也为了避免引发行政诉讼的“程序空转”,于洪泽向检察院领导提出将行政争议实质问题在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案件中予以解决的建议。于洪泽认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问题,而进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的新探索,目的亦是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两种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虽然支持起诉制度属于民事检察业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属于行政检察业务,二者不是一个领域,但法律并未禁止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过程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虽然在开展行政诉讼监督中提出,但其实质是社会矛盾治理的一种方式,当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争议,基于“诉源治理”理念,实现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完全可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因受编制的限制,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设置在一个部室,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业务不需要特殊沟通,甚至一个办案人员承担着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三大职责,跨业务条线办案更能体现“检察一体化”。
  东光县人民检察院经研究采纳了于洪泽的建议,决定将此案所牵涉的行政争议融入到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中,进行实质性化解,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诉源治理,并因于洪泽了解案情、掌握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等,要求于洪泽对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进行办理,不再变更承办人。于洪泽考虑到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主要是张某长期在外地与其儿子生活,加之疫情等一些原因,检察院不便组织公开听证会,于是,东光县人民检察院便向民政局制发了社会治理类的检察建议,阐明事实并分析利弊,通报不予修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提供了证实张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及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

  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专门成立调查小组,最后将登记信息进行了修正。随后,张某委托律师拿着修正后的登记表和其他证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东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张某和李某分居长达20年,内心早已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消除,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然彻底破裂,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依法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经过开庭调解,张某终于结束了这段长达20年的“假婚姻”。


  “如我在诉”的换位思考
  张某的“假婚姻”解除后,9月20日,于洪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于洪泽说,群众利益无小事,每一名检察官在办案中都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心态去感知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以理息诉、以情息诉、以法息诉,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在十几年职业生涯中,于洪泽感悟颇深:作为人民检察官,必须站在人民的角度来评价自己的工作。正如在办理这件案件过程中,于洪泽深知张某年事已高,行动不方便,加之疫情缘故,来回奔波于住所与办案地点是非常大的负担。于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书面文书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案件意见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进行传达。对于张某遇到的行政争议并不是一推了之,而是积极创新办案思路,最大限度地减少张某的诉累。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四年的警校生活让于洪泽养成了“守纪律、担责任、知荣辱、懂奉献”的习惯。于洪泽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毕业后进入了法官队伍,在数年法官的生涯中,于洪泽不断学习,最终练就成了业务过硬、敢于担当的审判能手。2015年,为了解决夫妻分居的实际问题,于洪泽离开了法官队伍,考入了东光县人民检察院,仍然坚持不断学习,他深知“打铁还需自身硬”,没有坚实的业务本领,无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假婚姻”案之所以能够顺利解决,于洪泽靠的正是对相关法律的熟悉,用法律武器与行政机关同台竞技,只要用法说法技高一筹,行政争议的解决就水到渠成。
  ● 责任编辑:李爱芹